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 谷凌云
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已然刻不容缓。而养老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生态体系,其中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对整体养老体系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发展滞后。
作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生事物,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可望为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壮大提供新的平台和机遇。
养老第三支柱发展空间广阔
当前,中国正加快步入老龄化社会。按照联合国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就属于老龄化社会,达到14%就是深度老龄化社会。根据预测,在2025年前后,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将超过14%,正式从老龄化社会迈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到2035年前后,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可能超过20%。
另一方面,我国养老三大支柱发展却极为不足。养老金第一支柱带来的财政压力与日俱增。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则覆盖面窄、惠及人群有限。养老第三支柱发展也严重滞后。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从2018年开始试点运行,受间接税税制、税收递延力度太小、税延政策操作流程复杂等多重因素影响,实际涵盖的机构和投资者很少。
在两方面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养老战略上升为国际战略。随之而来的是,养老第三支柱发展迎来空前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机遇。
政策支持和引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和国务院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把“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20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也提出下一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金融优势,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
外部环境有利。过去5年,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近5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成就,强监督、强监管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保险、信托、理财、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一些金融乱象得到根本性有效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养老第三支柱具备了较为有利的外部经济金融环境。
市场需求巨大。随着我国老年人群日趋庞大,养老金融服务产业也被称为未来中国亟待开采、取之不竭的一座“金矿”。广大人民群众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强烈,在居民储蓄率维持在44%以上高位的情况下,居民商业化养老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预计到2050年,养老第三支柱会有逾百万亿元市场潜力,将会吸引巨量的资本进入。
金融控股公司在养老第三支柱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产物,未来在养老第三支柱业务发展中,可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一是助力打造具有养老金融品牌的综合性养老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可整合金融资源,覆盖养老金融服务空白点,形成标杆效应,打造高信誉度的养老金融品牌。
二是助力打造领先的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金融控股公司天然具备巨大的金融牌照协同效应优势,可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内部资源共享,发挥科技作用,建设统一的移动互联网入口,打造领先的数字化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是助力打造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谱系。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内部协同与资源优化,强强联合,深度参与养老金融产品的创新。
四是助力培养高质量养老金融专家队伍。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培养一批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专家人才,为客户提供个人养老规划、投资顾问、产品推介、资金结算、信息报告等综合服务。
五是助力打造领先的风险控制体系。可以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建设风险管理中心,通过共享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市场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风险资产处置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提高养老产品投资风控水平,打造一套适合于养老第三支柱产品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引导和带领旗下第三支柱产品的经营机构科学运用第三支柱养老产品资金,推动资本市场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转型的同时,提升第三支柱产品的盈利水平,让更多的老百姓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就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支持养老第三支柱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引导更多金融控股公司支持养老第三支柱发展、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质效,建议有关部门:
一是加快建立养老注册账户体系。在现有养老金一、二、三支柱顶层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应尽快搭建养老注册账户制体系,推进我国第三支柱体系从产品制逐渐向完全账户制过渡。
二是加大对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财税支持力度。希望尽快实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政策试点转常规,落地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基金类产品、信托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均纳入财税政策支持范围。
三是引导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先行先试。金融控股集团在养老金融领域的优势明显,是发展养老金融业务的最理想载体。建议选择综合实力强、在养老金融领域积累较多的金融控股集团先行先试,给予更多支持政策,在监管评级和监管评价中予以体现。以中信集团为例,其预计将在今年内完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未来中信集团将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平台,按照“一个中信,一个客户”原则,进一步提高金融科技实力,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加大协同力度。中信金融控股集团有意愿、有能力在养老金融业务上先行先试,践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国家使命、努力打造养老金融领域的领军综合性金融集团。
四是扩大银行理财公司试点养老金融产品范围。目前已有少数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得首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资格。建议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允许更多养老金融业务基础较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参与试点,为养老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积累经验。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养老理财产品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发展养老理财产品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引。
五是给予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监管部门应逐步拓宽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在股权投资上放宽投资比例上限和集中度管理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的封闭期限设置不同的股票比例上限,封闭期越长的产品股票比例上限可以适当提高;应允许银行系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发挥非标资产的配置优势,提高配置上限,并允许在非标资产的配置上进行期限错配;根据养老产品特性,在设定投资人的投资上限前提下,允许刚性兑付并设置最低的产品收益保障,并配套实行产品收益平滑机制,建立责任准备金和共济基金机制,确保产品的结算收益不低于最低保障收益。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 谷凌云
