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晓萍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车险业务抢单以及垫付保费的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2018年以来,部分省份银保监局陆续推行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重拳整治车险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的推行为切入点,阐述该政策实施的背景、详细介绍政策的基本要求,分析推行该政策的积极意义。作者通过总结调研成果,分析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完善财险公司内控管理的3点建议。最后,作者针对财产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现状,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希望通过保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促进车险市场乱象的治理和经验效益的提升,最终将政策实施的成果运用于非车险领域。
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实施的背景
(一)宏观背景
从世界范围来看,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在金融领域实施实名制是大势所趋。欧美诸多发达国家于20世纪便开始实施“金融实名制”,我国银行、证券行业分别于2000年、2006年相继实施实名制,实名制已成为多个行业的规范性要求。就保险业而言,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行业在保险实名领域落实了一系列实质性措施。因此,推行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是大势所趋。
(二)微观背景
1.客户利益受损导致投诉多发
一是违背保险客户的意愿擅自签单承保。部分业务员为了争抢业务,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垫付保费,生成保单以锁定客户。当客户发现保险人不是自身意愿选择时,容易引发保险纠纷或客户投诉。二是随意转售客户的保险意愿。部分不具备代理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收取客户保费后,为了追逐高额的中介代理手续费,将客户投保意愿随意售卖,甚至在省外保险机构签订保单。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机构不能为客户提供较好的理赔服务,使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损,客户投诉时有发生。
2.垫付保费产生资金清偿纠纷
随着车险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业务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以个人信用卡代刷卡等方式大批量为客户垫付保费,部分客户以“非自愿投保”为由拒绝偿还垫付资金,给业务员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外,为了争抢更多的客户资源,部分业务员自作主张直接向客户返还业务手续费,然后以个人垫付方式补足差额资金签订保单,纵容客户“净保费”购买保险,从而助长市场恶性竞争。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江苏地区车险保费收入约639亿元,其中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的保费占比超过70%,较易产生垫付保费等市场乱象。
3.内控管理薄弱埋下经营隐患
在非实名制缴费的情况下,财险公司对车险承保审核流程的执行较为宽松,投保单多由业务员或财险公司签单人员代为填写。部分业务经营单位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收入,放松对承保质量的管控或篡改业务审核流程,以高费用投入承保高赔付或亏损业务。比如,在未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的情况下承保省外的车辆保险,较高的成本支出给经营效益带来负面影响。另外,据媒体公布的司法案件解析,个别为客户垫付保费的业务员以非法手段占有客户退保资金,不仅损害客户切身利益,关联的财险公司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4.客户信息失真影响业务发展
数据统计显示,财险行业超过半数的车险业务来源于中介代理机构和业务代理人员。为了避免业务流失,取得持续高额的代理手续费收入,中介代理机构或和业务代理人员向财险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往往是失真的或无效的,甚至会拒绝提供客户信息,导致财险公司车险客户信息质量欠佳。上述现象产生的结果:一是中介机构或业务员掌控客户信息,客户资源被“私有化”,客户联系方式的真实率较低,财险公司“有业务、无客户”的现象长期存在,获取业务的中间成本较高。二是客户的收入状况、职业、消费习惯、保险需求等信息成为财险公司的盲区,给客户群分析、保险产品深度开发等带来束缚。
此外,投保人非实名缴费为商业贿赂、保险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的实施情况
(一)政策基本介绍
所谓实名制缴费即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取车险保费时,必须确保投保人、付款人与车主信息保持一致,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已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投保人采用现金缴费等没有实名认证的方式支付保费,需要到财险公司经营场所完成缴费,且支付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它是各省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行的政策。
2018年4月,江苏省各财险公司率先推行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10余个省(市)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执行这一政策,部分省份通过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缴费实名认证系统完成缴费实名认证。
