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青
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2008年6月2日,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制度框架。2019年9月,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和委托业务内容,改产品备案为业务监管,要求加强监管,防范各类风险,同时加强业务信息统计和市场情况分析。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共有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累计为1077万人次提供支付服务,累计支付金额约226.9亿元。
今年2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推动保险业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从委托方角度看,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医疗保障方案,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可以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健康保险形成补充和互动。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健康管理功能发挥不够,委托管理资金过于强调投资收益,风控管控机制不完善等。这些存在的问题已引起银保监会的高度关注,并根据新情况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了修改,且向全国各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征求了意见,然后出台和发布了《通知》,并要严格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包括明确业务开展条件、取消产品备案、取消委托投资功能等,目的是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更好满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健康保障需求,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狠抓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一方面要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方案,委托保险公司运营,提高员工福利。另一方面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与商业健康保险相比,这项经办管理显然小众很多,但同样需要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作为支撑。要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二是合规经营要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要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按照回归委托管理业务实质,取消产品备案管理,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要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三是清本正源要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的要求,严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投资功能,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另一方面,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要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浮动办法要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且要做到管理费用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决不碰“高压线”打“擦边球”。
四是监督管理要到位。一方面,要加强业务监管,切实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此项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作者单位:泰康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
□李青青
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2008年6月2日,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制度框架。2019年9月,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和委托业务内容,改产品备案为业务监管,要求加强监管,防范各类风险,同时加强业务信息统计和市场情况分析。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共有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累计为1077万人次提供支付服务,累计支付金额约226.9亿元。
今年2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推动保险业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从委托方角度看,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医疗保障方案,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可以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健康保险形成补充和互动。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健康管理功能发挥不够,委托管理资金过于强调投资收益,风控管控机制不完善等。这些存在的问题已引起银保监会的高度关注,并根据新情况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了修改,且向全国各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征求了意见,然后出台和发布了《通知》,并要严格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包括明确业务开展条件、取消产品备案、取消委托投资功能等,目的是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更好满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健康保障需求,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狠抓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一方面要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方案,委托保险公司运营,提高员工福利。另一方面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与商业健康保险相比,这项经办管理显然小众很多,但同样需要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作为支撑。要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二是合规经营要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要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按照回归委托管理业务实质,取消产品备案管理,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要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三是清本正源要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的要求,严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投资功能,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另一方面,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要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浮动办法要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且要做到管理费用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决不碰“高压线”打“擦边球”。
四是监督管理要到位。一方面,要加强业务监管,切实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此项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作者单位:泰康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