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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保障 促新就业形态发展

发布时间:2021-08-05 07:36:3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马惠良

近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其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其劳动关系不完全确立、工作流动性高、职业风险大等原因,其参保问题一直很突出。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地区特征明显,有很强的户籍依赖;另一方面,商业保险渗透率低,很难覆盖到广大从业人员,两者结合在一起就变得难上加难。但事不避难。本着“社保商保,优势互补,择优选择,互动发展”的原则,从险种分析入手,结合人群特征,依托社保和商保两个手段、两种机制,设计差异化的实施方案,定能找到发展之策。

关于医疗保险。应该说在解决大病医疗、住院医疗方面,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保等业务作支撑,全民保障水平比较高,医疗待遇差异不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参加哪个险种、在哪里参加保险等,都不构成关键问题和要素。经过多年的改革运行,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个人负担的年度筹资水平不高,医保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只要有序稳定推动各个险种的参保率,就可以实现长期持久的保障。

关于养老保险。由于险种之间的待遇差别巨大、险种背后的身份依赖、地区差异特征明显,是一个难点、痛点问题。最近推出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缴费与待遇有着直接的正向激励作用,代表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同时,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权益全部归属个人。此项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成果有待检验。在浙江,稍早之前出台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类险种也是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进行管理,不但管理成本高、可携带性差,而且基金运用受限,不利于保值增值。可以考虑将其整合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挥社保的资源整合能力、商保的管理服务优势,共同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

关于工伤保险。2020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6763万人,较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32859万人要少,原因之一在于没有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尽管《实施意见》明确,“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一种突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也脱离不了企业参保的前提条件,依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造成巨大的障碍。《指导意见》提出,“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政策指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很好的解决方案,有着巨大的市场机会。其运作模式可以借鉴农业保险、惠民保等共保体的模式,彻底改变企业参保模式,允许个人独立缴费参保。企业履行组织者、宣传者、推动者的角色,既减轻企业负担,也能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流动性要求,可谓一举两得。

在参保组织上,可以借助工会、行业协会力量,与企业、个人一道形成多方参与的局面。并通过设计更有激励和约束的缴费制度安排,提高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夯实保障基础,促新就业形态发展。

(作者单位:太平洋寿险浙江分公司)


夯实保障 促新就业形态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05

□马惠良

近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其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其劳动关系不完全确立、工作流动性高、职业风险大等原因,其参保问题一直很突出。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地区特征明显,有很强的户籍依赖;另一方面,商业保险渗透率低,很难覆盖到广大从业人员,两者结合在一起就变得难上加难。但事不避难。本着“社保商保,优势互补,择优选择,互动发展”的原则,从险种分析入手,结合人群特征,依托社保和商保两个手段、两种机制,设计差异化的实施方案,定能找到发展之策。

关于医疗保险。应该说在解决大病医疗、住院医疗方面,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保等业务作支撑,全民保障水平比较高,医疗待遇差异不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参加哪个险种、在哪里参加保险等,都不构成关键问题和要素。经过多年的改革运行,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个人负担的年度筹资水平不高,医保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只要有序稳定推动各个险种的参保率,就可以实现长期持久的保障。

关于养老保险。由于险种之间的待遇差别巨大、险种背后的身份依赖、地区差异特征明显,是一个难点、痛点问题。最近推出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缴费与待遇有着直接的正向激励作用,代表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同时,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权益全部归属个人。此项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成果有待检验。在浙江,稍早之前出台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类险种也是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进行管理,不但管理成本高、可携带性差,而且基金运用受限,不利于保值增值。可以考虑将其整合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挥社保的资源整合能力、商保的管理服务优势,共同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

关于工伤保险。2020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6763万人,较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32859万人要少,原因之一在于没有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尽管《实施意见》明确,“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一种突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也脱离不了企业参保的前提条件,依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造成巨大的障碍。《指导意见》提出,“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政策指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很好的解决方案,有着巨大的市场机会。其运作模式可以借鉴农业保险、惠民保等共保体的模式,彻底改变企业参保模式,允许个人独立缴费参保。企业履行组织者、宣传者、推动者的角色,既减轻企业负担,也能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流动性要求,可谓一举两得。

在参保组织上,可以借助工会、行业协会力量,与企业、个人一道形成多方参与的局面。并通过设计更有激励和约束的缴费制度安排,提高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夯实保障基础,促新就业形态发展。

(作者单位:太平洋寿险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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