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险与农业保险既相互联系也有所区别,两者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属于政策性领域,但生态保险的保障利益是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态利益;农业保险保障的利益是农业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利益,虽然在不少情况下,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会间接受益。
□周建峰
近年来,我国先后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写入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将绿色金融列入二十国集团(G20)议题并发起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以制度谋划推动绿色金融加快发展。特别是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和绿色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创新举措,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绿色保险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绿色保险一直以来没有得到系统充分的研究,在实践层面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们应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高度重新审视和建构绿色保险理论,建立与时代相适应,引领全球保险创新探索的绿色保险理论体系。
绿色保险的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做出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在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的新判断以及我国正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的新定位,形成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原则、新体系、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当前,思考和发展绿色保险,应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思想作为起点和源泉,跳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狭小领地”,从新时代新经济新金融新治理的高度,建构和完善绿色保险理论。
笔者认为,绿色保险是指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保障服务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生态治理所开展的一切应用保险理念手段进行的生态风险管理活动和资金运用活动的总称,绿色保险是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集中体现。
绿色保险的分类
绿色保险可以分为负债端和资产端,绿色产品服务属于前者,绿色领域保险资金运用属于后者。
按照保险产品服务责任触发基础,绿色保险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环境损害补偿性保险。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二是环境增益奖补性保险。如各类生态保险、绿色产业绿色生活领域保险等。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生态保险可以视为侠义的绿色保险范畴,其他领域绿色保险属于广义的绿色保险范畴。
绿色保险的特征
一、正外部性。从保险利益看,绿色保险的受益主体除了保险合同相对人间接受益,更指向社会公众生态利益。围绕社会公众生态利益开展顶层设计和运作创新,通过将关乎公众利益的环境外部风险借助保险手段内部化、分散化、主体化、具体化,同时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机制模式产品服务创新构建政策治理与商业运作的张力生态,是绿色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鲜明特征。
二、约束性。绿色保险为围绕生态安全风险开展的保险活动,区分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性。如《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需强制投保的企业类别及具体名录;在环境增益奖补性保险等“正向激励”领域,由于生态风险往往具有可补偿性、敞口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征,一些地方开展的绿色指数保险等生态保险均采取了政策性保险形式,借助保险在“服务网络”、“绿箱机制”利用等方面的优势绿色保险在提升政府资金效能服务生态治理方面发挥了很好作用。
三、效能性。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新型保险领域,相比于传统的政策运作和补贴方式,是一种更高效能的运作方式,同时从发展绿色保险的初心来看,绿色保险发展也应重点聚焦效能二字。
四、系统性。绿色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认识、政策机制、生态模式到人才技术、产品服务、资金运作等的全面系统建构,尤其是政府治理与商业运作之间的张力生态构建协同。
绿色保险:若干路径思考和政策建议
一、全面提升绿色保险认识,加快绿色保险理论建构。要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初心和精准研判保险业创新趋势的高度,全面提升绿色保险认识,加大绿色保险宣传培训,将绿色保险作为数字保险之外保险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来看待,将绿色保险作为保险业深化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来抓。创新实践,理论先行,要加快绿色保险理论研讨,加快构建完善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适应的绿色保险理论。
二、全面加强绿色保险顶层设计,优化绿色保险发展环境。要在认真总结现有实践经验问题和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加快绿色保险顶层设计,尽快建构完善绿色保险顶层设计。优化绿色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人才环境、舆论环境,加快环境损害重点领域保险强制化步伐,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加大环境增益重点领域保险奖补力度,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绿色保险急需的跨学科、实践型人才培养,加强绿色保险发展的生态建设,尤其是与绿色信贷、绿色科技、绿色政策的联动生态,优化绿色保险舆论环境,让绿色理念和生态文明思维的阳光照进新时代保险创新实践的各个领域。
