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记者观察:人脸识别技术勿滥用

发布时间:2021-08-09 13:39:3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杜向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侵权行为。

人脸识别近年来在诸多领域发挥了重大作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不乏滥用情况。2020年11月,抖音上出现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一位消费者戴着头盔去售楼处看房。一时间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摄取其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舆情在网络爆发。最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今年“315”晚会,科勒卫浴、宝马、江苏大剧院等知名企业被曝光,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用于客户画像、营销推广等,也引起了舆论的哗然,让公众对人脸信息的安全引发了更加强烈的担忧。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一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很多小区里,物业引入人脸识别,并关联APP,将其作为业主进入小区的主要验证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但在录入人脸信息时,也将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也会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的风险。之前,四川省、杭州市等地就在其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不得强制业主“刷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未经当事人同意,强制“刷脸”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因此,规范“人脸识别”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顺民心、合民意、符合大众利益。同时,也给随意滥用、大行其道的“人脸识别”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让人脸识别应用规范起来。

我们在使用新技术得到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保持适度谨慎的态度,即需要充分了解该新技术的优缺点,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结合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新规的出台,加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为维护人脸信息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身维权意识。


记者观察:人脸识别技术勿滥用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09

□杜向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侵权行为。

人脸识别近年来在诸多领域发挥了重大作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不乏滥用情况。2020年11月,抖音上出现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一位消费者戴着头盔去售楼处看房。一时间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摄取其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舆情在网络爆发。最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今年“315”晚会,科勒卫浴、宝马、江苏大剧院等知名企业被曝光,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用于客户画像、营销推广等,也引起了舆论的哗然,让公众对人脸信息的安全引发了更加强烈的担忧。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一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很多小区里,物业引入人脸识别,并关联APP,将其作为业主进入小区的主要验证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但在录入人脸信息时,也将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也会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的风险。之前,四川省、杭州市等地就在其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不得强制业主“刷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未经当事人同意,强制“刷脸”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因此,规范“人脸识别”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顺民心、合民意、符合大众利益。同时,也给随意滥用、大行其道的“人脸识别”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让人脸识别应用规范起来。

我们在使用新技术得到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保持适度谨慎的态度,即需要充分了解该新技术的优缺点,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结合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新规的出台,加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为维护人脸信息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身维权意识。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