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
《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并且对于“市场运作”,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做了阐述。事实上,十多年市场运作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只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准确把握在我国农险制度中的“市场运作”,是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我前一篇文字,根据《指导意见》专门讨论了政府的作用和约束,这里结合《指导意见》,就“市场运作”及其规范问题进一步做一些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为何选择“市场运作”
讨论“市场运作”,有必要简单回顾和了解其他国家的不同制度模式。世界上农险制度有多种制度模式,比如,加拿大、塞浦路斯、希腊、印度、菲律宾等国采用的是由政府部门专营的模式,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德国等国采用的完全化商业经营的模式,美国、西班牙、葡萄牙、巴西、智利、法国、俄罗斯等国采用的公私合作经营模式(也叫政府市场合作模式)。(参见Olivier Mahul, Charles.J.Stutley所著“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一书,2010 世界银行出版)我国选择了政府市场合作模式,也就是“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选择这种模式是由多种因素和条件共同促成的结果。在现行条件下,我们其实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条路是选择政府部门专营的制度模式,另一条是政府和公司合作经营的制度模式。如果选择第一种模式的话,一下要在全国发展农业保险还是很不容易的,何况我国正在大力进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选择前一种模式显然与市场化改革步伐极不协调。而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具有长时间进行农业保险试验的综合性财产公司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这些基本条件,在技术和人才资源上也完全能够胜任这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所以,选择后一种模式既具备条件也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市场运作”的积极意义何在
从2007年开始有众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在这12年里表现不俗,受到农户和各级政府的赞许。这充分显示出以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载体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成功的,可以继续往前走的。
什么是“市场运作”?市场运作就是“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市场运作的主体是商业化保险机构,市场运作的关键是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农业保险资源。
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体制,也就是运用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来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借助市场机制,才会使农业保险资源得到较好的较有效的配置,从事政策性农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政策指引下,会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和发现各类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政府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需求的产品,并提供比较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这些年各类创新产品,例如,各类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产品、“保险+期货”等都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创新之举。
竞争机制虽然在农险这个特殊市场上,一般来说对价格的影响不大,因为这个价格受到风险损失率的客观性的限制和政府的监管和限制,不可能像其他商业保险产品那样,有较大的竞价空间,但是对于改善农业保险的服务,却会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投保农户也好,政府也好,会根据对不同公司服务质量的评估,留下他们满意的公司。至于对保险经营的风险控制,那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风险防控和经济核算的本能。
充分发挥出这“四大机制”的效能,相比政府行政性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必然会更有效率一些。
当然,通过市场运作,发挥市场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我们的实践还比较短,也有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上,如何更好地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价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市场竞争的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但是,农业保险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走市场化的道路是毫无疑问的。
所以,《指导意见》在说到“市场运作”问题强调,我们要“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种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的自主性、创造性和创造性”。这为我们进一步运用市场机制,完善市场运作指明了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才能有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的意思很明确,选择“市场运作”是既定的制度安排,不会改变和动摇。保险机构作为农险业务运作的主体,适应市场化经营的要求,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产品开发和精算、承保理赔、业务发展等方面,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把农业保险业务做好,同时建立有效的防控风险的体系,分散经营风险。保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从另一个角度,也给各级政府提醒,至少在上述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内,只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就不可随便干预企业的业务操作和管理,不能剥夺他们的自主权,不能干预他们买不买再保险买多少再保险,不能由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 “保险公司今年赔多少”“怎么赔”等问题。国家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基层政府不能在没有依据的条件下要求保险公司降价,不能允许保险公司在招投标中进行价格竞争,也不能剥夺保险公司自愿退出一地市场的权利,等等。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只是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如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协助经营机构做好宣传组织等工作就可以了。
这样做,就是尊重“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规律”,尊重保险经营机构的自主权,使保险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机制原理和经营主体的保险经营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能动性,做好农业保险。最终“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指导意见》第三条)。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庹国柱
