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公司治理的失效是部分高危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根源所在,近年来强化公司治理是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10月14日,据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4个月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与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总体内容并未发生重大改变。《办法》明确了大股东的定义,并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界定大股东的6项标准。
禁止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一方面是公司治理流程和规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些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会在某些时刻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造成大股东自身行业出现问题后,风险传导至相关金融机构。
实际上,近些年,银行大股东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利用股东身份进行虚假宣传、用股权套现以及对银行等机构的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
银保监会曾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有些中小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大股东非法干预公司经营、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甚至成为了某些人的“提款机”。
包商银行风险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在事后对包商银行倒闭的复盘中,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曾撰文披露,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
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无疑十分必要。随着《办法》的落地,监管将深化到公司治理的各个参与者,这无疑将堵住原有的监管漏洞。在净化行业的同时,《办法》也提高了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的参与门槛,并实现吸引真正有能力、有作为、有意愿做好这个行业的机构参与行业的目的。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公司治理的失效是部分高危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根源所在,近年来强化公司治理是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10月14日,据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4个月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与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总体内容并未发生重大改变。《办法》明确了大股东的定义,并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界定大股东的6项标准。
禁止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一方面是公司治理流程和规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些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会在某些时刻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造成大股东自身行业出现问题后,风险传导至相关金融机构。
实际上,近些年,银行大股东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利用股东身份进行虚假宣传、用股权套现以及对银行等机构的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
银保监会曾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有些中小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大股东非法干预公司经营、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甚至成为了某些人的“提款机”。
包商银行风险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在事后对包商银行倒闭的复盘中,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曾撰文披露,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
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无疑十分必要。随着《办法》的落地,监管将深化到公司治理的各个参与者,这无疑将堵住原有的监管漏洞。在净化行业的同时,《办法》也提高了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的参与门槛,并实现吸引真正有能力、有作为、有意愿做好这个行业的机构参与行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