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哲
在我国监管体系下,自保公司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自保行业在全球发展方兴未艾,也是我国保险业的新生力量。本文主要介绍自保行业发展状况、自保公司所起的作用以及对自保行业自身发展以及监管的一些思考。
自2013年境内首家自保公司诞生至今,我国境内共有4家自保公司,从主体数量、份额、作用发挥等方面来看,自保在我国属于新生业态,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全球范围内来看,自保并不是新事物。回顾全球保险业发展历程,我们经常能看到自保的痕迹,可以说,最初的保险实质上就是一种互助形式的自保行为。人们普遍认为,当英国伦敦的船东在劳埃德(Lloyd’s)咖啡店聚集,并写下了他们的名字和货物价值时,自保已经产生。甚至在更早的时候,意大利海港村庄的船东也做出过类似的风险分担安排。随着保险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随着工业的蓬勃发展,自保的应用有所扩大。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自保公司诞生于1962年的百慕大。伴随着传统保险市场价格和承保能力的周期性波动,美国、欧洲、亚太地区的自保行业蓬勃发展。至今全球共有100多个自保聚集地,6,000多家自保公司,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0%,各地监管都或多或少地对自保行业实施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从自保发展的过程来看,传统保险市场费率上升或者供给不足往往会使得自保公司数量上升,可以说,自保公司是保险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体现。
自保是保险市场的有益组成部分,自保不是对传统保险市场份额的争夺,而是作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平台,专注于所属企业内部及产业链利益相关方的风险管理,提升企业整体风险管理认识和风险管理效率,促进所处各行业保险意识的提升和保险需求的发掘,从而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一是自保可以解决传统商业险市场的供给不足问题,对于有些特定的险种,商业公司的承保能力、服务能力和承保意愿不强,自保在这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二是自保可以有效应对保险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稳定保险成本支出;三是企业可以借助自保公司来整合其对风险的认知,以应对风险的波动性和复杂性;四是企业可以委托自保公司统一管理风险数据、分析损失趋势、制订保险规划,从而对整个企业内的风险管理行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五是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实施风险管理;六是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优化风险成本、改善现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建立保险基金池以应对波动性;此外,自保也是企业对接再保市场的桥梁。
我国自保行业发展的七年间,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风险管理、节约成本、提升理赔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统筹保险资源,发挥风险控制功能,提升企业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二是节约企业的风险总成本,提升风险管理效率;三是专注于提升保险服务,防灾防损工作贯穿整个经营过程始终,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够迅速恢复经营;四是实现持续盈利,保险业务盈利及资金运用收益均留在集团内部,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五是与保险市场其他主体如商业公司、再保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开展广泛合作,进行风险分散、服务互补和信息共享;六是作为所属集团内部企业,聚焦集团内企业的风险,与客户合作开发定制化保险产品、特定风险保障产品,拓宽保障范围,贡献市场增量;七是积极拓展国际保险业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实现利益回流。
在发展的同时,我国自保行业也面临一定的问题和压力。自保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认知度不够,人才聚集优势以及行业接受度相对较弱;自保公司在企业风险管理平台方面的作用发挥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尽管从风险导向出发,自保公司风险外溢程度较小,但由风险管理和内控实践要求形成的成本压力与收入规模不匹配;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得自保公司在向产业链相关方提供风险保障时存在一定顾虑;由于所处集团的行业特征,自保公司业务集中度较高,风险分散效应不足。
上述问题,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也只有通过发展的途径得到解决。
一方面,自保公司需要立足于保险行业和本身所服务的企业的实际,实现自身发展。一是植根于集团风险管理体系中,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专业作用,打造长期经营能力;二是深刻理解自身特点,充分认识风险所在,以风险为导向、以长期稳健经营为目标,发挥长处,补足短板,做好自我管理。
另一方面,行业的发展与监管的支持密不可分。
近年来,保险监管者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目前我国已对自保公司实施了包括准入、人员配备、异地展业、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部分差异化监管措施,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保行业业务来源有限、险种集中度高,为支持所属企业产业链经营,有效分散风险,可以对自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展,比如允许为所属企业产业链经营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允许以分入方式承接非股东业务等。
自保行业风险溢出可能性小、管理相对扁平化、资金运用结构简单、与其利益相关方属于同一集团,这使得自保公司对整个保险行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极低,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危害自身偿付能力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这就使得传统商业保险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则在自保行业存在不适用之处,形成一定的资源投入冗余。建议制定与其自保行业主体风险特征、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自保行业监管规则,体现差异化。
(作者系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学会自保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晓哲
