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五星
近期,银保监会在车险综合改革有关情况的监管通报中,警示了市场上部分保险公司通过非车险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的高手续费补贴车险业务,扰乱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不良现象。
出现上述情况,就需要对当前驾乘人员意外险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车险综合改革配套推出的行业示范条款产品中,驾乘人员意外险的产品属性问题。
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丰富商业车险产品项中将驾乘人员意外险明确列入了支持行业制定的创新产品内,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险种名称、编码一览表》中也内含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据此周延,让驾乘人员意外险在定性上可属于商车险产品有了依规。
二、车险综合改革配套推出的行业示范条款产品中,驾乘人员意外险的跟车跟人问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规定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从条款中看出,此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需在保单中载明车牌号码即跟车投保,同时在上述的示范条款中也未找到需在保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即跟人投保要求,不同于行业以往非车险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的通常跟人投保要求。
综上,此次车险综合改革中配套推出的行业示范条款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从监管文件及行业条款的文理解释来看,可以说是属于跟车投保的商车险产品,由此则适用监管文件《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商车险产品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的要求,各银保监局就可根据此次车险综合改革中各地区科学设定的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对行业示范条款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的手续费同其他商车险产品一样逐单监控,保险公司就难以将此款产品纳入非车险产品进行高手续费销售来补贴车险业务、扰乱车险市场了。
虽车险综合改革前市场上的驾乘人员意外险都属于非车险产品,不过,如责任险,虽有大量的非车险产品,可一旦跟车投保就属于车险产品,具体可见《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因此,监管及行业可明确,此次改革中作为跟车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只能属于商车险产品,这也符合我国商车险产品主要从车定价的理论逻辑。当然,如同行业一直鼓励从车又从人的创新商车险产品,也允许保险公司推出跟车又跟人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商车险产品,意味着仅载明被保险人保单即跟人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非车险产品在市场上并行不悖,只是不能跟车投保而已。
至此,车险综合改革中厘清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何为非车险产品何为车险产品,即前者仅跟人投保(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后者仅跟车投保(保单载明车牌号码车辆)或并加跟人(保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有利保险公司报用相应产品、服务不同需求的客户,有便各银保监机构对应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夏五星
近期,银保监会在车险综合改革有关情况的监管通报中,警示了市场上部分保险公司通过非车险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的高手续费补贴车险业务,扰乱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不良现象。
出现上述情况,就需要对当前驾乘人员意外险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车险综合改革配套推出的行业示范条款产品中,驾乘人员意外险的产品属性问题。
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丰富商业车险产品项中将驾乘人员意外险明确列入了支持行业制定的创新产品内,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险种名称、编码一览表》中也内含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据此周延,让驾乘人员意外险在定性上可属于商车险产品有了依规。
二、车险综合改革配套推出的行业示范条款产品中,驾乘人员意外险的跟车跟人问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规定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从条款中看出,此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需在保单中载明车牌号码即跟车投保,同时在上述的示范条款中也未找到需在保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即跟人投保要求,不同于行业以往非车险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的通常跟人投保要求。
综上,此次车险综合改革中配套推出的行业示范条款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从监管文件及行业条款的文理解释来看,可以说是属于跟车投保的商车险产品,由此则适用监管文件《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商车险产品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的要求,各银保监局就可根据此次车险综合改革中各地区科学设定的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对行业示范条款产品驾乘人员意外险的手续费同其他商车险产品一样逐单监控,保险公司就难以将此款产品纳入非车险产品进行高手续费销售来补贴车险业务、扰乱车险市场了。
虽车险综合改革前市场上的驾乘人员意外险都属于非车险产品,不过,如责任险,虽有大量的非车险产品,可一旦跟车投保就属于车险产品,具体可见《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因此,监管及行业可明确,此次改革中作为跟车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只能属于商车险产品,这也符合我国商车险产品主要从车定价的理论逻辑。当然,如同行业一直鼓励从车又从人的创新商车险产品,也允许保险公司推出跟车又跟人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商车险产品,意味着仅载明被保险人保单即跟人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险非车险产品在市场上并行不悖,只是不能跟车投保而已。
至此,车险综合改革中厘清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何为非车险产品何为车险产品,即前者仅跟人投保(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后者仅跟车投保(保单载明车牌号码车辆)或并加跟人(保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有利保险公司报用相应产品、服务不同需求的客户,有便各银保监机构对应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