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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潮流看我国信托创新转型方向

发布时间:2021-10-28 07:45:4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袁吉伟

信托制度以创新灵活著称,并伴随社会发展而扩展应用领域。从全球趋势看,信托制度应用已经从资产管理逐步转向私人财富管理以及老龄化等社会问题解决上来,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得特别明显。我国信托公司正值转型发展关键时期,不仅要学习全球信托发展的过往经验,更要紧跟当今世界潮流,汲取最新发展经验。

欧美国家深化财富保护的信托应用

欧美国家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都非常发达,重点聚焦私人财富管理需求。相较于较早期的家族信托、遗嘱信托、各类财产管理信托,欧美国家仍在深化信托制度的创新应用。

信托作为遗嘱替代工具兴起。遗嘱是欧美国家最早发展起来的财富传承工具,但是也需要看到,美国等国家的遗嘱认证流程较为麻烦,很可能耗时耗力,最终无法达到良好的财富传承效果。因此,信托制度同样具有财产转移功能,作为遗嘱替代工具之一,得到广泛应用。个人可以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死后的信托财产分配方式,起到和遗嘱同样的作用。这种应用的优势在于,遗产继承不必经历烦琐的遗嘱认证流程,及时分配遗产;生前信托设立灵活,可以随时变更信托财产分配方式;设立方式得当,还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信托在财富保护领域得到日益广泛应用。财富管理需求主要包括财富增值、财富保护以及财富传承,财富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已得到较好满足,而生活中,法律诉讼以及各种意外使个人财富保护和保障需求日渐上升,确保财富管理能够真正实现个人生活目标。美国逐步发展起来的财产保护信托,属于州内法律许可的一种不可撤销信托,能够较好地实现财产隔离,可免于债权人追偿,不过此种信托对于夫妻婚姻分割、子女养育义务等要求可以豁免。

信托在解决社会特殊需求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英美普遍面临一些残障人士、高龄老人生活照护的问题,这部分人群很多没有财产管理能力或者工作能力,信托制度可以发挥较大作用。以特殊需求信托为例,欧美国家领域救助基金需要满足最高收入要求,设立该类信托,家庭为残障人士准备的生活费用可以不计入个人收入所得,保证能够获得政府的救济和免费医疗,不断提升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生活水平。

日本推进私人财富管理的信托应用

日本是较早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应用信托的路径引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早期更加注重信托制度在投融资方面的应用,以此支持经济发展。随着日本经济的放缓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加快发展,日本信托制度应用重点已经逐步发展转变,正在经历从营业信托向民事信托和从资产管理向财富传承应用转变的重要阶段。

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本老龄化水平位居世界首位,伴随而来的是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帮助解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生活问题,日本加强了信托制度的应用。为了防止老年人失智失能后监护人侵害其财产,日本改革监护制度,并推出监护后援信托。在确定监护人时,同时评估是否需要建立监护后援信托,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由受托人全权负责财产管理和支付。此外,日本相继创新发展了教育金赠与信托、婚姻与子女养育支持信托,其本质均是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日本家庭合理进行财富转移和传承,减轻年轻一代育儿压力。

满足个人财富传承需求。2006年,日本修改信托法,除了原有的遗嘱信托外,开始学习欧美国家经验,引入遗嘱替代信托和连续终身权益信托,加强信托制度的财富传承功能,帮助处理个人家事。这两类信托均为连续受益人信托,只是在受益人顺序安排上有所不同。两类信托的受益人均为委托人,委托人去世后,遗嘱替代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或其子女,连续终身权益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在世配偶去世后,受益人变为其子女。日本推出此类财富传承工具后,发展非常迅速,不仅信托机构推出配套服务,民事信托也呈现较快发展趋势。

我国应重视利用信托解决社会发展突出问题

受到社会发展影响,目前,我国信托制度仍主要运用于金融领域,信托制度在风险保障、家庭事务、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运用仍处起步阶段,信托功能和社会价值效应有待进一步提升,未来需要结合全球经验和我国国情进一步推动信托应用创新。

一是持续丰富信托种类。与海外相比,我国缺乏目的信托等海外比较常见的信托,法定信托的缺失,导致信托公司在进行供给侧创新时难度较大,短期也很难实现规模化发展,创新转型动力不足。

二是深化信托制度的私人财富管理应用。从全球来看,成熟信托越来越关注信托制度在私人财富管理的应用,解决财富增值、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等方面的问题。无论从外部环境还是从发展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到了推动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创新的新阶段,这为信托公司转型提供更多发展空间。我国需要加强此方面的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为信托公司参与私人财富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是重视应用信托制度参与社会治理。我国信托制度应用更多基于营业信托的商业化视角,缺乏应用信托制度解决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力度。针对我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残障人士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方面,均可以考虑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有效嵌入信托制度,借助信托制度功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单位:光大信托研究院)

