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12-11 09:33:2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艾美彤

截至2019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60岁以上人口中,40.7%的人主要生活来源是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而在失能老人群体中,这一比例高达70%。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增加、独生子女的父母群体逐步迈入老龄化阶段,中国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强。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失能而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于美国,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欧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快速发展。

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全国15个试点地区,“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中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十四五”规划进一步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于今年启动,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的未来之路

1. 完善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第六险”,基金的筹集和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意见》明确“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但是,在试点起步阶段,为了不增加单位负担,单位缴纳部分“可以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在试点初期,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经济逐步恢复的时期,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等方法是可行的。但是长期来看,老龄化趋势推动长期护理的社会需求不断攀升,社保基金的支出速度加快,资金不足可能会使得整个社保体系面临风险。因此,需要找到合适的过渡方案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增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务的可持续性。

2. 完善护理服务产业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联合发布的《2018-2019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调查地区有4.8%的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重度失能、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11.8%”,但是 “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均面临较大服务缺口和保障缺口。服务供给不足集中在协助服药、压疮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护理服务方面,日常生活服务相对过剩”。长期护理保险的根本价值在于为失能群体提供有效的护理保障或者经济补偿,这依赖于一个运行有序、专业有效的护理服务产业。护理服务产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短缺、服务质量的良莠不齐、服务标准和需求等级的界定等方面的问题仍亟待解决。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护理服务产业建设,护理服务产业的有效发展才能进一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稳步推进。

3. 增强长护险宣传教育、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护险领域

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于,投保人可以自愿购买所需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满足多元化的需求。并且,商业保险的盈利性会促使保险公司与相关医疗、护理机构进行合作,进一步降低护理的成本。《意见》指出,试点期间,保障对象“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试点期限两年,试点范围距离全面覆盖也仍有一定距离。但是,老龄化和老年失能群体的比重逐步增大的趋势仍未有所放缓。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来支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领域,使得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与社会保险范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形成互补机制,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而产生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需加强开展长护险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对自身失能风险持有过于乐观的态度、年轻人的财富约束、“以房养老”的观念都会阻碍个人在年轻的时候进入长护保险市场,一方面,导致市场面临更大的选择风险,另一方面,即使个人随着风险意识提高,购买了商业长护险,也会因为自身风险的上升而面临更高的费率,进一步阻碍个人的保险购买决策。因此,鼓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长护险的宣传教育,使得居民意识到未来对护理的需要并完善个人规划。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险的思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11

□艾美彤

截至2019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60岁以上人口中,40.7%的人主要生活来源是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而在失能老人群体中,这一比例高达70%。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增加、独生子女的父母群体逐步迈入老龄化阶段,中国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强。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失能而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于美国,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欧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快速发展。

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全国15个试点地区,“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中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十四五”规划进一步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于今年启动,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的未来之路

1. 完善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第六险”,基金的筹集和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意见》明确“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但是,在试点起步阶段,为了不增加单位负担,单位缴纳部分“可以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在试点初期,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经济逐步恢复的时期,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等方法是可行的。但是长期来看,老龄化趋势推动长期护理的社会需求不断攀升,社保基金的支出速度加快,资金不足可能会使得整个社保体系面临风险。因此,需要找到合适的过渡方案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增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务的可持续性。

2. 完善护理服务产业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联合发布的《2018-2019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调查地区有4.8%的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重度失能、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11.8%”,但是 “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均面临较大服务缺口和保障缺口。服务供给不足集中在协助服药、压疮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护理服务方面,日常生活服务相对过剩”。长期护理保险的根本价值在于为失能群体提供有效的护理保障或者经济补偿,这依赖于一个运行有序、专业有效的护理服务产业。护理服务产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短缺、服务质量的良莠不齐、服务标准和需求等级的界定等方面的问题仍亟待解决。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护理服务产业建设,护理服务产业的有效发展才能进一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稳步推进。

3. 增强长护险宣传教育、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护险领域

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于,投保人可以自愿购买所需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满足多元化的需求。并且,商业保险的盈利性会促使保险公司与相关医疗、护理机构进行合作,进一步降低护理的成本。《意见》指出,试点期间,保障对象“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试点期限两年,试点范围距离全面覆盖也仍有一定距离。但是,老龄化和老年失能群体的比重逐步增大的趋势仍未有所放缓。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来支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领域,使得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与社会保险范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形成互补机制,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而产生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需加强开展长护险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对自身失能风险持有过于乐观的态度、年轻人的财富约束、“以房养老”的观念都会阻碍个人在年轻的时候进入长护保险市场,一方面,导致市场面临更大的选择风险,另一方面,即使个人随着风险意识提高,购买了商业长护险,也会因为自身风险的上升而面临更高的费率,进一步阻碍个人的保险购买决策。因此,鼓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长护险的宣传教育,使得居民意识到未来对护理的需要并完善个人规划。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