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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成为我国资管业“新力量”

发布时间:2020-06-09 08:56:35    作者:建信投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建信投资

2020年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IC”)资管业务进行明确和规范。《通知》是监管部门在资管领域统一监管框架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又一重要举措;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广泛动员社会资本、赋能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抓手,也为我国资管行业正式迎来一支新力量,对我国当下应对疫情冲击以及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围绕经济发展目标,主动作为、精准施策。《通知》的出台将显著提升AIC募集社会资金实施债转股的规模和质量,将有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股权投资,为助力稳增长和稳投资、保市场主体和保产业链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是明确AIC资管业务规则,充分发挥AIC主动管理能力,扎实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通知》充分体现了监管支持债转股的政策意图,是资管新规的延续和夯实,通过监管先行、制度先行,有序引导AIC募集社会资金实施债转股。《通知》丰富了AIC主动管理工具,有助于发挥领投功能,广泛联合社会资本,围绕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等目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市场化债转股成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升股权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从近三年实践看,AIC作为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已成为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升股权融资规模与质量的重要抓手。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有效实现了传统债务性融资向股权性资金有序稳妥转化,并通过深入参与企业治理和推动企业改革,对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和效率、做大做强主业、整合产业链、优化财务结构等多方面提供了赋能增值的服务。《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AIC优化金融供需结构的能力,特别在今年新的经济形势和“六稳”基调下,市场化债转股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长期权益资金,实现投贷联动,在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同时,有效推动投资增长。

政策要点解读

《通知》在坚持资管新规总体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债转股特点,采取了审慎创新的监管安排。

一是总体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坚决打破刚兑,并赋予投资计划合法股东身份。

设立理念方面,AIC须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设立和运作投资计划,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有效打破刚兑。独立性方面,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不同投资计划之间也相互独立。股东身份方面,《通知》规定投资计划可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明确了投资计划的股东身份,将有效解决目前上市退出过程中涉及“三类股东”相关问题,考虑到上市退出是债转股主要退出方式,前期部分债转股企业对于投资计划作为股东有所质疑,因此,此规定为AIC通过设立投资计划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深度参与企业治理和通过上市实现退出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是提供制度保障,鼓励AIC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债转股。

建立了与资产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债转股资产主要为非上市企业股权,资产流动性较低,期间收益有一定波动性,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向第三方转让等,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要求较高,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参与此类资产投资的主要是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个人,因此,监管部门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投资门槛。

明确保险资金、养老金等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可购买投资计划。从建信投资募资实践看,优质企业债转股资产资质较好、期限较长、具备一定分红能力,可较好匹配保险资金对风险和收益的要求,但从前期看,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的途径有限。《通知》与国家层面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的政策导向一脉相承,将进一步鼓励各类长期稳定资金参与债转股。

鼓励AIC筹集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领投功能。长期以来,我国股权融资的质量不高、积极股东作用的缺失,是导致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重要原因。《通知》允许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使用合法筹集、管理的专项用于债转股的资金认购AIC设立的投资计划,无疑将助力AIC通过投资计划汇聚更大规模的资金,更充分发挥对其他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引导和领投功能,最大限度放大AIC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赋能增值和转型升级方面的优势。

提升产品流动性,吸引投资人参与。从建信投资债转股实践看,退出是实现收益的关键环节和难点之一,债转股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为例,一般包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等环节,程序复杂;上市退出需要监管部门审批,不确定性较大,并且通过资本市场减持面临市场风险。《通知》允许投资人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场所转让投资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增加了投资人退出渠道,并且投资计划份额转让程序简便,提高了退出效率,更容易吸引财务投资人参与。

三是投资运作突出主业,鼓励创新和主动管理。

突出债转股主业,专注专业。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AIC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并且可以发行资管产品实施债转股,从业务定位上看,AIC资管产品主要是募集社会资金并实施主动管理的载体。《通知》规定债转股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体现了AIC资管业务需围绕债转股主业开展,投资方向的专注决定了其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这是其独特优势。

债转股资产类别丰富,鼓励业务模式创新。在近年业务实践中,AIC开展债转股的主要模式是投股还债,涉及普通股、优先股等资产形态,收债转股业务模式则主要涉及债权资产,并且业务创新频繁,陆续落地了债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模式。《通知》涵盖了当前投股还债、收债转股、以股抵债三种模式下各类资产和创新型资产,充分赋予了AIC在债转股业务实践中,根据企业情况、投资人偏好等因素灵活设计实施方案的主动性,并能充分发挥AIC在模式创新方面的专业性。

“债转股+”资产组合产品,有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通知》明确投资计划可以开展债转股资产的组合投资,并可配置部分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等非债转股资产,形成多维度资产组合。通过配置标准化债权能够满足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需求,并能适度弥补股权投资期间分红波动的不足,部分满足投资人期间现金流需求;配置的股权资产则可享受在退出阶段带来的超额收益可能,因此,投资计划将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特定投资人需求。

产品运作将充分考验AIC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等主动管理能力。一方面需要AIC在大类资产配置、交易择时等方面主动作为,根据市场走势制定合理的投资建仓和退出方案;另一方面需要AIC发挥在股权资产投后管理的专业能力,起到积极股东作用,推动企业完善治理、提质增效,通过中长期资产培育,实现股权价值提升。