(二)政策推行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车险实名缴费是正在进行的保险行业实名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对财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规范车险承保工作流程,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减少因承保流程不规范导致的退保、理赔环节的纠纷或投诉。据统计,2018年3月,南京地区试点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试点一个月共承保车辆18.12万辆,系统校验保费付款账户信息真实性29.87万次,消费者相关投诉量同比下降31.82%。
2.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
一是规范财险公司销售行为。在车险领域推行“投保实名缴费”和“投保短信验证”工作,可以规范车险承保工作流程,有利于督促财险公司、保险中介及业务人员履行保险产品说明义务。它可以使财险公司内控管理更加完善、业务流程更加标准化、展业模式更加规范、客户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二是规范保险中介代理行为。车险缴费实名制推行之后,可以避免个别车险从业人员截留客户信息或者擅自为客户投保,从而保护消费者对本人投保情况的知情权,以及对财险公司的自主选择权。
3.有利于促进财险行业合规经营
一是可以杜绝车险销售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垫付资金签单承保,避免客户在理赔服务方面的纠纷风险。二是有利于事前监督和防范经营风险。目前,在银保监会的统一组织下,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嵌入了“车险缴费实名认证”系统,实现了系统层面的风险管控,可以在承保前端堵住流程上的管理漏洞。三是实名制缴费政策要求客户全额缴纳保费,遏制了客户“净保费”结算行为,可以防范化解垫资风险,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打击洗钱、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新政策的实施明确了投保人、车主及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费资金流向更为清晰,有利于遏制通过保险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有利于提高财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车险投保实名制缴费政策实施以来,各省财险公司严格按照实名缴费的监管实务要求,对投保人的真实信息核实校验,客户信息准确性较以往有明显提高,对提高客户服务能力有着积极意义。首先,客户信息真实性提升有利于规范业务质量,稳定客户群,提高业务续保率;其次,通过实名缴费取得客户的真实信息,可以使财险公司近距离接触客户,为其提供直接的酒后代驾、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增强客户对保险的满意度。
(三)现阶段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客户不愿或不能进行电子支付
一是存在客户不理解或不配合的情况。无电子支付习惯或无法实名认证的客户投保程序较为繁琐,如果使用现金缴纳保费,则需亲自到柜台进行录音录像。个别客户认为投保程序较为繁琐,不配合提供相关的投保资料。二是未过户的二手车投保存在困难。部分车主购买二手车后未及时过户或因种种原因无法过户,提供不了原行驶证车主银行账户,在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的要求下,购买车险存在一定困难。
2.实名缴费校验规则尚不完善
一是当投保人或车主非自然人时,中保信平台尚不能实名缴费校验,容易产生投保的不规范操作。如武警支队、消防队等单位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无法在系统中维护身份信息。二是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如单位为员工自有车辆购买车险,或者单位租用个人车辆,均会受到校验规则的限制。再如新车购买保险后更换车主,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由于涉及保险关系人变更,中保信实名校验系统不允许批改投保人信息。此外,4S店买车赠送保险的销售形式不符合实名缴费规则,对此类业务承保存在一定影响。
政策建议
(一)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
通过政策的有效宣传促进车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提醒客户在确认销售机构(人员)的保险销售资质(执业登记证)以后购买车险;积极做好沟通工作,引导客户自觉进行实名缴费认证,抵制第三方垫付保费行为。同时,督促中介代理机构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加强业务的属地管理,杜绝跨区域“转卖”保单行为。对于现金缴费的业务,应当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纠纷及风险,严格履行销售环节“双录”程序。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将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列为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本区域内保险主体协同推进,定期组织行业自律巡查,对于违反政策的经营单位,应严肃问责,限期整改。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可制定本省车险投保实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本区域的车险销售行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取消不同区域间承保政策的差异,提高客户的认可程度。对于特殊业务的处理方法,监管部门需要明确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全行业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性。
(三)完善财险公司内控管理
一是建立内控管理机制。财险公司应建立营业机构的日常管理机制,强化与中介机构的业务沟通和合规督导,扎实开展各层级的专题培训,完善保费收付、录音录像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流程。二是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客户信息被违规使用或泄露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实名信息安全。
