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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费者金融风险教育

发布时间:2021-11-04 08:39:5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徐云松

央行近期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状况调查分析报告(2021)》显示,我国消费者缺乏对分散化投资的基本金融常识,表现出追逐短期利益等非理性行为。

行为经济学认为,由于消费者固有的“动物精神”等非理性行为造成认知偏差,会忽视潜在风险、加剧金融市场波动与风险积聚,而金融教育能够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正确的风险态度,理性参与金融活动,合理做出金融决策。这有利于金融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高金融效率,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金融机构获益的双赢,最终达到维护金融稳定与社会和谐等目的。

第一,金融风险教育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消费者获得金融风险教育渠道匮乏。金融风险教育的制度规范、标准体系、工具体系、评估体系、信息披露不完善,教育形式单一,教育媒介较少,教育覆盖地域有限,教育受益群体范围狭小,教育资源在东部与西部、城镇与农村、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存在明显的不充分、不平衡性,未能形成系统性、常态化、高效性的金融风险教育管理机制。

第二,金融投资与理财高收益功能被过度渲染,消费者投资管理经验普遍缺乏。金融机构的趋利性与消费者教育的公益性相背离,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在业绩与指标考核压力驱动下,利用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金融知识薄弱的特点,重营销、重客户、轻教育、轻服务。一方面,各机构热衷于发售打着高收益旗号的结构化、复杂化、交叉性理财产品,各类交易条款、风险说明晦涩难懂,消费者难以进行准确的风险与收益判断;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在开展教育活动时,教育内容表面化与功利化,将本应培养消费者理性投资理念的活动异化为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渠道,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误以为明星有信誉、投资有保障、国家能兜底,为贪图短期利益而盲目跟风,极易陷入投资陷阱。

第三,金融科技衍生新风险形态,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一是金融科技的网络化交易极易获取个人隐私与金融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存在安全漏洞,再加上APP强制授权、违规收集用户信息,导致消费者处于极大的信息安全风险暴露之中。二是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大量涌现,较宽松的放款模式成为风险意识薄弱的青年大学生超前消费的理由,对于数字技能缺乏、金融知识不足、学习普遍困难的老年人而言,则加大了操作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诈骗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游戏理财等高收益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精准欺诈,利用钓鱼网站、仿冒APP进行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校园贷、套路贷、投资养老也借助金融科技进行粉饰包装,增大了风险隐蔽性,近年来频发的P2P平台爆雷事件很大程度上就反映出金融科技新业态下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匮乏与防范能力不足。

因此,当前加强金融风险教育,不仅是制定与实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的核心,而且也是新时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突破口。

第一,健全金融风险教育的管理机制。一是构建涵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标准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业务行为标准、金融产品监管标准,金融争端调解机制、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金融知识宣传规范。二是建立行为监管工具体系,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及其他监管方式,重点是金融消费者行为偏差风险的统计核算与度量,金融风险教育有效性评估与监测指标分析,金融机构发售交叉性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说明、资料真实性的非现场审批。三是构建行为监管信息平台,包括金融风险预警平台、金融信息披露平台、金融争议受理平台、金融后台监管平台、金融行为公告平台。

第二,构建全覆盖的金融风险教育体系。一是将金融风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面向国民的中长期规划,注重教育的阶段性与有序性。基础教育阶段着重培养合理安排个人收支的消费意识,义务教育阶段注重培养契约精神与理性的风险认知能力,高等教育阶段开设金融风险管理、金融伦理课程加强专业学习;对于广大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公众教育,重点是投资风险、金融诈骗防范的案例警示与分析。二是推动金融风险教育主体多元化,无论是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金融部门、民间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媒体、工会、雇主,都应统筹在金融风险教育运行动态过程中,形成组织者、监管者、实施者、从业者、参与者、宣传者相互协同,更具社会意义、更趋普遍价值的金融风险教育体系。

第三,大力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是防范化解金融科技衍生风险的客观要求。一是加强数字金融素养内在机制、影响效应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加快数字金融素养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将数字金融素养有关内容纳入金融风险教育的问卷调查、宣传活动与有效性评估。二是突出数字金融针对“三农”、小微企业、偏远落后地区、“一老一少”群体的普惠性功能。为此,监管部门可开展数字金融知识常态化普及活动,金融机构推出数字金融便利化、精准化、个性化产品,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数字金融服务,行业协会通过互联网专栏与公众平台、制作海报与知识手册等线上线下混合模式扩大宣传,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收益均衡基本理念,积极学习与提升数字金融技能,在风险社会中真正实现对金融风险的主动防范与有效化解。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理财研究中心特聘高级研究员)