(文章来源: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AIC成为我国资管业“新力量”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09

□建信投资

2020年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IC”)资管业务进行明确和规范。《通知》是监管部门在资管领域统一监管框架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又一重要举措;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广泛动员社会资本、赋能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抓手,也为我国资管行业正式迎来一支新力量,对我国当下应对疫情冲击以及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围绕经济发展目标,主动作为、精准施策。《通知》的出台将显著提升AIC募集社会资金实施债转股的规模和质量,将有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股权投资,为助力稳增长和稳投资、保市场主体和保产业链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是明确AIC资管业务规则,充分发挥AIC主动管理能力,扎实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通知》充分体现了监管支持债转股的政策意图,是资管新规的延续和夯实,通过监管先行、制度先行,有序引导AIC募集社会资金实施债转股。《通知》丰富了AIC主动管理工具,有助于发挥领投功能,广泛联合社会资本,围绕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等目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市场化债转股成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升股权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从近三年实践看,AIC作为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已成为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升股权融资规模与质量的重要抓手。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有效实现了传统债务性融资向股权性资金有序稳妥转化,并通过深入参与企业治理和推动企业改革,对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和效率、做大做强主业、整合产业链、优化财务结构等多方面提供了赋能增值的服务。《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AIC优化金融供需结构的能力,特别在今年新的经济形势和“六稳”基调下,市场化债转股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长期权益资金,实现投贷联动,在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同时,有效推动投资增长。

政策要点解读

《通知》在坚持资管新规总体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债转股特点,采取了审慎创新的监管安排。

一是总体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坚决打破刚兑,并赋予投资计划合法股东身份。

设立理念方面,AIC须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设立和运作投资计划,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有效打破刚兑。独立性方面,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不同投资计划之间也相互独立。股东身份方面,《通知》规定投资计划可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明确了投资计划的股东身份,将有效解决目前上市退出过程中涉及“三类股东”相关问题,考虑到上市退出是债转股主要退出方式,前期部分债转股企业对于投资计划作为股东有所质疑,因此,此规定为AIC通过设立投资计划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深度参与企业治理和通过上市实现退出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是提供制度保障,鼓励AIC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债转股。

建立了与资产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债转股资产主要为非上市企业股权,资产流动性较低,期间收益有一定波动性,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向第三方转让等,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要求较高,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参与此类资产投资的主要是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个人,因此,监管部门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投资门槛。

明确保险资金、养老金等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可购买投资计划。从建信投资募资实践看,优质企业债转股资产资质较好、期限较长、具备一定分红能力,可较好匹配保险资金对风险和收益的要求,但从前期看,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的途径有限。《通知》与国家层面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的政策导向一脉相承,将进一步鼓励各类长期稳定资金参与债转股。

鼓励AIC筹集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领投功能。长期以来,我国股权融资的质量不高、积极股东作用的缺失,是导致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重要原因。《通知》允许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使用合法筹集、管理的专项用于债转股的资金认购AIC设立的投资计划,无疑将助力AIC通过投资计划汇聚更大规模的资金,更充分发挥对其他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引导和领投功能,最大限度放大AIC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赋能增值和转型升级方面的优势。

提升产品流动性,吸引投资人参与。从建信投资债转股实践看,退出是实现收益的关键环节和难点之一,债转股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为例,一般包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等环节,程序复杂;上市退出需要监管部门审批,不确定性较大,并且通过资本市场减持面临市场风险。《通知》允许投资人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场所转让投资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增加了投资人退出渠道,并且投资计划份额转让程序简便,提高了退出效率,更容易吸引财务投资人参与。

三是投资运作突出主业,鼓励创新和主动管理。

突出债转股主业,专注专业。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AIC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并且可以发行资管产品实施债转股,从业务定位上看,AIC资管产品主要是募集社会资金并实施主动管理的载体。《通知》规定债转股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体现了AIC资管业务需围绕债转股主业开展,投资方向的专注决定了其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这是其独特优势。

债转股资产类别丰富,鼓励业务模式创新。在近年业务实践中,AIC开展债转股的主要模式是投股还债,涉及普通股、优先股等资产形态,收债转股业务模式则主要涉及债权资产,并且业务创新频繁,陆续落地了债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模式。《通知》涵盖了当前投股还债、收债转股、以股抵债三种模式下各类资产和创新型资产,充分赋予了AIC在债转股业务实践中,根据企业情况、投资人偏好等因素灵活设计实施方案的主动性,并能充分发挥AIC在模式创新方面的专业性。

“债转股+”资产组合产品,有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通知》明确投资计划可以开展债转股资产的组合投资,并可配置部分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等非债转股资产,形成多维度资产组合。通过配置标准化债权能够满足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需求,并能适度弥补股权投资期间分红波动的不足,部分满足投资人期间现金流需求;配置的股权资产则可享受在退出阶段带来的超额收益可能,因此,投资计划将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特定投资人需求。

产品运作将充分考验AIC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等主动管理能力。一方面需要AIC在大类资产配置、交易择时等方面主动作为,根据市场走势制定合理的投资建仓和退出方案;另一方面需要AIC发挥在股权资产投后管理的专业能力,起到积极股东作用,推动企业完善治理、提质增效,通过中长期资产培育,实现股权价值提升。

(文章来源: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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