思考
(一)探索非车险实名制缴费的承保模式
一是商业非车险业务。由于商业非车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和城镇人口,对电子或移动支付接受程度较高,具备实名缴费的基础条件。企业财产保险、责任险等商业非车险业务的投保人多为大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实名缴费有利于落实“反洗钱”和遏制商业贿赂,也有利于防范退保、理赔环节的违规行为,保障财险公司合规发展。二是政策性农险业务。长期以来,农户自缴保费采取集中代收付的方式,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签单,投保人未直接接触财险公司,投保人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的风险。实名制缴费能够遏制不具备保险利益的第三方垫缴保费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资金行为,进而防范后续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返还垫交保费的违法行为。建议财险行业探索研究新的承保模式以及资金结算工具,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单位可率先试点,逐步推进投保人实名缴费。
(二)以实名制缴费助推保险经营效益提升
财险公司可依托业务规模优势,制定科学的中介机构业务激励措施,引导双方良性互动与长远合作;加强对中介业务的考核管理,将客户信息质量纳入激励机制,严格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充分利用电话营销等业务渠道优势,逐步削弱中介机构或业务员对客户信息的掌控,降低业务获取成本,为经营利润释放更大的空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利用微信理赔、微信救援等新科技工具,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不断更新客户信息的准确性,真正实现保险增值服务直达客户,促进车险经营效益提升。
(三)以实名制促进保险市场乱象的治理
财险行业应改变固有的经营模式,以新视角、新技术改造行业,创新模式、服务用户,逐渐摒弃依靠车险业务“赚大钱”的传统观念,加大市场乱象整改力度,实现全行业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实名制缴费政策推行后,财险公司管理流程和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变得电子化、标准化、透明化,它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踪、问责的重要工具和抓手。财险公司向车险客户出具的保险单上,可以载明渠道名称、手续费与佣金比例、联系电话等销售渠道和客户信息。4S店等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服务信息公示牌”,向投保人明示合作财险公司的名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诱导或限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财险公司保险产品,侵犯保险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冷晓萍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车险业务抢单以及垫付保费的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2018年以来,部分省份银保监局陆续推行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重拳整治车险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的推行为切入点,阐述该政策实施的背景、详细介绍政策的基本要求,分析推行该政策的积极意义。作者通过总结调研成果,分析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完善财险公司内控管理的3点建议。最后,作者针对财产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现状,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希望通过保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促进车险市场乱象的治理和经验效益的提升,最终将政策实施的成果运用于非车险领域。
车险投保人实名制缴费政策实施的背景
(一)宏观背景
从世界范围来看,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在金融领域实施实名制是大势所趋。欧美诸多发达国家于20世纪便开始实施“金融实名制”,我国银行、证券行业分别于2000年、2006年相继实施实名制,实名制已成为多个行业的规范性要求。就保险业而言,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行业在保险实名领域落实了一系列实质性措施。因此,推行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是大势所趋。
(二)微观背景
1.客户利益受损导致投诉多发
一是违背保险客户的意愿擅自签单承保。部分业务员为了争抢业务,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垫付保费,生成保单以锁定客户。当客户发现保险人不是自身意愿选择时,容易引发保险纠纷或客户投诉。二是随意转售客户的保险意愿。部分不具备代理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收取客户保费后,为了追逐高额的中介代理手续费,将客户投保意愿随意售卖,甚至在省外保险机构签订保单。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机构不能为客户提供较好的理赔服务,使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损,客户投诉时有发生。
2.垫付保费产生资金清偿纠纷
随着车险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业务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以个人信用卡代刷卡等方式大批量为客户垫付保费,部分客户以“非自愿投保”为由拒绝偿还垫付资金,给业务员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外,为了争抢更多的客户资源,部分业务员自作主张直接向客户返还业务手续费,然后以个人垫付方式补足差额资金签订保单,纵容客户“净保费”购买保险,从而助长市场恶性竞争。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江苏地区车险保费收入约639亿元,其中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的保费占比超过70%,较易产生垫付保费等市场乱象。
