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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治理“退保黑产”

发布时间:2021-11-08 09:03:0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马云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保险领域“误导或者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之势愈演愈烈,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代理退保”的隐蔽“黑色产业链”(以下简称“退保黑产”)。推进高质量治理保险领域“退保黑产”问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经营能力、提高行业社会形象、提高保险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高质量治理“退保黑产”难题,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为指引,综合此领域大量正反面案例,现实和治标的措施是依法依规开展严打,长远和治本的措施是在完善用人衡量标准、完善佣金发放模式、完善销售行为监管三个方面下功夫、做文章。

一是完善用人衡量标准,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直面“退保黑产”部分从业者为曾经保险代理人的痛点,着眼于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能力,着手健全以学历为基础、以分类分级为导向的保险代理人评价标准。追溯既往,我国对保险代理人市场准入资格门槛、学历门槛发生了根本变化,标志性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2020年11月12日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11号文”),前者取消资格门槛,后者取消学历门槛。立足于11号文引发的学历门槛变化,按照52号文关于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四大专业能力的要求,首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分级分类行业准入标准,确定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其次,视野销售产品的复杂程度对学历和培训作出相应规定。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减少离司离职离业后混迹“退保黑产”的概率。

二是完善佣金发放模式,提高长期服务能力。直面“退保黑产”折射出的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中人员大进大出、人海战术等顽疾,着眼于提高保险代理人长期服务能力,着手健全培养保险代理人长期服务保险消费者的意识和能力为导向的更加科学合理的佣金发放模式。按照52号文精细化管理要求,将佣金发放模式由现行的“前高—中低—后无”修改为“前低—中升—后高”。据调研,20年期的寿险产品,在剔除新人奖励等因素后,前4年的佣金比例大约依次为45%、30%、25%、15%,后16年无佣金或者仅有0.5%的管理费。建议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精算工作,以“前低—中升—后高”佣金发放原则,大幅度降低前几年(尤其是首年)佣金比例,逐步提升中间年度尤其是后几年佣金比例。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人长期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在减少离司离职离业后混迹“退保黑产”的概率的基础上,大幅度压缩甚至取消“退保黑产”蔓延的经济利益空间。

三是完善行为监管手段,提高规范服务能力。直面“退保黑产”折射出的保险销售行为不规范,以及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瑕疵漏洞,着眼于提高保险代理人规范服务能力,着手健全能够实现保险销售行为(销售过程)全客户全渠道全险种的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手段。“退保黑产”之所以猖獗,其中的一条原因是保险监管、司法等部门在处理投诉、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列举还原销售过程的音像资料,不能提供履行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证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涵盖全客户全渠道全险种销售行为可回溯,还原销售过程。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人规范服务能力,可提高职业道德,大幅度压缩甚至取消“退保黑产”在投诉、诉讼过程中隐瞒、捏造事实和混淆视听的证据空间。同时,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也将大幅度提高监管、司法等部门处理投诉、诉讼案件的效率、品质。

高质量治理“退保黑产”,优化了保险行业用人标准、佣金发放模式、销售行为监管手段,推进了保险行业向保险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专业、长期、规范的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作者单位:汉中银保监分局)

 


高质量治理“退保黑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1-08

□王小韦 马云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保险领域“误导或者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之势愈演愈烈,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代理退保”的隐蔽“黑色产业链”(以下简称“退保黑产”)。推进高质量治理保险领域“退保黑产”问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经营能力、提高行业社会形象、提高保险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高质量治理“退保黑产”难题,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为指引,综合此领域大量正反面案例,现实和治标的措施是依法依规开展严打,长远和治本的措施是在完善用人衡量标准、完善佣金发放模式、完善销售行为监管三个方面下功夫、做文章。

一是完善用人衡量标准,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直面“退保黑产”部分从业者为曾经保险代理人的痛点,着眼于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能力,着手健全以学历为基础、以分类分级为导向的保险代理人评价标准。追溯既往,我国对保险代理人市场准入资格门槛、学历门槛发生了根本变化,标志性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2020年11月12日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11号文”),前者取消资格门槛,后者取消学历门槛。立足于11号文引发的学历门槛变化,按照52号文关于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四大专业能力的要求,首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分级分类行业准入标准,确定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其次,视野销售产品的复杂程度对学历和培训作出相应规定。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减少离司离职离业后混迹“退保黑产”的概率。

二是完善佣金发放模式,提高长期服务能力。直面“退保黑产”折射出的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中人员大进大出、人海战术等顽疾,着眼于提高保险代理人长期服务能力,着手健全培养保险代理人长期服务保险消费者的意识和能力为导向的更加科学合理的佣金发放模式。按照52号文精细化管理要求,将佣金发放模式由现行的“前高—中低—后无”修改为“前低—中升—后高”。据调研,20年期的寿险产品,在剔除新人奖励等因素后,前4年的佣金比例大约依次为45%、30%、25%、15%,后16年无佣金或者仅有0.5%的管理费。建议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精算工作,以“前低—中升—后高”佣金发放原则,大幅度降低前几年(尤其是首年)佣金比例,逐步提升中间年度尤其是后几年佣金比例。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人长期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在减少离司离职离业后混迹“退保黑产”的概率的基础上,大幅度压缩甚至取消“退保黑产”蔓延的经济利益空间。

三是完善行为监管手段,提高规范服务能力。直面“退保黑产”折射出的保险销售行为不规范,以及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瑕疵漏洞,着眼于提高保险代理人规范服务能力,着手健全能够实现保险销售行为(销售过程)全客户全渠道全险种的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手段。“退保黑产”之所以猖獗,其中的一条原因是保险监管、司法等部门在处理投诉、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列举还原销售过程的音像资料,不能提供履行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证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涵盖全客户全渠道全险种销售行为可回溯,还原销售过程。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人规范服务能力,可提高职业道德,大幅度压缩甚至取消“退保黑产”在投诉、诉讼过程中隐瞒、捏造事实和混淆视听的证据空间。同时,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也将大幅度提高监管、司法等部门处理投诉、诉讼案件的效率、品质。

高质量治理“退保黑产”,优化了保险行业用人标准、佣金发放模式、销售行为监管手段,推进了保险行业向保险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专业、长期、规范的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作者单位:汉中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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