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明
2019年中国保险市场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已突破1.3万亿元,财险市场主体共有88家。
整体来看,财险市场主体单一、结构失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为了改变保险生态、丰富供给来源、优化竞争格局,实现既控制风险又繁荣市场。财险市场虽然某些领域竞争已十分激烈,相对而言专业市场、重点领域竞争尚不充分,主体定位不够明确,覆盖领域不够宽,保险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市场主体”加以解决,形成保险公司在各自领域自强不息、“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局面,同时,构建相关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
构建多元化保险主体
大力发展政策性财险公司。明确政策性保险公司使命定位,服务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战略以及民生领域的保险。设立几家国家级的政策性公司,以解决国家重点领域、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民生保障需求。政策性保险政府可以提供补贴、税收减免以及立法保护等。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严格区分。在主体层面,商业性业务同政策性业务彻底分开经营,国家财政补贴的保险业务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逐步退出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政策性公司代理性保险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
快速发展相互制财险公司。鼓励高风险领域发起设立互助保险机构;引导渔业互助组织、农机互助组织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于涉足的农林牧渔业,实现相互保险的广泛覆盖;同时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优势,引导他们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利用现代科技开发普惠制,国民级的低保费、广覆盖的保险产品。通过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设立,把互助性组织变成为保险机构,纳入保险监管范围,避免体外循环,降低风险,既可保护互助成员利益,又极大地满足市场需求。
快速发展专业自保公司。由于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由母公司负责。因此,应坚持低门槛准入和快速审批的原则。鼓励超大型企业设立专业自保公司,丰富企业风险管理手段,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发挥企业专业人才优势,扩大保险对超大型企业的风险覆盖,减少投保招标和理赔协调的时间和成本,灵活承保、灵活缴费、快速理赔,改善企业现金流,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实现母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及提高经营效益。
自保公司按母公司意愿行事,最大程度体现灵活性、专业性、针对性。目前,超大型企业尚有许多风险缺少应有的保障,专业自保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协同优势。多设一些自保公司,以尽快解决特大企业自身的、特殊的保障需求。
控制发展独立性商保公司。我国财险市场绝大多数是独立公司(外资公司均归于此类)。独立性公司通过财务或战略投资,承保第三方风险,服务社会、企业、家庭、个人,最终寻求投资回报,以利润为导向,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这些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是绝对的主力,发挥了并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几十年来一直在发展,数量已经不少,故今后可以少发展独立性商业财险公司。
大力引进外资财险公司。外资财险公司进入中国,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极大的帮助。然而,从整体看外资公司发展并不是很理想,2018年发展规模放缓,承保利润下滑,这对于未来外资进入中国财险市场或多或少是有些影响的,但随着财险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或盈利或将提升,优势将逐步显现。
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往往担负多重职责,很辛苦。这种情况很大程度是财险市场主体分布不合理所致,应对不同性质和目的的公司进行重新定位。不同性质的公司往往具有不同的使命和责任,服务不同的客户和领域,因此,需要匹配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给他们定位。根据公司属性不同,可以分层级设立不同等级的法律法规,建设保险业分类监管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如下表)
第一层,政策保险、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层面。本层为法律层,即加快保险立法,制定《政策保险法》《相互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取代现行的笼统的《保险法》。政策保险、相互保险、商业保险处在同一层级,没有主次,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构成我国财险法律体系总框架。
第二层,中资保险和外资保险层面。本层为管理条例层,即根据《商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制定《中资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公司管理条例》。条例本着既一视同仁又有所差别的原则制定,《中资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公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处在同一层级,没有主次,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第三层,自保公司和独立商保公司层面。自保公司和独立公司是对中资公司的细化,本层为管理办法层,即根据《中资公司管理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自保公司、独立公司管理办法。《自保公司管理办法》和《独立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颁布。自保公司和独立公司处在同一层级,没有主次,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在法律上严格区分政策性、互助性、商业性业务或公司的边界。多元主体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供给端,扩大保险产品供应,弥补现有市场空白,均衡资源匹配,解决供给不足与个别领域供给过剩的矛盾,从而优化市场环境。商业保险是契约的领地,放开商业险市场,让商业公司发挥市场化的想象,盈亏自负,自主选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是否有多层次、多功能、充分而丰富的保险主体供社会选择,是否有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保险市场是否成熟的最基本标志之一。保险业的问题看似公司治理和恶性竞争问题,实则很多是主体结构单一问题。保险主体多元化设想也是对现有监管制度的深层思考,即监管层如何做好保险主体结构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作者系普林斯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长明
