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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巨灾保险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1-09-10 10:38:2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刘新立

全球气候变化已从几十年前的争议转变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对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日益显著。北京时间8月9日16时,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21:自然科学基础》。这一报告由世界各国234位学者通过对1.4万余篇文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以最新的数据、详实的证据、多元的方法提供了有关全球和主要区域当前气候变化状态、气候变化归因、未来气候变化趋势的评估结论,为加强风险管理和区域适应、控制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科学基础。

报告指出,人类活动影响已造成大气、海洋和陆地变暖,导致大气圈、海洋、冰冻圈和生物圈发生了广泛而迅速的变化。令人担忧的是,当前气候变化出现在整个气候系统的尺度上,气候系统许多层面的当前状态在过去几个世纪甚至几千年来均是前所未有的。气候系统的许多变化与全球变暖的加剧直接相关,此类变化包括极端高温、海洋热浪、强降水和部分区域农业和生态干旱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强热带气旋比例的增加,以及北极海冰、积雪和多年冻土的减少。

这一严峻的形势使保险业面临一定的挑战,尤其财产与责任保险类别中的大多数险种,包括车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运输险、农险等,均包含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障,深圳、宁波、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也是针对气象灾害的,因此一旦发生超预期的灾害,财险公司将面临较大压力。今年,特大暴雨使得河南省多地受灾严重,截至8月25日,河南保险业共接到理赔报案51.32万件,初步估损124.04亿元。虽然和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赔付一般占自然灾害全部经济损失30%左右的比例还有差距,但此次灾害的理赔金额已经远远超过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2年北京暴雨以及2019年利奇马台风的赔付。在估损数据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即超过百亿元的金额中,车险估损占据非常大的比重。这一方面说明,由于2020年9月19日以后车险改革,涉水险并入了车损险当中,更多只投保了车损险的车主也能得到赔付;另一方面,面对如此大的暴雨洪涝灾害,众多家庭财产、企业生产的风险保障还需加强。作为以管理风险为主业的行业,保险业在面对风险规律发生一定变化的情况下,更应未雨绸缪,勇担重任,通过积极创新与试点,加大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增加风险保障品种、丰富风险补偿层次、创新风险赔付机制、拓宽风险分散模式,以此顺应气候变化趋势。

首先,在增加风险保障产品方面,除了现有的地震保险之外,积极探索台风保险、洪水保险等,使得极端事件发生时,受灾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可以得以补偿。我国的灾后损失补偿与重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财政,但面对不确定的巨灾风险,财政资金补偿方法有一定局限性。如果要维持财政的稳定预算,那么巨灾发生后,来自财政的救灾资金可能远满足不了损失补偿和重建工作的需要,如果以一定程度的救灾与恢复生产为目标,又会造成财政支出的波动性。众多研究表明,在风险领域,保险是重要的“缓冲器”和“稳定器”,它通过大数定律的机理,通过某种保险产品,将未来的不确定支出转化为当前的确定性支出。

其次,在丰富风险保障层次方面,我国目前传统的涵盖自然灾害风险的产品,投保人都是自然人或法人,未来可以推进投保人为政府的巨灾保险产品。例如,深圳市巨灾保险,投保人即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受益人为灾害救助保障对象,其目的是通过巨灾保险的保险赔付,对因台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受灾人员实施一定的资金救助及物资帮助。这类产品不仅可以有效地将财政支出稳定化,平滑因灾导致的政府救灾支出大幅波动,还可以使灾害救助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保证。

再次,在创新风险赔付机制方面,在损失补偿型产品之外,可加大指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指数型保险产品的赔付完全由灾害指数及赔付规则决确定,一旦灾害强度达到事先约定的阈值,保险赔付即被触发,简单快速,保险公司可以省去逐个标的查勘、定损的工作,相应节约大量成本,较为适合具有系统性特点的巨灾风险赔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灾害指数及赔付规则不能很好地表征个体标的的实际损失,则赔付与损失之间就会存在差异,即基差风险。

最后,在拓宽风险分散模式方面,因为巨灾风险影响的系统性以及强度巨大的特点,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理想可保风险,在风险分散模式上,还需采取创新型方式,具体到产品设计环节,可以加大多年期保险等产品的研究,还可以试点多灾因产品,在时间维度和风险类型维度方面多元化,拓宽风险分散的模式。

此外,巨灾保险的创新离不开精算的平衡,应加大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评估。IPCC的报告得出结论:持续的全球变暖预计将进一步加强全球水循环,包括其变率、全球季风降水以及干湿事件的严重程度。随着进一步的全球变暖,各个区域预计都将经历更强的气候影响因子共同和多重变化的影响。与全球温升1.5℃相比,全球温升2℃时一些气候影响因子将在更广泛的区域发生变化,在更高的温升水平下其变化将愈发广泛和/或更为显著。研究指出,冰盖崩塌、海洋环流突变、部分复合型极端事件以及远高于所评估的极可能范围的变暖等低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需予以考虑。此外,为了探索未来的气候响应,报告中采用了五个新的说明性排放情景来与第五次评估报告时的情况相比,结果表明,在所有5个排放情景下,至少到本世纪中期,全球地表温度将继续上升。未来几十年内如果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全球升温将在本世纪内超过1.5℃和2℃。巨灾保险和大多数财产保险不同,可以通过汇集大量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空间上风险分散,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巨灾保险对于时间维度上分散的依赖性更高,这就对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巨灾保险面临的挑战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10

