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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商业保险服务“三农”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4 09:59:2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彭远汉 杨建国

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这是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工作连续发出的第十七个“一号文件”。今年的“一号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并对“三农”保险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我们做好今年的“三农”保险工作,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创新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农业保险由于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虽有国家政策扶持,但一般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是不太愿意经营农业保险。所以,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大力开展农业保险。

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加强农业保险行业规范创新。保险行业协会要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采用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加强农业保险新科技的运用。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农业保险各项制度落实。保险经营机构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创新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从历年的农业保险情况来看,一方面农业经营风险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有限,需要地方财政的扶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经营机构来说,只有盈利才能生存,而农业保险却可能在一次巨灾中赔掉所有的准备金。因此,要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分析预判,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开展防灾减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一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大的地区加快引入人工干预天气等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

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再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研究,加大农业再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建立各保险经营机构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完善农业再保巨灾保险基金机制。为把防灾减灾关口前移,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为防灾减灾、灾后补偿、维护农业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主要在政策支持、制度框架、操作程序和经营载体以及运作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要科学研究,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由政府来进行督导,由行业来科学管理,通过长期积累,形成一个基金制度,来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业生产当中的一些不确定性问题,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和保险机制,形成适合中国特色和需要的农业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的分散保障机制,完善中国再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加速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农业领域大都有较强的保险需求,有需求就得产品创新。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促进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保险经营机构要依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特征,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研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力量开展风险费率区划研究工作,加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推动科学合理的厘定农业保险产品费率。

促进农业保险产品通俗化。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化改造,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性,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知情权。按照突出重点、急事先行的原则,形成种植业、重点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

创新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由于农业保险政策性强,虽有其特点也不乏创造性,但各地情况不一,如对政府、保险经营者和投保农户三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三方关系的处理方面的规定不太明确,对在准备金不足支付赔款时的赔款责任承担方面,缺乏必要、合理的安排,特别是基层政府在保险承保、定损和理赔中的行政干预,多少会影响到保险基本原则的贯彻和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要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加大建立农业保险奖惩力度。保险经营机构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特色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和基层机构推进发展、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加大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力度。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要建立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检查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内容要覆盖业务全流程。

加大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力度。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既要应保尽保,也要应赔尽赔。通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切实将相关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创新商业保险服务“三农”措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14

□彭远汉 杨建国

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这是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工作连续发出的第十七个“一号文件”。今年的“一号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并对“三农”保险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我们做好今年的“三农”保险工作,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创新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农业保险由于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虽有国家政策扶持,但一般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是不太愿意经营农业保险。所以,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大力开展农业保险。

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加强农业保险行业规范创新。保险行业协会要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采用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加强农业保险新科技的运用。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农业保险各项制度落实。保险经营机构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创新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从历年的农业保险情况来看,一方面农业经营风险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有限,需要地方财政的扶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经营机构来说,只有盈利才能生存,而农业保险却可能在一次巨灾中赔掉所有的准备金。因此,要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分析预判,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开展防灾减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一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大的地区加快引入人工干预天气等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

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再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研究,加大农业再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建立各保险经营机构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完善农业再保巨灾保险基金机制。为把防灾减灾关口前移,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为防灾减灾、灾后补偿、维护农业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主要在政策支持、制度框架、操作程序和经营载体以及运作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要科学研究,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由政府来进行督导,由行业来科学管理,通过长期积累,形成一个基金制度,来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业生产当中的一些不确定性问题,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和保险机制,形成适合中国特色和需要的农业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的分散保障机制,完善中国再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加速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农业领域大都有较强的保险需求,有需求就得产品创新。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促进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保险经营机构要依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特征,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研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力量开展风险费率区划研究工作,加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推动科学合理的厘定农业保险产品费率。

促进农业保险产品通俗化。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化改造,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性,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知情权。按照突出重点、急事先行的原则,形成种植业、重点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

创新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由于农业保险政策性强,虽有其特点也不乏创造性,但各地情况不一,如对政府、保险经营者和投保农户三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三方关系的处理方面的规定不太明确,对在准备金不足支付赔款时的赔款责任承担方面,缺乏必要、合理的安排,特别是基层政府在保险承保、定损和理赔中的行政干预,多少会影响到保险基本原则的贯彻和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要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加大建立农业保险奖惩力度。保险经营机构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特色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和基层机构推进发展、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加大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力度。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要建立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检查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内容要覆盖业务全流程。

加大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力度。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既要应保尽保,也要应赔尽赔。通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切实将相关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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