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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老年人保险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9 08:53:0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张建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其中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篇章论述和内容,篇幅长、内容丰富、论述系统,为下一步养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如何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养老新业态,加强养老法律和政策的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需要加强养老机构保险法律政策作为构建养老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强大保障。

深化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长期照护保险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且在法规上、政策上没有强制性参加保险的规定。因此,应从制度改革的角度入手,全面深入制度改革和建设,国家应明确政策,制定统一、可行的指导政策,对各省市的具体执行方案进行框架性指导。如我国2014年颁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导致该险种在我国的推行进展较为缓慢。同时,还应加大财政投入,应当在财政上作出一定的倾斜,使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逐步接近于国家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国家财政实行统一补贴,能够为各级政府减轻财政上的负担。

加强法规建设。当前,我国在涉及老年人的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上还不够健全,应当加强法律支持。从国家层面应出台、修订与之相关的法律,国家部委和地方应加强与之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建设,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特别是有些条款需要修改、细化,积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实施,包括在法律条文的规定方面,对有关保险的责任范围、赔付标准、赔付金额、赔付的时间等法律条款需要明文规定,使其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又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规范保险内容。涉及老年人保险服务市场,无论是从现有险种看,还是从可以开发、制定的险种看,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保险市场需要培育和激活。保险市场激活的重要内容就是激活市场主体,发挥市场主体的关键作用。发挥保险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就是建设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而这个规范的市场环境包含着保险服务内容、保险合同、保险费用费率等。比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费,在有标准的前提下,既有国家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基本保费进行框架性指导,又应当有各省市区的方案调整,从而使得基本保费标准的建立既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也能为养老机构提供保障。可以采取动态的保费调整方案,实行等级费率方案,也可以通过对养老机构进行评级、对该机构此前的赔付状况评估确定下一年度、下一阶段的保费。

规范补贴投入。目前涉及老年人保险服务的保费补贴,各地方主要补贴方式包括比例补贴、定额补贴和以奖代补。各地方的补贴额度不同,依据的法规政策也不相同,但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较少。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作为强制规定的保险,就需要从法律法规上有统一的规定,包括公共资金、财政资金的补贴也应当有统一的要求,要制定一定的执行标准,从而使得执行补贴有依据。同时,要兼顾各地区具体发展情况的差异、各个险种之间的差异,可以设定灵活的保费补贴标准,包括实行比例补贴的方式、补贴与公共预算收入挂钩等方式,不仅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参保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提高养老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养老保险服务依法、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养老新业态。

(作者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技文化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任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规范老年人保险服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29

□张建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其中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篇章论述和内容,篇幅长、内容丰富、论述系统,为下一步养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如何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养老新业态,加强养老法律和政策的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需要加强养老机构保险法律政策作为构建养老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强大保障。

深化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长期照护保险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且在法规上、政策上没有强制性参加保险的规定。因此,应从制度改革的角度入手,全面深入制度改革和建设,国家应明确政策,制定统一、可行的指导政策,对各省市的具体执行方案进行框架性指导。如我国2014年颁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导致该险种在我国的推行进展较为缓慢。同时,还应加大财政投入,应当在财政上作出一定的倾斜,使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逐步接近于国家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国家财政实行统一补贴,能够为各级政府减轻财政上的负担。

加强法规建设。当前,我国在涉及老年人的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上还不够健全,应当加强法律支持。从国家层面应出台、修订与之相关的法律,国家部委和地方应加强与之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建设,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特别是有些条款需要修改、细化,积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实施,包括在法律条文的规定方面,对有关保险的责任范围、赔付标准、赔付金额、赔付的时间等法律条款需要明文规定,使其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又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规范保险内容。涉及老年人保险服务市场,无论是从现有险种看,还是从可以开发、制定的险种看,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保险市场需要培育和激活。保险市场激活的重要内容就是激活市场主体,发挥市场主体的关键作用。发挥保险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就是建设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而这个规范的市场环境包含着保险服务内容、保险合同、保险费用费率等。比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费,在有标准的前提下,既有国家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基本保费进行框架性指导,又应当有各省市区的方案调整,从而使得基本保费标准的建立既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也能为养老机构提供保障。可以采取动态的保费调整方案,实行等级费率方案,也可以通过对养老机构进行评级、对该机构此前的赔付状况评估确定下一年度、下一阶段的保费。

规范补贴投入。目前涉及老年人保险服务的保费补贴,各地方主要补贴方式包括比例补贴、定额补贴和以奖代补。各地方的补贴额度不同,依据的法规政策也不相同,但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较少。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作为强制规定的保险,就需要从法律法规上有统一的规定,包括公共资金、财政资金的补贴也应当有统一的要求,要制定一定的执行标准,从而使得执行补贴有依据。同时,要兼顾各地区具体发展情况的差异、各个险种之间的差异,可以设定灵活的保费补贴标准,包括实行比例补贴的方式、补贴与公共预算收入挂钩等方式,不仅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参保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提高养老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养老保险服务依法、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养老新业态。

(作者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技文化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任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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