三、全面推进绿色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大绿色保险产品服务供给力度。当前我国绿色保险产品服务还非常单一,加大绿色保险创新供给,首先要强化绿色保险的“正向供给”,大力发展生态保险。生态保险是在山水林田湖等生命共同体领域对通过“减肥减药”、土壤改良等环境增益方式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公众生态利益的行为通过保险方式进行奖补支持的保险活动,“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围绕这一“生命共同体”开展生态保险应作为当前重点。生态保险与农业保险既相互联系也有所区别,两者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属于政策性领域,但生态保险的保障利益是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态利益;农业保险保障的利益是农业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利益,虽然在不少情况下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会间接受益。
目前我国生态保险的开展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发展空间巨大。以草原这一重要生态系统为例,草原退化导致自然灾害风险加剧,而这一领域的保险基本是零覆盖,政策资金使用效能有待优化,发展生态保险是可行路径。在其他生态领域,一些地方围绕茶、林、果等绿色农产品开展了绿色指数保险探索,但目前在政策支持、补贴力度上还比较薄弱,更有一些地方错误地把农业保险的“政府引导”理解成“政府主导”,产品全部统颁,搞“一刀切”,直接封杀了专业机构和保险公司创新优化产品服务的空间。高质量发展核心是生态,准确讲是张力生态,建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在绿色保险尤其是生态保险发展中将营造创新生态,鼓励创新产品服务放在更突出位置。
四、强化绿色保险的痛点引领和需求推动。绿色保险的发展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也要坚持痛点引领和需求推动,将绿色保险发展和生态文明发展的风险管理需求紧密结合,尊重市场首创精神,发挥商业运作优势,注意张力生态构建,扶持壮大一批能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真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产品、服务。
五、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化步伐,完善绿色保险风险管理技术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绿色保险的核心产品,当前一方面要继续推动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环污险强制化进程,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认识、认真研究环污险推进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建立供给需求双向联动的环污险发展体系,强化保险业对投保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全面风险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绿色保险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充分体现保险价值,优化保险服务体验。
(作者系上海顺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
生态保险与农业保险既相互联系也有所区别,两者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属于政策性领域,但生态保险的保障利益是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态利益;农业保险保障的利益是农业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利益,虽然在不少情况下,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会间接受益。
□周建峰
近年来,我国先后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写入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将绿色金融列入二十国集团(G20)议题并发起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以制度谋划推动绿色金融加快发展。特别是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和绿色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创新举措,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绿色保险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绿色保险一直以来没有得到系统充分的研究,在实践层面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们应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高度重新审视和建构绿色保险理论,建立与时代相适应,引领全球保险创新探索的绿色保险理论体系。
绿色保险的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做出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在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的新判断以及我国正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的新定位,形成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原则、新体系、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当前,思考和发展绿色保险,应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思想作为起点和源泉,跳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狭小领地”,从新时代新经济新金融新治理的高度,建构和完善绿色保险理论。
笔者认为,绿色保险是指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保障服务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生态治理所开展的一切应用保险理念手段进行的生态风险管理活动和资金运用活动的总称,绿色保险是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集中体现。
绿色保险的分类
绿色保险可以分为负债端和资产端,绿色产品服务属于前者,绿色领域保险资金运用属于后者。