3.内控管理薄弱埋下经营隐患
在非实名制缴费的情况下,财险公司对车险承保审核流程的执行较为宽松,投保单多由业务员或财险公司签单人员代为填写。部分业务经营单位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收入,放松对承保质量的管控或篡改业务审核流程,以高费用投入承保高赔付或亏损业务。比如,在未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的情况下承保省外的车辆保险,较高的成本支出给经营效益带来负面影响。另外,据媒体公布的司法案件解析,个别为客户垫付保费的业务员以非法手段占有客户退保资金,不仅损害客户切身利益,关联的财险公司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4.客户信息失真影响业务发展
数据统计显示,财险行业超过半数的车险业务来源于中介代理机构和业务代理人员。为了避免业务流失,取得持续高额的代理手续费收入,中介代理机构或和业务代理人员向财险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往往是失真的或无效的,甚至会拒绝提供客户信息,导致财险公司车险客户信息质量欠佳。上述现象产生的结果:一是中介机构或业务员掌控客户信息,客户资源被“私有化”,客户联系方式的真实率较低,财险公司“有业务、无客户”的现象长期存在,获取业务的中间成本较高。二是客户的收入状况、职业、消费习惯、保险需求等信息成为财险公司的盲区,给客户群分析、保险产品深度开发等带来束缚。
此外,投保人非实名缴费为商业贿赂、保险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的实施情况
(一)政策基本介绍
所谓实名制缴费即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取车险保费时,必须确保投保人、付款人与车主信息保持一致,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已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投保人采用现金缴费等没有实名认证的方式支付保费,需要到财险公司经营场所完成缴费,且支付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它是各省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行的政策。
2018年4月,江苏省各财险公司率先推行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10余个省(市)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执行这一政策,部分省份通过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缴费实名认证系统完成缴费实名认证。
(二)政策推行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车险实名缴费是正在进行的保险行业实名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对财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规范车险承保工作流程,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减少因承保流程不规范导致的退保、理赔环节的纠纷或投诉。据统计,2018年3月,南京地区试点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试点一个月共承保车辆18.12万辆,系统校验保费付款账户信息真实性29.87万次,消费者相关投诉量同比下降31.82%。
2.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
一是规范财险公司销售行为。在车险领域推行“投保实名缴费”和“投保短信验证”工作,可以规范车险承保工作流程,有利于督促财险公司、保险中介及业务人员履行保险产品说明义务。它可以使财险公司内控管理更加完善、业务流程更加标准化、展业模式更加规范、客户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二是规范保险中介代理行为。车险缴费实名制推行之后,可以避免个别车险从业人员截留客户信息或者擅自为客户投保,从而保护消费者对本人投保情况的知情权,以及对财险公司的自主选择权。
3.有利于促进财险行业合规经营
一是可以杜绝车险销售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垫付资金签单承保,避免客户在理赔服务方面的纠纷风险。二是有利于事前监督和防范经营风险。目前,在银保监会的统一组织下,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嵌入了“车险缴费实名认证”系统,实现了系统层面的风险管控,可以在承保前端堵住流程上的管理漏洞。三是实名制缴费政策要求客户全额缴纳保费,遏制了客户“净保费”结算行为,可以防范化解垫资风险,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打击洗钱、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新政策的实施明确了投保人、车主及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费资金流向更为清晰,有利于遏制通过保险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有利于提高财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车险投保实名制缴费政策实施以来,各省财险公司严格按照实名缴费的监管实务要求,对投保人的真实信息核实校验,客户信息准确性较以往有明显提高,对提高客户服务能力有着积极意义。首先,客户信息真实性提升有利于规范业务质量,稳定客户群,提高业务续保率;其次,通过实名缴费取得客户的真实信息,可以使财险公司近距离接触客户,为其提供直接的酒后代驾、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增强客户对保险的满意度。
(三)现阶段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客户不愿或不能进行电子支付
一是存在客户不理解或不配合的情况。无电子支付习惯或无法实名认证的客户投保程序较为繁琐,如果使用现金缴纳保费,则需亲自到柜台进行录音录像。个别客户认为投保程序较为繁琐,不配合提供相关的投保资料。二是未过户的二手车投保存在困难。部分车主购买二手车后未及时过户或因种种原因无法过户,提供不了原行驶证车主银行账户,在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的要求下,购买车险存在一定困难。