 


从全球潮流看我国信托创新转型方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0-28

□袁吉伟

信托制度以创新灵活著称,并伴随社会发展而扩展应用领域。从全球趋势看,信托制度应用已经从资产管理逐步转向私人财富管理以及老龄化等社会问题解决上来,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得特别明显。我国信托公司正值转型发展关键时期,不仅要学习全球信托发展的过往经验,更要紧跟当今世界潮流,汲取最新发展经验。

欧美国家深化财富保护的信托应用

欧美国家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都非常发达,重点聚焦私人财富管理需求。相较于较早期的家族信托、遗嘱信托、各类财产管理信托,欧美国家仍在深化信托制度的创新应用。

信托作为遗嘱替代工具兴起。遗嘱是欧美国家最早发展起来的财富传承工具,但是也需要看到,美国等国家的遗嘱认证流程较为麻烦,很可能耗时耗力,最终无法达到良好的财富传承效果。因此,信托制度同样具有财产转移功能,作为遗嘱替代工具之一,得到广泛应用。个人可以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死后的信托财产分配方式,起到和遗嘱同样的作用。这种应用的优势在于,遗产继承不必经历烦琐的遗嘱认证流程,及时分配遗产;生前信托设立灵活,可以随时变更信托财产分配方式;设立方式得当,还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信托在财富保护领域得到日益广泛应用。财富管理需求主要包括财富增值、财富保护以及财富传承,财富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已得到较好满足,而生活中,法律诉讼以及各种意外使个人财富保护和保障需求日渐上升,确保财富管理能够真正实现个人生活目标。美国逐步发展起来的财产保护信托,属于州内法律许可的一种不可撤销信托,能够较好地实现财产隔离,可免于债权人追偿,不过此种信托对于夫妻婚姻分割、子女养育义务等要求可以豁免。

信托在解决社会特殊需求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英美普遍面临一些残障人士、高龄老人生活照护的问题,这部分人群很多没有财产管理能力或者工作能力,信托制度可以发挥较大作用。以特殊需求信托为例,欧美国家领域救助基金需要满足最高收入要求,设立该类信托,家庭为残障人士准备的生活费用可以不计入个人收入所得,保证能够获得政府的救济和免费医疗,不断提升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生活水平。

日本推进私人财富管理的信托应用

日本是较早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应用信托的路径引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早期更加注重信托制度在投融资方面的应用,以此支持经济发展。随着日本经济的放缓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加快发展,日本信托制度应用重点已经逐步发展转变,正在经历从营业信托向民事信托和从资产管理向财富传承应用转变的重要阶段。

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本老龄化水平位居世界首位,伴随而来的是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帮助解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生活问题,日本加强了信托制度的应用。为了防止老年人失智失能后监护人侵害其财产,日本改革监护制度,并推出监护后援信托。在确定监护人时,同时评估是否需要建立监护后援信托,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由受托人全权负责财产管理和支付。此外,日本相继创新发展了教育金赠与信托、婚姻与子女养育支持信托,其本质均是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日本家庭合理进行财富转移和传承,减轻年轻一代育儿压力。

满足个人财富传承需求。2006年,日本修改信托法,除了原有的遗嘱信托外,开始学习欧美国家经验,引入遗嘱替代信托和连续终身权益信托,加强信托制度的财富传承功能,帮助处理个人家事。这两类信托均为连续受益人信托,只是在受益人顺序安排上有所不同。两类信托的受益人均为委托人,委托人去世后,遗嘱替代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或其子女,连续终身权益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在世配偶去世后,受益人变为其子女。日本推出此类财富传承工具后,发展非常迅速,不仅信托机构推出配套服务,民事信托也呈现较快发展趋势。

我国应重视利用信托解决社会发展突出问题

受到社会发展影响,目前,我国信托制度仍主要运用于金融领域,信托制度在风险保障、家庭事务、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运用仍处起步阶段,信托功能和社会价值效应有待进一步提升,未来需要结合全球经验和我国国情进一步推动信托应用创新。

一是持续丰富信托种类。与海外相比,我国缺乏目的信托等海外比较常见的信托,法定信托的缺失,导致信托公司在进行供给侧创新时难度较大,短期也很难实现规模化发展,创新转型动力不足。

二是深化信托制度的私人财富管理应用。从全球来看,成熟信托越来越关注信托制度在私人财富管理的应用,解决财富增值、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等方面的问题。无论从外部环境还是从发展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到了推动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创新的新阶段,这为信托公司转型提供更多发展空间。我国需要加强此方面的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为信托公司参与私人财富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是重视应用信托制度参与社会治理。我国信托制度应用更多基于营业信托的商业化视角,缺乏应用信托制度解决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力度。针对我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残障人士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方面,均可以考虑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有效嵌入信托制度,借助信托制度功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单位:光大信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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