加强消费者金融风险教育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1-04

□徐云松

央行近期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状况调查分析报告(2021)》显示,我国消费者缺乏对分散化投资的基本金融常识,表现出追逐短期利益等非理性行为。

行为经济学认为,由于消费者固有的“动物精神”等非理性行为造成认知偏差,会忽视潜在风险、加剧金融市场波动与风险积聚,而金融教育能够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正确的风险态度,理性参与金融活动,合理做出金融决策。这有利于金融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高金融效率,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金融机构获益的双赢,最终达到维护金融稳定与社会和谐等目的。

第一,金融风险教育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消费者获得金融风险教育渠道匮乏。金融风险教育的制度规范、标准体系、工具体系、评估体系、信息披露不完善,教育形式单一,教育媒介较少,教育覆盖地域有限,教育受益群体范围狭小,教育资源在东部与西部、城镇与农村、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存在明显的不充分、不平衡性,未能形成系统性、常态化、高效性的金融风险教育管理机制。

第二,金融投资与理财高收益功能被过度渲染,消费者投资管理经验普遍缺乏。金融机构的趋利性与消费者教育的公益性相背离,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在业绩与指标考核压力驱动下,利用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金融知识薄弱的特点,重营销、重客户、轻教育、轻服务。一方面,各机构热衷于发售打着高收益旗号的结构化、复杂化、交叉性理财产品,各类交易条款、风险说明晦涩难懂,消费者难以进行准确的风险与收益判断;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在开展教育活动时,教育内容表面化与功利化,将本应培养消费者理性投资理念的活动异化为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渠道,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误以为明星有信誉、投资有保障、国家能兜底,为贪图短期利益而盲目跟风,极易陷入投资陷阱。

第三,金融科技衍生新风险形态,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一是金融科技的网络化交易极易获取个人隐私与金融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存在安全漏洞,再加上APP强制授权、违规收集用户信息,导致消费者处于极大的信息安全风险暴露之中。二是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大量涌现,较宽松的放款模式成为风险意识薄弱的青年大学生超前消费的理由,对于数字技能缺乏、金融知识不足、学习普遍困难的老年人而言,则加大了操作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诈骗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游戏理财等高收益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精准欺诈,利用钓鱼网站、仿冒APP进行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校园贷、套路贷、投资养老也借助金融科技进行粉饰包装,增大了风险隐蔽性,近年来频发的P2P平台爆雷事件很大程度上就反映出金融科技新业态下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匮乏与防范能力不足。

因此,当前加强金融风险教育,不仅是制定与实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的核心,而且也是新时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突破口。

第一,健全金融风险教育的管理机制。一是构建涵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标准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业务行为标准、金融产品监管标准,金融争端调解机制、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金融知识宣传规范。二是建立行为监管工具体系,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及其他监管方式,重点是金融消费者行为偏差风险的统计核算与度量,金融风险教育有效性评估与监测指标分析,金融机构发售交叉性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说明、资料真实性的非现场审批。三是构建行为监管信息平台,包括金融风险预警平台、金融信息披露平台、金融争议受理平台、金融后台监管平台、金融行为公告平台。

第二,构建全覆盖的金融风险教育体系。一是将金融风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面向国民的中长期规划,注重教育的阶段性与有序性。基础教育阶段着重培养合理安排个人收支的消费意识,义务教育阶段注重培养契约精神与理性的风险认知能力,高等教育阶段开设金融风险管理、金融伦理课程加强专业学习;对于广大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公众教育,重点是投资风险、金融诈骗防范的案例警示与分析。二是推动金融风险教育主体多元化,无论是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金融部门、民间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媒体、工会、雇主,都应统筹在金融风险教育运行动态过程中,形成组织者、监管者、实施者、从业者、参与者、宣传者相互协同,更具社会意义、更趋普遍价值的金融风险教育体系。

第三,大力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是防范化解金融科技衍生风险的客观要求。一是加强数字金融素养内在机制、影响效应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加快数字金融素养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将数字金融素养有关内容纳入金融风险教育的问卷调查、宣传活动与有效性评估。二是突出数字金融针对“三农”、小微企业、偏远落后地区、“一老一少”群体的普惠性功能。为此,监管部门可开展数字金融知识常态化普及活动,金融机构推出数字金融便利化、精准化、个性化产品,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数字金融服务,行业协会通过互联网专栏与公众平台、制作海报与知识手册等线上线下混合模式扩大宣传,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收益均衡基本理念,积极学习与提升数字金融技能,在风险社会中真正实现对金融风险的主动防范与有效化解。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理财研究中心特聘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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