2.实名缴费校验规则尚不完善
一是当投保人或车主非自然人时,中保信平台尚不能实名缴费校验,容易产生投保的不规范操作。如武警支队、消防队等单位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无法在系统中维护身份信息。二是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如单位为员工自有车辆购买车险,或者单位租用个人车辆,均会受到校验规则的限制。再如新车购买保险后更换车主,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由于涉及保险关系人变更,中保信实名校验系统不允许批改投保人信息。此外,4S店买车赠送保险的销售形式不符合实名缴费规则,对此类业务承保存在一定影响。
政策建议
(一)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
通过政策的有效宣传促进车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提醒客户在确认销售机构(人员)的保险销售资质(执业登记证)以后购买车险;积极做好沟通工作,引导客户自觉进行实名缴费认证,抵制第三方垫付保费行为。同时,督促中介代理机构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加强业务的属地管理,杜绝跨区域“转卖”保单行为。对于现金缴费的业务,应当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纠纷及风险,严格履行销售环节“双录”程序。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将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列为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本区域内保险主体协同推进,定期组织行业自律巡查,对于违反政策的经营单位,应严肃问责,限期整改。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可制定本省车险投保实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本区域的车险销售行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政策,取消不同区域间承保政策的差异,提高客户的认可程度。对于特殊业务的处理方法,监管部门需要明确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全行业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性。
(三)完善财险公司内控管理
一是建立内控管理机制。财险公司应建立营业机构的日常管理机制,强化与中介机构的业务沟通和合规督导,扎实开展各层级的专题培训,完善保费收付、录音录像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流程。二是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客户信息被违规使用或泄露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实名信息安全。
思考
(一)探索非车险实名制缴费的承保模式
一是商业非车险业务。由于商业非车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和城镇人口,对电子或移动支付接受程度较高,具备实名缴费的基础条件。企业财产保险、责任险等商业非车险业务的投保人多为大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实名缴费有利于落实“反洗钱”和遏制商业贿赂,也有利于防范退保、理赔环节的违规行为,保障财险公司合规发展。二是政策性农险业务。长期以来,农户自缴保费采取集中代收付的方式,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签单,投保人未直接接触财险公司,投保人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的风险。实名制缴费能够遏制不具备保险利益的第三方垫缴保费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资金行为,进而防范后续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返还垫交保费的违法行为。建议财险行业探索研究新的承保模式以及资金结算工具,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单位可率先试点,逐步推进投保人实名缴费。
(二)以实名制缴费助推保险经营效益提升
财险公司可依托业务规模优势,制定科学的中介机构业务激励措施,引导双方良性互动与长远合作;加强对中介业务的考核管理,将客户信息质量纳入激励机制,严格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充分利用电话营销等业务渠道优势,逐步削弱中介机构或业务员对客户信息的掌控,降低业务获取成本,为经营利润释放更大的空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利用微信理赔、微信救援等新科技工具,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不断更新客户信息的准确性,真正实现保险增值服务直达客户,促进车险经营效益提升。
(三)以实名制促进保险市场乱象的治理
财险行业应改变固有的经营模式,以新视角、新技术改造行业,创新模式、服务用户,逐渐摒弃依靠车险业务“赚大钱”的传统观念,加大市场乱象整改力度,实现全行业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实名制缴费政策推行后,财险公司管理流程和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变得电子化、标准化、透明化,它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踪、问责的重要工具和抓手。财险公司向车险客户出具的保险单上,可以载明渠道名称、手续费与佣金比例、联系电话等销售渠道和客户信息。4S店等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服务信息公示牌”,向投保人明示合作财险公司的名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诱导或限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财险公司保险产品,侵犯保险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