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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管理体系中保险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1-08-13 09:43:4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艾美彤

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发生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近日河南特大暴雨为例,截至8月2日,已造成302人死亡,50人失踪,1453.16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高达1635.6万亩。7月22日,为支持防汛救灾工作,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保障金融基础服务畅通”“推出防汛救灾专属金融服务”“全力做好保险理赔服务”。随后,为应对第6号台风“烟花”,平安产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等险企积极响应,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开通绿色服务通道……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发挥保险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面对巨灾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业所承担的理赔能够有效帮助灾后的重建与修复,有效填补损失,并减轻财政负担。从全球的角度看,根据全球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21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约为820亿美元。

保险在巨灾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保险可以通过其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手段,在事前对风险进行预防并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也能够在事后第一时间查勘定损、为灾中救援和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中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种类繁多,通过保险的手段来进行巨灾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将保险纳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2017年,《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各地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成效。但是在试点运营过程中,仍然不断暴露出新的问题和困难,如,对于保费的科学厘定、试点范围较小导致风险无法有效分散等。

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以及台风“烟花”的侵袭,都让保险业看到了新的风险,提升了对巨灾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需求。虽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内各大保险公司都积极响应,在短期内开发出大量适应本地复工复产的新型保险产品,但是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在巨灾事件风险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亟需对相关保险产品及其技术的储备。河南暴雨进一步暴露出我们对现行风险认知的欠缺,如地铁及地下商场所面临的风险等。因此,扩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提高对于风险的认知,将更多的风险纳入我们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防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保障对象的范围进行扩大。自然灾害等风险频发,国家应该在地方层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行更高层面的统筹,使更多地区能够运用保险制度来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与防控,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同时,实现更好的风险分散。

加快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更好地风险分散,有利于保险体系的稳健运行,也有助于保费的科学厘定。首先,巨灾保险试点的推广能够进一步实现跨地区的风险分散,加强地区间相互救助。进一步,我们应该利用全球商业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提高地区间风险分散和向国际市场转移中国巨灾风险的比例,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散能力,使政府、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各主体间形成有助于风险分散的良性互动。同时,从巨灾再保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考虑将更多不同类型的险种纳入到巨灾的再保范畴,以提升巨灾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同区域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扩大风险覆盖面,有助于推动风险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分散。对于再保保障范围的提升,也有利于降低单次巨灾对财险公司的影响,如:河南暴雨中车辆损失严重,而巨灾再保保障几乎不涉及车损险,使得暴雨中的较大部分损失都由各财险公司承担。

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在健全现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上,可以适当进行创新发展。比如,研究推进巨灾保险证券化,一方面通过引入资本市场,加强现有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风险分散,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证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选择。再比如,进一步研究设计合理的巨灾指数保险。以指数保险较高的运行效率,降低灾后由于查勘定损所造成的成本。但是,对于创新产品的设计仍然要考虑到巨灾风险本身的特性,结合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

政府积极引导与财政补贴。巨灾具有风险低频高损的特性,人们往往仅愿意为自身的个体风险付费,而保险公司却需要考虑由个体风险之间相关性带来的巨灾风险,从而导致保险定价偏高,个人不愿意负担。因此,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的格局的构建,还需要政府介入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即通过税收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提升全社会巨灾风险转移开支,强制每个个体承担部分巨灾损失,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给失衡的问题。进一步,政府可以通过公共财政补贴巨灾高发地区的低收入居民而非无差异地补贴巨灾保险保费,来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应当通过以法律形式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等来对巨灾保险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并提供的巨灾(再)保险进一步完善巨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政府也应当积极引导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加大数据统计与共享的力度,以获得更为准确的定价模型,合理厘定费率,使保险机制在巨灾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加稳定和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巨灾管理体系中保险的作用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13

□艾美彤

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发生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近日河南特大暴雨为例,截至8月2日,已造成302人死亡,50人失踪,1453.16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高达1635.6万亩。7月22日,为支持防汛救灾工作,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保障金融基础服务畅通”“推出防汛救灾专属金融服务”“全力做好保险理赔服务”。随后,为应对第6号台风“烟花”,平安产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等险企积极响应,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开通绿色服务通道……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发挥保险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面对巨灾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业所承担的理赔能够有效帮助灾后的重建与修复,有效填补损失,并减轻财政负担。从全球的角度看,根据全球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21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约为820亿美元。

保险在巨灾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保险可以通过其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手段,在事前对风险进行预防并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也能够在事后第一时间查勘定损、为灾中救援和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中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种类繁多,通过保险的手段来进行巨灾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将保险纳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2017年,《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各地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成效。但是在试点运营过程中,仍然不断暴露出新的问题和困难,如,对于保费的科学厘定、试点范围较小导致风险无法有效分散等。

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以及台风“烟花”的侵袭,都让保险业看到了新的风险,提升了对巨灾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需求。虽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内各大保险公司都积极响应,在短期内开发出大量适应本地复工复产的新型保险产品,但是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在巨灾事件风险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亟需对相关保险产品及其技术的储备。河南暴雨进一步暴露出我们对现行风险认知的欠缺,如地铁及地下商场所面临的风险等。因此,扩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提高对于风险的认知,将更多的风险纳入我们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防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保障对象的范围进行扩大。自然灾害等风险频发,国家应该在地方层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行更高层面的统筹,使更多地区能够运用保险制度来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与防控,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同时,实现更好的风险分散。

加快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更好地风险分散,有利于保险体系的稳健运行,也有助于保费的科学厘定。首先,巨灾保险试点的推广能够进一步实现跨地区的风险分散,加强地区间相互救助。进一步,我们应该利用全球商业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提高地区间风险分散和向国际市场转移中国巨灾风险的比例,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散能力,使政府、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各主体间形成有助于风险分散的良性互动。同时,从巨灾再保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考虑将更多不同类型的险种纳入到巨灾的再保范畴,以提升巨灾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同区域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扩大风险覆盖面,有助于推动风险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分散。对于再保保障范围的提升,也有利于降低单次巨灾对财险公司的影响,如:河南暴雨中车辆损失严重,而巨灾再保保障几乎不涉及车损险,使得暴雨中的较大部分损失都由各财险公司承担。

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在健全现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上,可以适当进行创新发展。比如,研究推进巨灾保险证券化,一方面通过引入资本市场,加强现有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风险分散,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证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选择。再比如,进一步研究设计合理的巨灾指数保险。以指数保险较高的运行效率,降低灾后由于查勘定损所造成的成本。但是,对于创新产品的设计仍然要考虑到巨灾风险本身的特性,结合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

政府积极引导与财政补贴。巨灾具有风险低频高损的特性,人们往往仅愿意为自身的个体风险付费,而保险公司却需要考虑由个体风险之间相关性带来的巨灾风险,从而导致保险定价偏高,个人不愿意负担。因此,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的格局的构建,还需要政府介入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即通过税收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提升全社会巨灾风险转移开支,强制每个个体承担部分巨灾损失,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给失衡的问题。进一步,政府可以通过公共财政补贴巨灾高发地区的低收入居民而非无差异地补贴巨灾保险保费,来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应当通过以法律形式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等来对巨灾保险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并提供的巨灾(再)保险进一步完善巨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政府也应当积极引导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加大数据统计与共享的力度,以获得更为准确的定价模型,合理厘定费率,使保险机制在巨灾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加稳定和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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