2019年中国保险市场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已突破1.3万亿元,财险市场主体共有88家。
整体来看,财险市场主体单一、结构失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为了改变保险生态、丰富供给来源、优化竞争格局,实现既控制风险又繁荣市场。财险市场虽然某些领域竞争已十分激烈,相对而言专业市场、重点领域竞争尚不充分,主体定位不够明确,覆盖领域不够宽,保险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市场主体”加以解决,形成保险公司在各自领域自强不息、“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局面,同时,构建相关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
构建多元化保险主体
大力发展政策性财险公司。明确政策性保险公司使命定位,服务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战略以及民生领域的保险。设立几家国家级的政策性公司,以解决国家重点领域、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民生保障需求。政策性保险政府可以提供补贴、税收减免以及立法保护等。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严格区分。在主体层面,商业性业务同政策性业务彻底分开经营,国家财政补贴的保险业务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逐步退出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政策性公司代理性保险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
快速发展相互制财险公司。鼓励高风险领域发起设立互助保险机构;引导渔业互助组织、农机互助组织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于涉足的农林牧渔业,实现相互保险的广泛覆盖;同时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优势,引导他们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利用现代科技开发普惠制,国民级的低保费、广覆盖的保险产品。通过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设立,把互助性组织变成为保险机构,纳入保险监管范围,避免体外循环,降低风险,既可保护互助成员利益,又极大地满足市场需求。
快速发展专业自保公司。由于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由母公司负责。因此,应坚持低门槛准入和快速审批的原则。鼓励超大型企业设立专业自保公司,丰富企业风险管理手段,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发挥企业专业人才优势,扩大保险对超大型企业的风险覆盖,减少投保招标和理赔协调的时间和成本,灵活承保、灵活缴费、快速理赔,改善企业现金流,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实现母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及提高经营效益。
自保公司按母公司意愿行事,最大程度体现灵活性、专业性、针对性。目前,超大型企业尚有许多风险缺少应有的保障,专业自保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协同优势。多设一些自保公司,以尽快解决特大企业自身的、特殊的保障需求。
控制发展独立性商保公司。我国财险市场绝大多数是独立公司(外资公司均归于此类)。独立性公司通过财务或战略投资,承保第三方风险,服务社会、企业、家庭、个人,最终寻求投资回报,以利润为导向,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这些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是绝对的主力,发挥了并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几十年来一直在发展,数量已经不少,故今后可以少发展独立性商业财险公司。
大力引进外资财险公司。外资财险公司进入中国,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极大的帮助。然而,从整体看外资公司发展并不是很理想,2018年发展规模放缓,承保利润下滑,这对于未来外资进入中国财险市场或多或少是有些影响的,但随着财险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或盈利或将提升,优势将逐步显现。
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往往担负多重职责,很辛苦。这种情况很大程度是财险市场主体分布不合理所致,应对不同性质和目的的公司进行重新定位。不同性质的公司往往具有不同的使命和责任,服务不同的客户和领域,因此,需要匹配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给他们定位。根据公司属性不同,可以分层级设立不同等级的法律法规,建设保险业分类监管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如下表)
第一层,政策保险、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层面。本层为法律层,即加快保险立法,制定《政策保险法》《相互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取代现行的笼统的《保险法》。政策保险、相互保险、商业保险处在同一层级,没有主次,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构成我国财险法律体系总框架。
第二层,中资保险和外资保险层面。本层为管理条例层,即根据《商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制定《中资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公司管理条例》。条例本着既一视同仁又有所差别的原则制定,《中资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公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处在同一层级,没有主次,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第三层,自保公司和独立商保公司层面。自保公司和独立公司是对中资公司的细化,本层为管理办法层,即根据《中资公司管理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自保公司、独立公司管理办法。《自保公司管理办法》和《独立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颁布。自保公司和独立公司处在同一层级,没有主次,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在法律上严格区分政策性、互助性、商业性业务或公司的边界。多元主体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供给端,扩大保险产品供应,弥补现有市场空白,均衡资源匹配,解决供给不足与个别领域供给过剩的矛盾,从而优化市场环境。商业保险是契约的领地,放开商业险市场,让商业公司发挥市场化的想象,盈亏自负,自主选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是否有多层次、多功能、充分而丰富的保险主体供社会选择,是否有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保险市场是否成熟的最基本标志之一。保险业的问题看似公司治理和恶性竞争问题,实则很多是主体结构单一问题。保险主体多元化设想也是对现有监管制度的深层思考,即监管层如何做好保险主体结构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作者系普林斯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