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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增强银行信贷信心

发布时间:2021-07-29 08:47:4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忠言

在银保监会“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金融服务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当前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信贷投放不均衡、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备、产品匹配度不足、风险缓释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拓展建档评级覆盖面,促进“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信用信息作用,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均具有重要作用。无抵押、少信用、缺信息业已成为资金供需双方有效畅通精准匹配的掣肘。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由于缺乏历史交易信息、信息传递不畅,失信者往往不能被市场及时发现而受到约束,因而信息不对称成为产生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博弈论亦指出,在一个信息传递便捷、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良好信用环境中,违约成本高于收益,最优策略就是诚实守信。故此,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信息记录、畅通传递机制,既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也能够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体的最优策略和主动选择。

事实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已有十余载。早在2009年4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决定,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其后的2014年3月,央行又出台《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部署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确定31个地市(工业园区)、32个县(市)作为全国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推动试验区信息征集体系建立及信用评级等,进一步健全了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工作内容。

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领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原则,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为主线,完善征信服务和金融服务,对于提高农户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支持“三农”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建构了持续有力的金融支撑。多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基本形成“政府主导”“政府+人行”“政府+专营机构”“人行主导”和“涉农金融机构主导”等5种典型模式。特别是2019年初,浙江省丽水市发布了全国首个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农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及运用等部分,对农户信息采集、存储、加工、查询、应用等事项,作了全面细致的界定和规范。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截至2019年末,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已累计为1.86亿农户建立信用档案,2019年建档农户信贷获得率为51.47%。

行百里者半九十。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后,“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巨量金融需求亦将随之释放。随着生产经营范围由单一化向集约化转变,金融需求也由过往的“小、频、快”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特别是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经营模式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由此催生出更具多元化、多层次、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求。然则,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反映仍较为突出,因此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功能,扩大覆盖主体范围势在必行。为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工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构建中,采集什么数据、何种方式收集、信息如何应用、平台怎么运维等,这些问题均需逐一厘清与明确。笔者以为:

首先,信用信息数据要软硬兼具。数据获取要遵循“非必要不使用”原则,在个人信息合理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寻求平衡。收集范围既包括衡量经营主体还款能力的“硬指标”,如财务、对外担保等,也涵盖衡量其还款意愿的“软信息”,如诚信记录、勤俭作风、遵纪守法等。

其次,采取线上线下多维收集。统筹兼顾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的实用性、涉农主体信息采集的可操作性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兼容性和互补性,强化农业农村、工商、税务、法院、社保、质检、公用事业等部门线上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名单,有针对性组织涉农金融机构进村入户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尤其要了解经营主体负责人诚信道德文明评议等“软信息”。

再次,集成信息建档并科学评级应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结合线上线下搜集的信息,银行机构应为其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评级分类,精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测算授信额度;强化信用正向激励功能,对符合授信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信息,加大贷款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实现激励约束相容。

最后,强化信用信息平台管理运维。完善整合利用现有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在已用系统中增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提供权威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应注重强化网络安全,建立授权与准入、信息查询、数据更新、异议处理等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敏感信息,采取数据脱敏和分权限访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


信用信息增强银行信贷信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7-29

□忠言

在银保监会“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金融服务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当前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信贷投放不均衡、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备、产品匹配度不足、风险缓释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拓展建档评级覆盖面,促进“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信用信息作用,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均具有重要作用。无抵押、少信用、缺信息业已成为资金供需双方有效畅通精准匹配的掣肘。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由于缺乏历史交易信息、信息传递不畅,失信者往往不能被市场及时发现而受到约束,因而信息不对称成为产生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博弈论亦指出,在一个信息传递便捷、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良好信用环境中,违约成本高于收益,最优策略就是诚实守信。故此,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信息记录、畅通传递机制,既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也能够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体的最优策略和主动选择。

事实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已有十余载。早在2009年4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决定,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其后的2014年3月,央行又出台《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部署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确定31个地市(工业园区)、32个县(市)作为全国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推动试验区信息征集体系建立及信用评级等,进一步健全了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工作内容。

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领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原则,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为主线,完善征信服务和金融服务,对于提高农户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支持“三农”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建构了持续有力的金融支撑。多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基本形成“政府主导”“政府+人行”“政府+专营机构”“人行主导”和“涉农金融机构主导”等5种典型模式。特别是2019年初,浙江省丽水市发布了全国首个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农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及运用等部分,对农户信息采集、存储、加工、查询、应用等事项,作了全面细致的界定和规范。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截至2019年末,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已累计为1.86亿农户建立信用档案,2019年建档农户信贷获得率为51.47%。

行百里者半九十。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后,“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巨量金融需求亦将随之释放。随着生产经营范围由单一化向集约化转变,金融需求也由过往的“小、频、快”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特别是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经营模式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由此催生出更具多元化、多层次、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求。然则,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反映仍较为突出,因此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功能,扩大覆盖主体范围势在必行。为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工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构建中,采集什么数据、何种方式收集、信息如何应用、平台怎么运维等,这些问题均需逐一厘清与明确。笔者以为:

首先,信用信息数据要软硬兼具。数据获取要遵循“非必要不使用”原则,在个人信息合理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寻求平衡。收集范围既包括衡量经营主体还款能力的“硬指标”,如财务、对外担保等,也涵盖衡量其还款意愿的“软信息”,如诚信记录、勤俭作风、遵纪守法等。

其次,采取线上线下多维收集。统筹兼顾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的实用性、涉农主体信息采集的可操作性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兼容性和互补性,强化农业农村、工商、税务、法院、社保、质检、公用事业等部门线上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名单,有针对性组织涉农金融机构进村入户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尤其要了解经营主体负责人诚信道德文明评议等“软信息”。

再次,集成信息建档并科学评级应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结合线上线下搜集的信息,银行机构应为其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评级分类,精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测算授信额度;强化信用正向激励功能,对符合授信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信息,加大贷款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实现激励约束相容。

最后,强化信用信息平台管理运维。完善整合利用现有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在已用系统中增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提供权威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应注重强化网络安全,建立授权与准入、信息查询、数据更新、异议处理等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敏感信息,采取数据脱敏和分权限访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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