在我国监管体系下,自保公司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自保行业在全球发展方兴未艾,也是我国保险业的新生力量。本文主要介绍自保行业发展状况、自保公司所起的作用以及对自保行业自身发展以及监管的一些思考。
自2013年境内首家自保公司诞生至今,我国境内共有4家自保公司,从主体数量、份额、作用发挥等方面来看,自保在我国属于新生业态,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全球范围内来看,自保并不是新事物。回顾全球保险业发展历程,我们经常能看到自保的痕迹,可以说,最初的保险实质上就是一种互助形式的自保行为。人们普遍认为,当英国伦敦的船东在劳埃德(Lloyd’s)咖啡店聚集,并写下了他们的名字和货物价值时,自保已经产生。甚至在更早的时候,意大利海港村庄的船东也做出过类似的风险分担安排。随着保险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随着工业的蓬勃发展,自保的应用有所扩大。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自保公司诞生于1962年的百慕大。伴随着传统保险市场价格和承保能力的周期性波动,美国、欧洲、亚太地区的自保行业蓬勃发展。至今全球共有100多个自保聚集地,6,000多家自保公司,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0%,各地监管都或多或少地对自保行业实施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从自保发展的过程来看,传统保险市场费率上升或者供给不足往往会使得自保公司数量上升,可以说,自保公司是保险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体现。
自保是保险市场的有益组成部分,自保不是对传统保险市场份额的争夺,而是作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平台,专注于所属企业内部及产业链利益相关方的风险管理,提升企业整体风险管理认识和风险管理效率,促进所处各行业保险意识的提升和保险需求的发掘,从而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一是自保可以解决传统商业险市场的供给不足问题,对于有些特定的险种,商业公司的承保能力、服务能力和承保意愿不强,自保在这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二是自保可以有效应对保险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稳定保险成本支出;三是企业可以借助自保公司来整合其对风险的认知,以应对风险的波动性和复杂性;四是企业可以委托自保公司统一管理风险数据、分析损失趋势、制订保险规划,从而对整个企业内的风险管理行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五是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实施风险管理;六是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优化风险成本、改善现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建立保险基金池以应对波动性;此外,自保也是企业对接再保市场的桥梁。
我国自保行业发展的七年间,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风险管理、节约成本、提升理赔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统筹保险资源,发挥风险控制功能,提升企业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二是节约企业的风险总成本,提升风险管理效率;三是专注于提升保险服务,防灾防损工作贯穿整个经营过程始终,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够迅速恢复经营;四是实现持续盈利,保险业务盈利及资金运用收益均留在集团内部,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五是与保险市场其他主体如商业公司、再保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开展广泛合作,进行风险分散、服务互补和信息共享;六是作为所属集团内部企业,聚焦集团内企业的风险,与客户合作开发定制化保险产品、特定风险保障产品,拓宽保障范围,贡献市场增量;七是积极拓展国际保险业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实现利益回流。
在发展的同时,我国自保行业也面临一定的问题和压力。自保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认知度不够,人才聚集优势以及行业接受度相对较弱;自保公司在企业风险管理平台方面的作用发挥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尽管从风险导向出发,自保公司风险外溢程度较小,但由风险管理和内控实践要求形成的成本压力与收入规模不匹配;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得自保公司在向产业链相关方提供风险保障时存在一定顾虑;由于所处集团的行业特征,自保公司业务集中度较高,风险分散效应不足。
上述问题,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也只有通过发展的途径得到解决。
一方面,自保公司需要立足于保险行业和本身所服务的企业的实际,实现自身发展。一是植根于集团风险管理体系中,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专业作用,打造长期经营能力;二是深刻理解自身特点,充分认识风险所在,以风险为导向、以长期稳健经营为目标,发挥长处,补足短板,做好自我管理。
另一方面,行业的发展与监管的支持密不可分。
近年来,保险监管者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目前我国已对自保公司实施了包括准入、人员配备、异地展业、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部分差异化监管措施,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保行业业务来源有限、险种集中度高,为支持所属企业产业链经营,有效分散风险,可以对自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展,比如允许为所属企业产业链经营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允许以分入方式承接非股东业务等。
自保行业风险溢出可能性小、管理相对扁平化、资金运用结构简单、与其利益相关方属于同一集团,这使得自保公司对整个保险行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极低,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危害自身偿付能力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这就使得传统商业保险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则在自保行业存在不适用之处,形成一定的资源投入冗余。建议制定与其自保行业主体风险特征、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自保行业监管规则,体现差异化。
(作者系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学会自保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