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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亡赔偿标准统一 保险行业会受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20-04-28 09:16:0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章小兵

关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最开始完全依赖于死者的身份,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则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因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意味着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远高于农村居民,于是产生了城镇居民的生命更贵的说法。

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争论多年,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直到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个复函精神,沿用超13年,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人因此“发家致富”,有人因此锒铛入狱,更多的是保险主体因此多支付了赔偿款。笔者很早之前在某保险主体总部,利用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的机会,就提出了统一赔偿标准的建议,只是很多事物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

现如今,终于看到了曙光。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法明传(2019)521号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一出,各地最高人民法院纷纷研究落地方案,陆续发文公布方案。生命、健康原本无价,但量化为物质损失,就必须有一个界定标准。中国富源广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标准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对被侵权人的补偿,还要考虑侵权人的偿付能力、社会经济、社会稳定等等许多因素,大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追求同命同价,一定是一个趋势,也一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当前授权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也是一个进步。

这个进步,对于行业有哪些影响呢?笔者抛砖如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沟通交流。

第一,试点区域内被侵权人所得经济补偿显著提升。

这一点最为直观,也是一定程度上回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以安徽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为例,农村标准为13996元,城镇标准为34393元,两者之间的差距达40.7万元。

第二,保险公司人伤赔付势必急剧攀升。

这一点完全可以预期。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以汽车保险为例,据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报道,汽车保险投保率已超95%。已经购买保险的当事人,遭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顺理成章会转嫁给保险公司,如第一条所述,标准之间的巨大赔付差距,在标准统一后,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成本增加,笔者匡算或影响人伤赔付率10%以上。

第三,欺诈案件一定会大幅减少。

标准统一以前,农村居民如果想参照城镇标准获赔,必须举证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一些当事人、一些法律工作者、一些“人伤黄牛”,为了这巨大的赔偿差额,不惜铤而走险,伪造城镇居住和工作的证据材料,保险欺诈。而标准统一后,他们完全犯不着铤而走险,完全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准备城镇居住、工作的材料,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侵权人、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第四,保险主体或调配人力,投入其他服务,案件处理更迅速。

以前,保险公司一旦遇到农村居民要求按照城镇赔偿,一般情况下都要安排调查核实,或自由人员调查,或委托第三方公估、调查公司核实。标准统一后,这些人力配置完全没有必要,这些调查核实就是多此一举。已经配置调查核实人力的保险公司 ,一定会调整人员投入到其他工作去,比如投入调解进而加快案件结案速度。我们知道,案件调查一般是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一旦无需调查可以直接认可标准,调查时长自然节省,案件一定处理更迅速。

第五,第三方公司业务量或骤减。

标准类虚假、虚高欺诈调查,是公估公司、调查公司等第三方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一旦标准统一后,业务量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降,或影响此类公司的生存。因此,此类公司应该趁着当前试点的窗口,尽早考虑转型或谋求其他业务类型,从而规避标准统一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六,诉讼案件流或有所变化。

当前的标准统一,是授权各地各自试点,那么整个进程一定会有差异。比如,安徽省高院就已经积极落实,而隔壁的江西省在笔者撰稿时尚未启动。试想,如果安徽的机动车在江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为农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律师会怎么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在江西起诉,要么按照农村标准少获赔偿,要么铤而走险伪造材料参照城镇标准;在安徽起诉,可以直接主张城镇标准。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人的趋利避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案件诉至安徽法院就显而易见了。所以,我们说标准统一后,诉讼案件流一定会因此改变。

当然,或许还会存在其他更深层次的影响,大家可以继续思考、讨论。无论多少影响,无论对行业而言是正面的还是负面地,这样一次变革,从全局看,我认为是积极的、进步的。希望更大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统一,也正慢慢向我们走来,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安徽翌日千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伤亡赔偿标准统一 保险行业会受哪些影响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4-28

□章小兵

关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最开始完全依赖于死者的身份,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则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因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意味着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远高于农村居民,于是产生了城镇居民的生命更贵的说法。

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争论多年,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直到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个复函精神,沿用超13年,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人因此“发家致富”,有人因此锒铛入狱,更多的是保险主体因此多支付了赔偿款。笔者很早之前在某保险主体总部,利用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的机会,就提出了统一赔偿标准的建议,只是很多事物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

现如今,终于看到了曙光。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法明传(2019)521号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一出,各地最高人民法院纷纷研究落地方案,陆续发文公布方案。生命、健康原本无价,但量化为物质损失,就必须有一个界定标准。中国富源广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标准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对被侵权人的补偿,还要考虑侵权人的偿付能力、社会经济、社会稳定等等许多因素,大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追求同命同价,一定是一个趋势,也一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当前授权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也是一个进步。

这个进步,对于行业有哪些影响呢?笔者抛砖如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沟通交流。

第一,试点区域内被侵权人所得经济补偿显著提升。

这一点最为直观,也是一定程度上回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以安徽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为例,农村标准为13996元,城镇标准为34393元,两者之间的差距达40.7万元。

第二,保险公司人伤赔付势必急剧攀升。

这一点完全可以预期。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以汽车保险为例,据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报道,汽车保险投保率已超95%。已经购买保险的当事人,遭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顺理成章会转嫁给保险公司,如第一条所述,标准之间的巨大赔付差距,在标准统一后,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成本增加,笔者匡算或影响人伤赔付率10%以上。

第三,欺诈案件一定会大幅减少。

标准统一以前,农村居民如果想参照城镇标准获赔,必须举证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一些当事人、一些法律工作者、一些“人伤黄牛”,为了这巨大的赔偿差额,不惜铤而走险,伪造城镇居住和工作的证据材料,保险欺诈。而标准统一后,他们完全犯不着铤而走险,完全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准备城镇居住、工作的材料,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侵权人、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第四,保险主体或调配人力,投入其他服务,案件处理更迅速。

以前,保险公司一旦遇到农村居民要求按照城镇赔偿,一般情况下都要安排调查核实,或自由人员调查,或委托第三方公估、调查公司核实。标准统一后,这些人力配置完全没有必要,这些调查核实就是多此一举。已经配置调查核实人力的保险公司 ,一定会调整人员投入到其他工作去,比如投入调解进而加快案件结案速度。我们知道,案件调查一般是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一旦无需调查可以直接认可标准,调查时长自然节省,案件一定处理更迅速。

第五,第三方公司业务量或骤减。

标准类虚假、虚高欺诈调查,是公估公司、调查公司等第三方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一旦标准统一后,业务量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降,或影响此类公司的生存。因此,此类公司应该趁着当前试点的窗口,尽早考虑转型或谋求其他业务类型,从而规避标准统一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六,诉讼案件流或有所变化。

当前的标准统一,是授权各地各自试点,那么整个进程一定会有差异。比如,安徽省高院就已经积极落实,而隔壁的江西省在笔者撰稿时尚未启动。试想,如果安徽的机动车在江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为农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律师会怎么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在江西起诉,要么按照农村标准少获赔偿,要么铤而走险伪造材料参照城镇标准;在安徽起诉,可以直接主张城镇标准。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人的趋利避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案件诉至安徽法院就显而易见了。所以,我们说标准统一后,诉讼案件流一定会因此改变。

当然,或许还会存在其他更深层次的影响,大家可以继续思考、讨论。无论多少影响,无论对行业而言是正面的还是负面地,这样一次变革,从全局看,我认为是积极的、进步的。希望更大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统一,也正慢慢向我们走来,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安徽翌日千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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