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讨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问题时,我们必须尊重市场定价机制,考虑一个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和保护市场融资环境的兼容方案,适度降低,区别对待。
□顾雷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事业,为长期遭受传统金融忽视的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们不断发现民间借贷领域利率日趋高涨,给借款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诸如小贷公司借款利率高达18%以上,高达40%的不在少数,农信社的贷款综合成本相对较高,有的已超出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回报率,超出了农户承受能力,抑制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违背了普惠金融发展的根本理念。
为了遏制日益高涨的民间借贷利率,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年来,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置为24%和36%的“两限三区”红线,基本得到了业内的认同。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其目的虽然是进一步遏制日益高涨的民间借贷利率,更好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但引发金融行业大规模的争议。
支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学者认为,最高法准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具有积极意义;同样,有的机构(学者)并不认同大幅下调的提法。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是站在各自立场看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问题。在调整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之前,有几个前提性问题必须弄清楚,否则讨论来研究去,不仅金融市场不会形成统一的结论,还会引发司法审判实践的认知不清。
第一,为什么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首先,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商业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演化为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市场实际利率水准。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30%左右,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显然与当前金融市场实际利率水准和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所以,下调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必须的,是缓解日渐高涨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一种有效措施,让更多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分享到金融市场改革红利。
其次,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与市场大多数贷款利率协调平衡,过高或过低都是有违市场规律的。以消费类信贷为例,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通常在18%左右,消金公司贷款利率通常在20%-24%,消金公司分期付款利率通常在15%-20%,花呗和借呗的常规利率通常在16%左右。况且,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盈利能力低,偿还债务能力也急剧下降,因此,无论是经营类贷款还是消费类贷款,现行的36%还是24%的定价其实都是偏高的。如果还维持原先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反而会影响国内经济复苏,不利于复工复产复市。
再次,从金融服务供给角度看,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应用日臻成熟。在数字科技技术便利性得以大大加强的同时,借贷利率还是居高不下,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实践中都是说不通的,尤其在贷款大幅成本下降以后,调整民间借贷定价利率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第二,只有我国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吗?
有人认为我们不断尝试限制利率,但从来没有成功过。这种说法并不是事实,更像是一种利益机构代言。自2018年以来,世界银行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做过统计,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并一直成功沿用至今,这些国家占了全球GDP的80%,已成为当前很多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趋势。当然,大部分国家并不是简单使用上限,而是采用多个基于金额大小、贷款类型、借款人背景与行业的上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自疫情暴发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多次降准推低利率水平,民间借贷利率当然应该与不断降低的国有银行贷款利率相互匹配,适度调低民间借贷利率也是有说服力的。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关系,撇开忽高忽低利率的摇摆局面,既不为利益机构代言,也不否认民间借贷的作用,实行“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更符合市场实际的上限规定。
第三,如何下调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还有学者提出,这次最高法设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该参考央行LPR报价的4倍比例来确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以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为例,意味最高不超过15.4%。
这种分析有一定道理,利率上限降低幅度确实应该参考央行LPR报价比例,4倍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没有考虑到消费类贷款与经营类贷款的区别,基本上还是“一刀切”思路。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但不是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借贷利率。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过大,反而会弱化司法手段处置民间借贷纠纷的价值,导致合规的民间借贷经营机构因利率太低无法维持而纷纷退出市场,而那些地下钱庄、高利贷组织正可以利用司法手段弱化,依靠灰色融资渠道大行其道,虚推民间借贷利率越来越高。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需要有一个综合平衡的机制,需要在不同对象间寻求一个优解方案,对消费类和经营类借贷实行“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统一规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消费类贷款和经营类贷款进行差异化对待。对经营类贷款,从用途场景、农户情况、经营状况、金额数额、借款期限、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情况因素入手,对借贷利率进行精确定位,与消费类信贷利率体现出一定的差距。例如,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利率,可以略低于用于生活用途的利率,也就是自然人消费类借贷利率可略高于机构经营类借款利率,体现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风险正向的逻辑关系。
总之,民间借贷虽然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但客观上拓宽了中小微企业、个体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各种资金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笔者建议,采取“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既满足了个人日常消费信贷的需求,又能纾解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使得资金方的资金顺畅地流向“三农”机构、“双创”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等,推动就业、提升税收收入、刺激消费,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助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今天,在讨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问题时,我们必须尊重市场定价机制,考虑一个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和保护市场融资环境的兼容方案,适度降低,区别对待。