□刘新立

全球气候变化已从几十年前的争议转变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对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日益显著。北京时间8月9日16时,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21:自然科学基础》。这一报告由世界各国234位学者通过对1.4万余篇文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以最新的数据、详实的证据、多元的方法提供了有关全球和主要区域当前气候变化状态、气候变化归因、未来气候变化趋势的评估结论,为加强风险管理和区域适应、控制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科学基础。

报告指出,人类活动影响已造成大气、海洋和陆地变暖,导致大气圈、海洋、冰冻圈和生物圈发生了广泛而迅速的变化。令人担忧的是,当前气候变化出现在整个气候系统的尺度上,气候系统许多层面的当前状态在过去几个世纪甚至几千年来均是前所未有的。气候系统的许多变化与全球变暖的加剧直接相关,此类变化包括极端高温、海洋热浪、强降水和部分区域农业和生态干旱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强热带气旋比例的增加,以及北极海冰、积雪和多年冻土的减少。

这一严峻的形势使保险业面临一定的挑战,尤其财产与责任保险类别中的大多数险种,包括车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运输险、农险等,均包含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障,深圳、宁波、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也是针对气象灾害的,因此一旦发生超预期的灾害,财险公司将面临较大压力。今年,特大暴雨使得河南省多地受灾严重,截至8月25日,河南保险业共接到理赔报案51.32万件,初步估损124.04亿元。虽然和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赔付一般占自然灾害全部经济损失30%左右的比例还有差距,但此次灾害的理赔金额已经远远超过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2年北京暴雨以及2019年利奇马台风的赔付。在估损数据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即超过百亿元的金额中,车险估损占据非常大的比重。这一方面说明,由于2020年9月19日以后车险改革,涉水险并入了车损险当中,更多只投保了车损险的车主也能得到赔付;另一方面,面对如此大的暴雨洪涝灾害,众多家庭财产、企业生产的风险保障还需加强。作为以管理风险为主业的行业,保险业在面对风险规律发生一定变化的情况下,更应未雨绸缪,勇担重任,通过积极创新与试点,加大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增加风险保障品种、丰富风险补偿层次、创新风险赔付机制、拓宽风险分散模式,以此顺应气候变化趋势。

首先,在增加风险保障产品方面,除了现有的地震保险之外,积极探索台风保险、洪水保险等,使得极端事件发生时,受灾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可以得以补偿。我国的灾后损失补偿与重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财政,但面对不确定的巨灾风险,财政资金补偿方法有一定局限性。如果要维持财政的稳定预算,那么巨灾发生后,来自财政的救灾资金可能远满足不了损失补偿和重建工作的需要,如果以一定程度的救灾与恢复生产为目标,又会造成财政支出的波动性。众多研究表明,在风险领域,保险是重要的“缓冲器”和“稳定器”,它通过大数定律的机理,通过某种保险产品,将未来的不确定支出转化为当前的确定性支出。

其次,在丰富风险保障层次方面,我国目前传统的涵盖自然灾害风险的产品,投保人都是自然人或法人,未来可以推进投保人为政府的巨灾保险产品。例如,深圳市巨灾保险,投保人即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受益人为灾害救助保障对象,其目的是通过巨灾保险的保险赔付,对因台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受灾人员实施一定的资金救助及物资帮助。这类产品不仅可以有效地将财政支出稳定化,平滑因灾导致的政府救灾支出大幅波动,还可以使灾害救助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保证。

再次,在创新风险赔付机制方面,在损失补偿型产品之外,可加大指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指数型保险产品的赔付完全由灾害指数及赔付规则决确定,一旦灾害强度达到事先约定的阈值,保险赔付即被触发,简单快速,保险公司可以省去逐个标的查勘、定损的工作,相应节约大量成本,较为适合具有系统性特点的巨灾风险赔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灾害指数及赔付规则不能很好地表征个体标的的实际损失,则赔付与损失之间就会存在差异,即基差风险。

最后,在拓宽风险分散模式方面,因为巨灾风险影响的系统性以及强度巨大的特点,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理想可保风险,在风险分散模式上,还需采取创新型方式,具体到产品设计环节,可以加大多年期保险等产品的研究,还可以试点多灾因产品,在时间维度和风险类型维度方面多元化,拓宽风险分散的模式。

此外,巨灾保险的创新离不开精算的平衡,应加大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评估。IPCC的报告得出结论:持续的全球变暖预计将进一步加强全球水循环,包括其变率、全球季风降水以及干湿事件的严重程度。随着进一步的全球变暖,各个区域预计都将经历更强的气候影响因子共同和多重变化的影响。与全球温升1.5℃相比,全球温升2℃时一些气候影响因子将在更广泛的区域发生变化,在更高的温升水平下其变化将愈发广泛和/或更为显著。研究指出,冰盖崩塌、海洋环流突变、部分复合型极端事件以及远高于所评估的极可能范围的变暖等低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需予以考虑。此外,为了探索未来的气候响应,报告中采用了五个新的说明性排放情景来与第五次评估报告时的情况相比,结果表明,在所有5个排放情景下,至少到本世纪中期,全球地表温度将继续上升。未来几十年内如果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全球升温将在本世纪内超过1.5℃和2℃。巨灾保险和大多数财产保险不同,可以通过汇集大量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空间上风险分散,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巨灾保险对于时间维度上分散的依赖性更高,这就对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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