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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秉正:管理好企业经营的民事责任风险

发布时间:2020-06-18 08:57:08    作者:陈秉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社会的法律制度越进步、越完善,越有利于保险业尤其是责任保险业的发展。笔者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会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民商法律环境。

□陈秉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在系统整合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作为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大法,民法典的诞生不仅对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给本来就非常依附于法律制度而经营的保险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保险企业通过相关保险产品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民事责任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其自身也面临着如何管理好经营过程中责任风险的问题。长期以来,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一直不够好,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是被广为诟病的问题。希望我国的保险企业能借此次民法典发布的契机,认真梳理反思一下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管理好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

第一,应从观念上提升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视。我国保险企业发展中一个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就是企业到底应该为谁谋利益?事实上,一些保险企业并没有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到最高位置上,这也正是导致保险市场乱象频出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希望保险企业能切实做到平等对待所有保险当事人,将民法典体现出的所有民事主体权利一律平等的立法宗旨落实在保险经营的全过程中。

第二,应加强销售环节的信息披露,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性宣传。销售误导是保险行业多年来存在的一个顽疾,消费者在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功能、购买条件以及对自身是否适用的情况下,购买了不需要或不适当的保险产品,违背了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真实意思。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大大加强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法律保护,因而提醒保险企业在未来的销售活动中一定要严格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严格对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的管理。

第三,在保险合同中应加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对不适当的格式化条款进行修订。保险合同大都采用的是格式化条款,使得投保人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一边,因而在遇到合同纠纷需要对相关条款解释时,法庭大多不会完全依据原合同中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去解释,反而会根据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去解释。这一合同解释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阐明,因而要求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尽可能多地换位思考,将投保人最为实际的关切写进保险合同,而不应只是考虑如何规避自身风险和不愿承担的责任。例如一些健康保险合同的续保条款中都有年龄限制,但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的主要关切就是希望年龄大了以后可以用上它,结果到60岁时发现保险人不给续保了,从而引起纠纷。

第四,在核保环节应更加重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更为谨慎地进行风险分类,避免带有歧视性的定价。由于保险经营需要通过汇聚大量同质风险进行风险分摊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通常需要投保人提供与被保险标的风险相关的“私人”信息,保险人根据获得的信息决定是否进行承保。这就带来了一系列可能导致保险人侵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民事权利的问题:1.侵犯隐私权,如设法获取被保险人的DNA信息,利用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进行产品营销等。2.带有歧视性的保险条件和定价,如保险人出于“精算公平”的考虑,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家族病史、个人健康状况、居住地等进行风险分类,确定不同的承保条件和保费,这在业内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发现其中的一些做法在国际上已经开始遭到广泛质疑甚至是消费者的起诉,因为保险人采用的某些风险评估标准会影响到消费者可以公平地获得保险的权利。其实我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一些健康保险不允许带病投保,一些保险公司不愿给大货车承保等带有歧视性的做法。

第五,民法典的颁布对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完善保险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能针对民法典中可能涉及规范和调整保险活动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条款,对已有的相关监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研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要求并督促保险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比如,监管部门可以就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应该向投保人陈述哪些重要信息作出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对保险合同中重要条款的描述给出标准化的示范,在与广大个人投保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方面,希望出台监管部门制定标准的《保险消费者购买指南》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将该指南提供给消费者,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身需求且满足财务预算的保单,确定需要购买的保险数量,并在购买保险时作出明智的决策。通过将保险监管部门最核心的使命——消费者保护前移到保险产品的购买环节,要求保险公司更为公正地对待每个投保人,减少日后可能带来的纠纷。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陈秉正:管理好企业经营的民事责任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18

社会的法律制度越进步、越完善,越有利于保险业尤其是责任保险业的发展。笔者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会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民商法律环境。

□陈秉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在系统整合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作为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大法,民法典的诞生不仅对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给本来就非常依附于法律制度而经营的保险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保险企业通过相关保险产品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民事责任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其自身也面临着如何管理好经营过程中责任风险的问题。长期以来,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一直不够好,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是被广为诟病的问题。希望我国的保险企业能借此次民法典发布的契机,认真梳理反思一下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管理好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

第一,应从观念上提升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视。我国保险企业发展中一个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就是企业到底应该为谁谋利益?事实上,一些保险企业并没有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到最高位置上,这也正是导致保险市场乱象频出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希望保险企业能切实做到平等对待所有保险当事人,将民法典体现出的所有民事主体权利一律平等的立法宗旨落实在保险经营的全过程中。

第二,应加强销售环节的信息披露,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性宣传。销售误导是保险行业多年来存在的一个顽疾,消费者在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功能、购买条件以及对自身是否适用的情况下,购买了不需要或不适当的保险产品,违背了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真实意思。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大大加强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法律保护,因而提醒保险企业在未来的销售活动中一定要严格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严格对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的管理。

第三,在保险合同中应加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对不适当的格式化条款进行修订。保险合同大都采用的是格式化条款,使得投保人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一边,因而在遇到合同纠纷需要对相关条款解释时,法庭大多不会完全依据原合同中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去解释,反而会根据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去解释。这一合同解释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阐明,因而要求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尽可能多地换位思考,将投保人最为实际的关切写进保险合同,而不应只是考虑如何规避自身风险和不愿承担的责任。例如一些健康保险合同的续保条款中都有年龄限制,但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的主要关切就是希望年龄大了以后可以用上它,结果到60岁时发现保险人不给续保了,从而引起纠纷。

第四,在核保环节应更加重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更为谨慎地进行风险分类,避免带有歧视性的定价。由于保险经营需要通过汇聚大量同质风险进行风险分摊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通常需要投保人提供与被保险标的风险相关的“私人”信息,保险人根据获得的信息决定是否进行承保。这就带来了一系列可能导致保险人侵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民事权利的问题:1.侵犯隐私权,如设法获取被保险人的DNA信息,利用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进行产品营销等。2.带有歧视性的保险条件和定价,如保险人出于“精算公平”的考虑,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家族病史、个人健康状况、居住地等进行风险分类,确定不同的承保条件和保费,这在业内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发现其中的一些做法在国际上已经开始遭到广泛质疑甚至是消费者的起诉,因为保险人采用的某些风险评估标准会影响到消费者可以公平地获得保险的权利。其实我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一些健康保险不允许带病投保,一些保险公司不愿给大货车承保等带有歧视性的做法。

第五,民法典的颁布对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完善保险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能针对民法典中可能涉及规范和调整保险活动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条款,对已有的相关监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研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要求并督促保险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比如,监管部门可以就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应该向投保人陈述哪些重要信息作出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对保险合同中重要条款的描述给出标准化的示范,在与广大个人投保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方面,希望出台监管部门制定标准的《保险消费者购买指南》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将该指南提供给消费者,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身需求且满足财务预算的保单,确定需要购买的保险数量,并在购买保险时作出明智的决策。通过将保险监管部门最核心的使命——消费者保护前移到保险产品的购买环节,要求保险公司更为公正地对待每个投保人,减少日后可能带来的纠纷。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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