□顾雷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事业,为长期遭受传统金融忽视的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们不断发现民间借贷领域利率日趋高涨,给借款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诸如小贷公司借款利率高达18%以上,高达40%的不在少数,农信社的贷款综合成本相对较高,有的已超出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回报率,超出了农户承受能力,抑制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违背了普惠金融发展的根本理念。
为了遏制日益高涨的民间借贷利率,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年来,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置为24%和36%的“两限三区”红线,基本得到了业内的认同。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其目的虽然是进一步遏制日益高涨的民间借贷利率,更好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但引发金融行业大规模的争议。
支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学者认为,最高法准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具有积极意义;同样,有的机构(学者)并不认同大幅下调的提法。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是站在各自立场看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问题。在调整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之前,有几个前提性问题必须弄清楚,否则讨论来研究去,不仅金融市场不会形成统一的结论,还会引发司法审判实践的认知不清。
第一,为什么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首先,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商业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演化为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市场实际利率水准。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30%左右,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显然与当前金融市场实际利率水准和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所以,下调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必须的,是缓解日渐高涨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一种有效措施,让更多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分享到金融市场改革红利。
其次,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与市场大多数贷款利率协调平衡,过高或过低都是有违市场规律的。以消费类信贷为例,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通常在18%左右,消金公司贷款利率通常在20%-24%,消金公司分期付款利率通常在15%-20%,花呗和借呗的常规利率通常在16%左右。况且,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盈利能力低,偿还债务能力也急剧下降,因此,无论是经营类贷款还是消费类贷款,现行的36%还是24%的定价其实都是偏高的。如果还维持原先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反而会影响国内经济复苏,不利于复工复产复市。
再次,从金融服务供给角度看,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应用日臻成熟。在数字科技技术便利性得以大大加强的同时,借贷利率还是居高不下,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实践中都是说不通的,尤其在贷款大幅成本下降以后,调整民间借贷定价利率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第二,只有我国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吗?
有人认为我们不断尝试限制利率,但从来没有成功过。这种说法并不是事实,更像是一种利益机构代言。自2018年以来,世界银行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做过统计,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并一直成功沿用至今,这些国家占了全球GDP的80%,已成为当前很多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趋势。当然,大部分国家并不是简单使用上限,而是采用多个基于金额大小、贷款类型、借款人背景与行业的上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自疫情暴发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多次降准推低利率水平,民间借贷利率当然应该与不断降低的国有银行贷款利率相互匹配,适度调低民间借贷利率也是有说服力的。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关系,撇开忽高忽低利率的摇摆局面,既不为利益机构代言,也不否认民间借贷的作用,实行“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更符合市场实际的上限规定。
第三,如何下调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还有学者提出,这次最高法设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该参考央行LPR报价的4倍比例来确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以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为例,意味最高不超过15.4%。
这种分析有一定道理,利率上限降低幅度确实应该参考央行LPR报价比例,4倍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没有考虑到消费类贷款与经营类贷款的区别,基本上还是“一刀切”思路。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但不是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借贷利率。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过大,反而会弱化司法手段处置民间借贷纠纷的价值,导致合规的民间借贷经营机构因利率太低无法维持而纷纷退出市场,而那些地下钱庄、高利贷组织正可以利用司法手段弱化,依靠灰色融资渠道大行其道,虚推民间借贷利率越来越高。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需要有一个综合平衡的机制,需要在不同对象间寻求一个优解方案,对消费类和经营类借贷实行“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统一规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消费类贷款和经营类贷款进行差异化对待。对经营类贷款,从用途场景、农户情况、经营状况、金额数额、借款期限、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情况因素入手,对借贷利率进行精确定位,与消费类信贷利率体现出一定的差距。例如,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利率,可以略低于用于生活用途的利率,也就是自然人消费类借贷利率可略高于机构经营类借款利率,体现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风险正向的逻辑关系。
总之,民间借贷虽然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但客观上拓宽了中小微企业、个体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各种资金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笔者建议,采取“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既满足了个人日常消费信贷的需求,又能纾解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使得资金方的资金顺畅地流向“三农”机构、“双创”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等,推动就业、提升税收收入、刺激消费,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助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