《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并且对于“市场运作”,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做了阐述。事实上,十多年市场运作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只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准确把握在我国农险制度中的“市场运作”,是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我前一篇文字,根据《指导意见》专门讨论了政府的作用和约束,这里结合《指导意见》,就“市场运作”及其规范问题进一步做一些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为何选择“市场运作”
讨论“市场运作”,有必要简单回顾和了解其他国家的不同制度模式。世界上农险制度有多种制度模式,比如,加拿大、塞浦路斯、希腊、印度、菲律宾等国采用的是由政府部门专营的模式,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德国等国采用的完全化商业经营的模式,美国、西班牙、葡萄牙、巴西、智利、法国、俄罗斯等国采用的公私合作经营模式(也叫政府市场合作模式)。(参见Olivier Mahul, Charles.J.Stutley所著“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一书,2010 世界银行出版)我国选择了政府市场合作模式,也就是“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选择这种模式是由多种因素和条件共同促成的结果。在现行条件下,我们其实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条路是选择政府部门专营的制度模式,另一条是政府和公司合作经营的制度模式。如果选择第一种模式的话,一下要在全国发展农业保险还是很不容易的,何况我国正在大力进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选择前一种模式显然与市场化改革步伐极不协调。而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具有长时间进行农业保险试验的综合性财产公司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这些基本条件,在技术和人才资源上也完全能够胜任这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所以,选择后一种模式既具备条件也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市场运作”的积极意义何在
从2007年开始有众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在这12年里表现不俗,受到农户和各级政府的赞许。这充分显示出以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载体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成功的,可以继续往前走的。
什么是“市场运作”?市场运作就是“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市场运作的主体是商业化保险机构,市场运作的关键是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农业保险资源。
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体制,也就是运用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来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借助市场机制,才会使农业保险资源得到较好的较有效的配置,从事政策性农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政策指引下,会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和发现各类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政府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需求的产品,并提供比较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这些年各类创新产品,例如,各类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产品、“保险+期货”等都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创新之举。
竞争机制虽然在农险这个特殊市场上,一般来说对价格的影响不大,因为这个价格受到风险损失率的客观性的限制和政府的监管和限制,不可能像其他商业保险产品那样,有较大的竞价空间,但是对于改善农业保险的服务,却会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投保农户也好,政府也好,会根据对不同公司服务质量的评估,留下他们满意的公司。至于对保险经营的风险控制,那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风险防控和经济核算的本能。
充分发挥出这“四大机制”的效能,相比政府行政性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必然会更有效率一些。
当然,通过市场运作,发挥市场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我们的实践还比较短,也有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上,如何更好地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价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市场竞争的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但是,农业保险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走市场化的道路是毫无疑问的。
所以,《指导意见》在说到“市场运作”问题强调,我们要“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种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的自主性、创造性和创造性”。这为我们进一步运用市场机制,完善市场运作指明了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才能有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的意思很明确,选择“市场运作”是既定的制度安排,不会改变和动摇。保险机构作为农险业务运作的主体,适应市场化经营的要求,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产品开发和精算、承保理赔、业务发展等方面,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把农业保险业务做好,同时建立有效的防控风险的体系,分散经营风险。保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从另一个角度,也给各级政府提醒,至少在上述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内,只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就不可随便干预企业的业务操作和管理,不能剥夺他们的自主权,不能干预他们买不买再保险买多少再保险,不能由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 “保险公司今年赔多少”“怎么赔”等问题。国家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基层政府不能在没有依据的条件下要求保险公司降价,不能允许保险公司在招投标中进行价格竞争,也不能剥夺保险公司自愿退出一地市场的权利,等等。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只是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如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协助经营机构做好宣传组织等工作就可以了。
这样做,就是尊重“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规律”,尊重保险经营机构的自主权,使保险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机制原理和经营主体的保险经营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能动性,做好农业保险。最终“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指导意见》第三条)。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