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道德风险最难防

发布时间:2020-07-27 09:07:20    作者:马惠良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马惠良

2020年5月8日,随着《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生效,原《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废止,旧法生效时间前后不到3年。既表明信用和保证保险的重要性,因为它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重要金融产品和手段,也说明信用和保证保险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让其发挥应有作用,并具有商业可持续,依然任重而道远。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通过保险手段为银行信贷提供增信服务,为缺少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的路径,进而获得贷款支持,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有利于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本该是是一个三赢的选择。正因如此,国家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出台各类文件,鼓励和支持发展信用和保证保险。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信用和保证保险触碰到风险管理的高难地带——道德风险。小微企业因为有了保险,觉得还款有了新的路径,会疏于经营管理,甚至诱导道德风险。银行因为有了保险,觉得贷款得到保险公司的背书,会疏于风险控制,扩大了风险敞口。保险公司因为没有核心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忽视长尾风险,盲目进入该业务领域,导致经营亏损,业务不可持续。

事实上,信用和保证保险的道德风险很难用保险手段来管理,它比医疗保险因为医疗待遇提高,诱导医疗消费需求,增加赔付风险更难管理。在信用和保证保险的运行机制中,小微企业先行得到贷款,同时又购买了保险,利用保险的保障功能,有了保费向保额转换的路径,“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更是极易诱导客户的道德风险。其基本逻辑是:“我贷款了,我又为贷款购买了保险,我还不起贷款,保险公司帮我还,天经地义。否则,我买保险就没有意义”。此时,客户同时拥有贷款和保险两个先手棋,完全可以依据理赔规则,设计出符合理赔的条件,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在理赔上,保险公司需要“先赔后追”,此时银行贷款得到了偿还保证,银行规避了风险,追偿责任落在保险公司头上。保险公司显然缺少这个能力,一则信贷审核和管理是银行的强项,它却缺位了。加之因为有保险做后盾,逾期催收力度大幅减弱。二则客户拥有保单的先手棋,要追偿的理由也不充分了。相反,贷款客户、银行的利益都有保证机制,保险公司成为最后的背锅侠,当然很难激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产品设计和运行机制上,监管部门作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一是控制小额贷款额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二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如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三是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如当贷款机构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四是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五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信用和保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

这个政、银、保联动机制表面上看很巧妙,但为什么依然不能有效保证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商业可持续?问题还是出在道德风险、经营风险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及很好的评价标准。若要改变现状,寻找和建立更多银行与保险公司利益一致性、目标一致性的产品要素和运行机制,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否则,政府再鼓擂也无助于信用和保证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太平洋寿险浙江分公司)


道德风险最难防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27

□马惠良

2020年5月8日,随着《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生效,原《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废止,旧法生效时间前后不到3年。既表明信用和保证保险的重要性,因为它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重要金融产品和手段,也说明信用和保证保险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让其发挥应有作用,并具有商业可持续,依然任重而道远。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通过保险手段为银行信贷提供增信服务,为缺少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的路径,进而获得贷款支持,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有利于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本该是是一个三赢的选择。正因如此,国家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出台各类文件,鼓励和支持发展信用和保证保险。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信用和保证保险触碰到风险管理的高难地带——道德风险。小微企业因为有了保险,觉得还款有了新的路径,会疏于经营管理,甚至诱导道德风险。银行因为有了保险,觉得贷款得到保险公司的背书,会疏于风险控制,扩大了风险敞口。保险公司因为没有核心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忽视长尾风险,盲目进入该业务领域,导致经营亏损,业务不可持续。

事实上,信用和保证保险的道德风险很难用保险手段来管理,它比医疗保险因为医疗待遇提高,诱导医疗消费需求,增加赔付风险更难管理。在信用和保证保险的运行机制中,小微企业先行得到贷款,同时又购买了保险,利用保险的保障功能,有了保费向保额转换的路径,“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更是极易诱导客户的道德风险。其基本逻辑是:“我贷款了,我又为贷款购买了保险,我还不起贷款,保险公司帮我还,天经地义。否则,我买保险就没有意义”。此时,客户同时拥有贷款和保险两个先手棋,完全可以依据理赔规则,设计出符合理赔的条件,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在理赔上,保险公司需要“先赔后追”,此时银行贷款得到了偿还保证,银行规避了风险,追偿责任落在保险公司头上。保险公司显然缺少这个能力,一则信贷审核和管理是银行的强项,它却缺位了。加之因为有保险做后盾,逾期催收力度大幅减弱。二则客户拥有保单的先手棋,要追偿的理由也不充分了。相反,贷款客户、银行的利益都有保证机制,保险公司成为最后的背锅侠,当然很难激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产品设计和运行机制上,监管部门作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一是控制小额贷款额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二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如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三是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如当贷款机构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四是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五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信用和保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

这个政、银、保联动机制表面上看很巧妙,但为什么依然不能有效保证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商业可持续?问题还是出在道德风险、经营风险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及很好的评价标准。若要改变现状,寻找和建立更多银行与保险公司利益一致性、目标一致性的产品要素和运行机制,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否则,政府再鼓擂也无助于信用和保证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太平洋寿险浙江分公司)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