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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

发布时间:2021-09-09 09:00:3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莫开伟

9月4日,在2021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指出:“我们将会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持续深化金融业开放,一手抓好金融业开放承诺的落实,一手加快完善各项制度安排,推动系统性的制度型开放。”

陈雨露的观点既是对我国前20年金融开放的高度概括与总结,也是对我国未来进一步将金融开放向纵深推进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思路。很明显,这是我国金融业开放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确保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保持新鲜活力、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

当前推进我国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那么,不少人可能会感到有一丝迷茫,对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的内涵把握不准,或者说对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到底该从哪些地方着手显得束手无策。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来进行深刻解读,以消除广大群众的疑惑。

所谓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通俗地说,就是金融开放不再是原有数量方面的修修补补,不是对一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开放,而是一个从量变从到质变的飞跃。即将金融开放从数量型转向制度型,以不断完善金融开放的各类高质量金融制度来夯实金融开放的基础,为我国金融开放提供恒久的动力和保障。因此,全面客观理解我国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重点在于把握三个着力点。

一方面,继续完善好金融开放的负面清单制度,实现我国金融开放的无障碍。过去几年我国金融开放实施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制度,取消了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开放成绩,应看到在实施这项制度时存在不少问题,这项制度仍然有较大的优化空间,如果不及时提高这项制度的高水平,就会遏制我国金融开放向深水区推进,也无法实现金融的高质量开放。由此,当前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好负面清单模式对高水平开放的积极作用;应从要素开放向制度开放扩展,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的流程,加快构建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内外一致的环境,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共赢,为我国金融开放营造有利的环境。

另一方面,进一步夯实各类基础性金融制度,实现我国金融业开放无风险。我国金融开放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无论怎么开放和无论多么开放,确保不发生金融风险,让中国金融业在开放中受益,并能够“跑得快”和“走得稳”。由此,为推动我国金融开放的成功,需要对涉及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基础性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完整而又深刻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让我国金融开放的各类制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增强金融开放的可操作性、时代适应性和安全性,准确把握住金融开放的节奏与力度。显然,为实现这一金融开放目标,我国应不断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继续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丰富政策的工具箱,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优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加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框架,加快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的短板,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纳入审慎监管框架,为彻底消除金融开放可能带来的各种隐患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监管性制度建设。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进一步加深,随着QFII和RQFII以及QDII的实施,大量的外资机构和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投资与经营,虽然可能会对中国金融业带来诸多好处,比如带来巨大的融资量、让国内上市公司融资能力提高、活跃了中国资本市场,但却容易带来资金“大进大出”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稳定的风险。对此,我们应加强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加强对资本市场跨境投资行为和资本流动的监测及分析研判,以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落实合格境外投资者新规,便利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总之,只有推出资本市场制度性高水平开放,才能使国内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国际市场竞合,便利国际要素自由流动,不断提升我国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助力国内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如何推进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09

□莫开伟

9月4日,在2021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指出:“我们将会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持续深化金融业开放,一手抓好金融业开放承诺的落实,一手加快完善各项制度安排,推动系统性的制度型开放。”

陈雨露的观点既是对我国前20年金融开放的高度概括与总结,也是对我国未来进一步将金融开放向纵深推进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思路。很明显,这是我国金融业开放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确保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保持新鲜活力、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

当前推进我国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那么,不少人可能会感到有一丝迷茫,对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的内涵把握不准,或者说对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到底该从哪些地方着手显得束手无策。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来进行深刻解读,以消除广大群众的疑惑。

所谓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通俗地说,就是金融开放不再是原有数量方面的修修补补,不是对一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开放,而是一个从量变从到质变的飞跃。即将金融开放从数量型转向制度型,以不断完善金融开放的各类高质量金融制度来夯实金融开放的基础,为我国金融开放提供恒久的动力和保障。因此,全面客观理解我国金融业制度型高水平开放,重点在于把握三个着力点。

一方面,继续完善好金融开放的负面清单制度,实现我国金融开放的无障碍。过去几年我国金融开放实施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制度,取消了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开放成绩,应看到在实施这项制度时存在不少问题,这项制度仍然有较大的优化空间,如果不及时提高这项制度的高水平,就会遏制我国金融开放向深水区推进,也无法实现金融的高质量开放。由此,当前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好负面清单模式对高水平开放的积极作用;应从要素开放向制度开放扩展,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的流程,加快构建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内外一致的环境,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共赢,为我国金融开放营造有利的环境。

另一方面,进一步夯实各类基础性金融制度,实现我国金融业开放无风险。我国金融开放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无论怎么开放和无论多么开放,确保不发生金融风险,让中国金融业在开放中受益,并能够“跑得快”和“走得稳”。由此,为推动我国金融开放的成功,需要对涉及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基础性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完整而又深刻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让我国金融开放的各类制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增强金融开放的可操作性、时代适应性和安全性,准确把握住金融开放的节奏与力度。显然,为实现这一金融开放目标,我国应不断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继续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丰富政策的工具箱,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优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加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框架,加快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的短板,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纳入审慎监管框架,为彻底消除金融开放可能带来的各种隐患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监管性制度建设。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进一步加深,随着QFII和RQFII以及QDII的实施,大量的外资机构和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投资与经营,虽然可能会对中国金融业带来诸多好处,比如带来巨大的融资量、让国内上市公司融资能力提高、活跃了中国资本市场,但却容易带来资金“大进大出”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稳定的风险。对此,我们应加强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加强对资本市场跨境投资行为和资本流动的监测及分析研判,以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落实合格境外投资者新规,便利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总之,只有推出资本市场制度性高水平开放,才能使国内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国际市场竞合,便利国际要素自由流动,不断提升我国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助力国内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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