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已然刻不容缓。而养老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生态体系,其中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对整体养老体系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发展滞后。
作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生事物,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可望为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壮大提供新的平台和机遇。
养老第三支柱发展空间广阔
当前,中国正加快步入老龄化社会。按照联合国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就属于老龄化社会,达到14%就是深度老龄化社会。根据预测,在2025年前后,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将超过14%,正式从老龄化社会迈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到2035年前后,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可能超过20%。
另一方面,我国养老三大支柱发展却极为不足。养老金第一支柱带来的财政压力与日俱增。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则覆盖面窄、惠及人群有限。养老第三支柱发展也严重滞后。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从2018年开始试点运行,受间接税税制、税收递延力度太小、税延政策操作流程复杂等多重因素影响,实际涵盖的机构和投资者很少。
在两方面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养老战略上升为国际战略。随之而来的是,养老第三支柱发展迎来空前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机遇。
政策支持和引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和国务院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把“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20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也提出下一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金融优势,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
外部环境有利。过去5年,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近5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成就,强监督、强监管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保险、信托、理财、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一些金融乱象得到根本性有效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养老第三支柱具备了较为有利的外部经济金融环境。
市场需求巨大。随着我国老年人群日趋庞大,养老金融服务产业也被称为未来中国亟待开采、取之不竭的一座“金矿”。广大人民群众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强烈,在居民储蓄率维持在44%以上高位的情况下,居民商业化养老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预计到2050年,养老第三支柱会有逾百万亿元市场潜力,将会吸引巨量的资本进入。
金融控股公司在养老第三支柱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产物,未来在养老第三支柱业务发展中,可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一是助力打造具有养老金融品牌的综合性养老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可整合金融资源,覆盖养老金融服务空白点,形成标杆效应,打造高信誉度的养老金融品牌。
二是助力打造领先的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金融控股公司天然具备巨大的金融牌照协同效应优势,可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内部资源共享,发挥科技作用,建设统一的移动互联网入口,打造领先的数字化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是助力打造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谱系。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内部协同与资源优化,强强联合,深度参与养老金融产品的创新。
四是助力培养高质量养老金融专家队伍。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培养一批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专家人才,为客户提供个人养老规划、投资顾问、产品推介、资金结算、信息报告等综合服务。
五是助力打造领先的风险控制体系。可以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建设风险管理中心,通过共享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市场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风险资产处置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提高养老产品投资风控水平,打造一套适合于养老第三支柱产品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引导和带领旗下第三支柱产品的经营机构科学运用第三支柱养老产品资金,推动资本市场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转型的同时,提升第三支柱产品的盈利水平,让更多的老百姓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就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支持养老第三支柱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引导更多金融控股公司支持养老第三支柱发展、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质效,建议有关部门:
一是加快建立养老注册账户体系。在现有养老金一、二、三支柱顶层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应尽快搭建养老注册账户制体系,推进我国第三支柱体系从产品制逐渐向完全账户制过渡。
二是加大对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财税支持力度。希望尽快实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政策试点转常规,落地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基金类产品、信托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均纳入财税政策支持范围。
三是引导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先行先试。金融控股集团在养老金融领域的优势明显,是发展养老金融业务的最理想载体。建议选择综合实力强、在养老金融领域积累较多的金融控股集团先行先试,给予更多支持政策,在监管评级和监管评价中予以体现。以中信集团为例,其预计将在今年内完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未来中信集团将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平台,按照“一个中信,一个客户”原则,进一步提高金融科技实力,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加大协同力度。中信金融控股集团有意愿、有能力在养老金融业务上先行先试,践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国家使命、努力打造养老金融领域的领军综合性金融集团。
四是扩大银行理财公司试点养老金融产品范围。目前已有少数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得首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资格。建议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允许更多养老金融业务基础较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参与试点,为养老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积累经验。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养老理财产品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发展养老理财产品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引。
五是给予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监管部门应逐步拓宽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在股权投资上放宽投资比例上限和集中度管理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的封闭期限设置不同的股票比例上限,封闭期越长的产品股票比例上限可以适当提高;应允许银行系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发挥非标资产的配置优势,提高配置上限,并允许在非标资产的配置上进行期限错配;根据养老产品特性,在设定投资人的投资上限前提下,允许刚性兑付并设置最低的产品收益保障,并配套实行产品收益平滑机制,建立责任准备金和共济基金机制,确保产品的结算收益不低于最低保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