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彭远汉 王志民
今年9月,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旨在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概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受到高度重视,不但认真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而且竭力帮助金融消费者提升其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消费者面临新的风险。如“e租宝”“套路贷”等打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幌子的产品,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虽然我国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由于其涉及内容的专业性更强,和普通的消费行为有所区别。因此,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呼吁应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金融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19年12月,央行公布了对2016年制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将原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内容升格为部门规章。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生效和废止等内容。
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
《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狠抓落实。
金融监管部门不但每年要定期举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而且要切实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金融消费者也要提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坚持四个“正规”,即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针对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要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科学管控。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金融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要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等问题,银行、支付机构要始终保持按央行等四部委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进行的规范一致,及时兑现不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为自己发出的每一条营销信息负责,保证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杜绝“存单变保单”等误导消费者或搭售产品等行为。
监管部门要严格遵照《办法》规定,持续做好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银行与支付机构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等行为,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银行、支付机构要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做到现场录音录像,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金融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等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彭远汉 王志民
今年9月,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旨在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概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受到高度重视,不但认真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而且竭力帮助金融消费者提升其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消费者面临新的风险。如“e租宝”“套路贷”等打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幌子的产品,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虽然我国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由于其涉及内容的专业性更强,和普通的消费行为有所区别。因此,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呼吁应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金融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19年12月,央行公布了对2016年制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将原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内容升格为部门规章。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生效和废止等内容。
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
《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狠抓落实。
金融监管部门不但每年要定期举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而且要切实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金融消费者也要提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坚持四个“正规”,即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针对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要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科学管控。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金融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要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等问题,银行、支付机构要始终保持按央行等四部委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进行的规范一致,及时兑现不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为自己发出的每一条营销信息负责,保证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杜绝“存单变保单”等误导消费者或搭售产品等行为。
监管部门要严格遵照《办法》规定,持续做好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银行与支付机构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等行为,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银行、支付机构要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做到现场录音录像,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金融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等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金融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