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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个人破产法”的负面效应

发布时间:2020-06-11 08:57:17    作者:田忠华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田忠华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方式合法摆脱债务,而又不落下“老赖”的罪名成为现实。在债务处理方面,标志着个人与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个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事实上,对于个人破产来说,破产伤及最大的要属与其有债务关系的银行和个人,也就是那些债权人。按照往年企业破产的例子,企业破产后,相关债权人(大多是银行或者金融公司)在没有抵押、质押的情况下很难得到优先受偿权,在信用贷款的背景下,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已过时或者积压的货物,作为可变现的资产偿还一些贷款,其他部分将会转作呆账被核销,无论怎么样,任何方式的企业(或个人)破产,都给金融行业经营带来困境,也就形成了当时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产”的说法,成为诱发出台一系列贷款严厉条件的导火索。金融行业为确保信贷资产质量,催生了《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的贷款政策,在延续多年的信用环境下,产生了担保贷款,也是成为“贷款难”的重要因素。

“贷款难”,是一些贷款背景下的产物。金融行业为确保信贷资产质量,按照相应的贷款法律,不但严格了操作流程,更严格执行了担保、抵押制度,在表面上出现了“贷款难”,但从事实上,这是金融行业坚持谨慎性原则,守住安全底线的必须。即使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背景下,缓解了贷款质量下降的问题,为信贷资产权益保护增加了天然屏障,但有些企业担保抵押物估值过高或者抵押物变现能力变差的情况下,偿还能力减弱,同样影响到金融行业维护自身的权益。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可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这与银行破产有着很大的不同,条件相对宽松,对于银行经营者来说,假如在经营过程中触犯了相关规定,会被处以终身限制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对于银行所承担的债务,可以通过存款保险金制度给予偿付,这也是银行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对企业和个人破产后的重整,难免有借破产甩包袱之嫌。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让真正没有能力的个人甩掉“老赖”的帽子,出台个人破产法并非不可以理解,关键是要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拟定。一是个人破产重整,要承接前身债务,要形成偿还前期债务的责任。承接前期债务是对个人诚信的一种延续,避免通过破产把债务甩给银行。二是银行要做好宣传,出台客户信用等级授信制度,对存在多年业务关系、信用良好的客户,可以在贷款授信、利率优惠上让客户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用政策激励,鼓励借款人讲究信用,达到维护信用环境的目的。三是对于个人破产债务不能偿还者,其生活水平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标准,同时要建立对债权人的保障体系。同存款保险金制度一样,实行借款保证金制度,对一定限度内无力偿还的债务,从保证金中偿还,减少不良贷款率的增加,有效降低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调动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巨野农商银行)


严防“个人破产法”的负面效应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11

□田忠华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方式合法摆脱债务,而又不落下“老赖”的罪名成为现实。在债务处理方面,标志着个人与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个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事实上,对于个人破产来说,破产伤及最大的要属与其有债务关系的银行和个人,也就是那些债权人。按照往年企业破产的例子,企业破产后,相关债权人(大多是银行或者金融公司)在没有抵押、质押的情况下很难得到优先受偿权,在信用贷款的背景下,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已过时或者积压的货物,作为可变现的资产偿还一些贷款,其他部分将会转作呆账被核销,无论怎么样,任何方式的企业(或个人)破产,都给金融行业经营带来困境,也就形成了当时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产”的说法,成为诱发出台一系列贷款严厉条件的导火索。金融行业为确保信贷资产质量,催生了《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的贷款政策,在延续多年的信用环境下,产生了担保贷款,也是成为“贷款难”的重要因素。

“贷款难”,是一些贷款背景下的产物。金融行业为确保信贷资产质量,按照相应的贷款法律,不但严格了操作流程,更严格执行了担保、抵押制度,在表面上出现了“贷款难”,但从事实上,这是金融行业坚持谨慎性原则,守住安全底线的必须。即使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背景下,缓解了贷款质量下降的问题,为信贷资产权益保护增加了天然屏障,但有些企业担保抵押物估值过高或者抵押物变现能力变差的情况下,偿还能力减弱,同样影响到金融行业维护自身的权益。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可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这与银行破产有着很大的不同,条件相对宽松,对于银行经营者来说,假如在经营过程中触犯了相关规定,会被处以终身限制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对于银行所承担的债务,可以通过存款保险金制度给予偿付,这也是银行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对企业和个人破产后的重整,难免有借破产甩包袱之嫌。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让真正没有能力的个人甩掉“老赖”的帽子,出台个人破产法并非不可以理解,关键是要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拟定。一是个人破产重整,要承接前身债务,要形成偿还前期债务的责任。承接前期债务是对个人诚信的一种延续,避免通过破产把债务甩给银行。二是银行要做好宣传,出台客户信用等级授信制度,对存在多年业务关系、信用良好的客户,可以在贷款授信、利率优惠上让客户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用政策激励,鼓励借款人讲究信用,达到维护信用环境的目的。三是对于个人破产债务不能偿还者,其生活水平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标准,同时要建立对债权人的保障体系。同存款保险金制度一样,实行借款保证金制度,对一定限度内无力偿还的债务,从保证金中偿还,减少不良贷款率的增加,有效降低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调动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巨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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