按照保险产品服务责任触发基础,绿色保险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环境损害补偿性保险。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二是环境增益奖补性保险。如各类生态保险、绿色产业绿色生活领域保险等。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生态保险可以视为侠义的绿色保险范畴,其他领域绿色保险属于广义的绿色保险范畴。
绿色保险的特征
一、正外部性。从保险利益看,绿色保险的受益主体除了保险合同相对人间接受益,更指向社会公众生态利益。围绕社会公众生态利益开展顶层设计和运作创新,通过将关乎公众利益的环境外部风险借助保险手段内部化、分散化、主体化、具体化,同时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机制模式产品服务创新构建政策治理与商业运作的张力生态,是绿色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鲜明特征。
二、约束性。绿色保险为围绕生态安全风险开展的保险活动,区分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性。如《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需强制投保的企业类别及具体名录;在环境增益奖补性保险等“正向激励”领域,由于生态风险往往具有可补偿性、敞口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征,一些地方开展的绿色指数保险等生态保险均采取了政策性保险形式,借助保险在“服务网络”、“绿箱机制”利用等方面的优势绿色保险在提升政府资金效能服务生态治理方面发挥了很好作用。
三、效能性。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新型保险领域,相比于传统的政策运作和补贴方式,是一种更高效能的运作方式,同时从发展绿色保险的初心来看,绿色保险发展也应重点聚焦效能二字。
四、系统性。绿色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认识、政策机制、生态模式到人才技术、产品服务、资金运作等的全面系统建构,尤其是政府治理与商业运作之间的张力生态构建协同。
绿色保险:若干路径思考和政策建议
一、全面提升绿色保险认识,加快绿色保险理论建构。要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初心和精准研判保险业创新趋势的高度,全面提升绿色保险认识,加大绿色保险宣传培训,将绿色保险作为数字保险之外保险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来看待,将绿色保险作为保险业深化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来抓。创新实践,理论先行,要加快绿色保险理论研讨,加快构建完善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适应的绿色保险理论。
二、全面加强绿色保险顶层设计,优化绿色保险发展环境。要在认真总结现有实践经验问题和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加快绿色保险顶层设计,尽快建构完善绿色保险顶层设计。优化绿色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人才环境、舆论环境,加快环境损害重点领域保险强制化步伐,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加大环境增益重点领域保险奖补力度,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绿色保险急需的跨学科、实践型人才培养,加强绿色保险发展的生态建设,尤其是与绿色信贷、绿色科技、绿色政策的联动生态,优化绿色保险舆论环境,让绿色理念和生态文明思维的阳光照进新时代保险创新实践的各个领域。
三、全面推进绿色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大绿色保险产品服务供给力度。当前我国绿色保险产品服务还非常单一,加大绿色保险创新供给,首先要强化绿色保险的“正向供给”,大力发展生态保险。生态保险是在山水林田湖等生命共同体领域对通过“减肥减药”、土壤改良等环境增益方式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公众生态利益的行为通过保险方式进行奖补支持的保险活动,“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围绕这一“生命共同体”开展生态保险应作为当前重点。生态保险与农业保险既相互联系也有所区别,两者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属于政策性领域,但生态保险的保障利益是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态利益;农业保险保障的利益是农业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利益,虽然在不少情况下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会间接受益。
目前我国生态保险的开展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发展空间巨大。以草原这一重要生态系统为例,草原退化导致自然灾害风险加剧,而这一领域的保险基本是零覆盖,政策资金使用效能有待优化,发展生态保险是可行路径。在其他生态领域,一些地方围绕茶、林、果等绿色农产品开展了绿色指数保险探索,但目前在政策支持、补贴力度上还比较薄弱,更有一些地方错误地把农业保险的“政府引导”理解成“政府主导”,产品全部统颁,搞“一刀切”,直接封杀了专业机构和保险公司创新优化产品服务的空间。高质量发展核心是生态,准确讲是张力生态,建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在绿色保险尤其是生态保险发展中将营造创新生态,鼓励创新产品服务放在更突出位置。
四、强化绿色保险的痛点引领和需求推动。绿色保险的发展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也要坚持痛点引领和需求推动,将绿色保险发展和生态文明发展的风险管理需求紧密结合,尊重市场首创精神,发挥商业运作优势,注意张力生态构建,扶持壮大一批能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真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产品、服务。
五、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化步伐,完善绿色保险风险管理技术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绿色保险的核心产品,当前一方面要继续推动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环污险强制化进程,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认识、认真研究环污险推进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建立供给需求双向联动的环污险发展体系,强化保险业对投保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全面风险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绿色保险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充分体现保险价值,优化保险服务体验。
(作者系上海顺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