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
上周,美国社交媒体公司脸书因违反了此前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签订的用户隐私同意令,被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
这条消息其实算不上什么新闻,因为对脸书来说,类似罚款也并非第一次,所不同的只是,这次罚款被称为“史上最大的一笔”。然而,由脸书事件所引申出来的信息社会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则是非常值得讨论的。
人类社会在历经了漫长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后,于20世纪后半叶逐渐步入信息社会。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2017全球、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指出,全球126个样本国家中的57个国家---主要都是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中国的信息化社会虽然仍处于全球中下游水平,但近年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球平均增速,到2020年,我国将整体进入信息社会的初级阶段。
在信息社会中,基于信息资源特性基础上的信息经济的运作原理和运行规律,导致我们生活的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尤其引人注目的是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指出:“金融科技指的是由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毫无疑问,金融科技在深刻改变着金融业态、重塑金融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的垄断形式、新的风险类型和新的风险传播方式,呈现出与传统工业社会的重要差异,由此对信息社会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信息社会中的垄断
垄断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垄断遏制竞争,滋生腐败,导致低效。在传统工业社会,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规遏制实体经济的垄断行为。而在信息社会,公司和数据的本质属性改变了传统竞争的定义,数据垄断成为垄断的新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对用户具有明显的锁定效应。信息平台已有的用户优势会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加入进来,新用户的增加又进一步对已有用户产生锁定效应,而用户的集中也意味着数据的集中。
第二,数字经济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由于产品价值是随着购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的数量增加而增加的,这使得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愈发明显。消费者越多,公司就越拥有完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产生更多的数据,如此循环往复。
第三,数据收集平台拥有多边市场。互联网平台在为用户提供免费产品服务的同时,收集用户数据,并将数据运用到其他市场进行盈利,从而构成所谓的多边市场。
由此可见,由于信息资源的特性,拥有丰厚数据资源和较强数据分析能力的企业,往往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谁拥有数据,谁就拥有未来”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然而,这里且不谈“谁应当是数据的真正所有者”这一目前颇具争议的问题,只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这样一种“数据垄断”是否会造成一种新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一种新的市场失灵?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会滥用市场势力,由此不仅遏制竞争,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传统反垄断法在控制合并的措施上,通常以企业的规模为依据,或者以价格作为消费者是否受损的主要衡量标准。然而,在信息时代,数据的功能延伸程度并不一定与企业的规模成正比,而且,市场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提供的许多产品和服务不仅没有出现所谓的“垄断价格”,而且多是免费的,这就使得仅以垄断价格作为判据的理由难以成立。
从目前来看,金融科技的主体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科技为主业,立足科技进军金融行业的科技公司;二是依托传统金融机构,进军科技行业形成的金融科技公司;三是依托于上述两类主体,通过技术外包等方式与上述主体开展业务合作所形成的中小型金融科技公司。在信息社会中,金融企业的形态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多元,传统社会的反垄断措施在当今的“数字经济”时代恐难完全适用。因此,如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何保证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升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无疑是金融监管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保护
相比较传统的金融电子化,以大数据、移动支付、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提升了业务便捷性和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多领域的交叉性特点,进一步加深了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并使得信息安全决策更为困难。
信息的价值和成本是经济学的分支——信息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安全问题属于信息潜在的成本。信息的载体多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其可复制、易接触、便储存、且分散广泛的属性,使得信息资源较传统物质资源更易被窃取。同时,信息网络已深入经济、国防、科技与文教等各个方面,广泛的信息接入增加了网络安全的脆弱性和复杂性,网络系统一旦崩溃或遭受攻击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无法估量。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大量恶意程序、各类钓鱼和欺诈呈高速增长态势,黑客攻击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显示,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受访者占到85.2%。从2011年以来,全球已有11.27亿用户隐私信息被泄露。
如果在信息社会中,金融科技的发展是以经济安全和消费者个人隐私受到严重威胁作为代价的话,那么,发展金融科技的意义何在?因此,保护网络经济安全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无疑是信息社会中金融监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信息社会中的风险传递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蔓延的速度越来越快,各类风险的交互影响越来越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这一重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代社会的日益高度互联性。
金融科技的发展既不会自动完全消除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等微观金融风险,也无法自动消除系统性等宏观风险,与此同时,还将带来技术、网络、数据、垄断、隐私泄露等新的风险。而基于互联网的特性,特别是“人类本性”借助互联网“技术特性”的任性挥洒,将使得风险传递和蔓延的速度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为迅捷。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和监管理论是建立在以“理性人”为核心假设的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但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存在大量非理性行为。凯恩斯在”通论”中就曾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大多数决策很可能起源于动物精神(animal spirit)—一种自发的冲动”。因此“除了投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不稳定性以外,人类本性的特点也会造成不稳定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和罗伯特. 席勒教授更是在其联袂出版的《动物精神》一书的绪论中明确指出,“事实上,正是我们不断变化的信心、诱惑、嫉妒、怨恨、幻觉,特别是对经济本质的认识,引发了危机---。更重要的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在该书中,两位诺奖得主用了五章的篇幅,详细解析了“动物精神是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这一主题。
如果说,“动物精神”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根源的话,那么,金融科技所具备的四大核心要素:跨界化、去中介化、分布式,智能化等,在大大提升了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导致的不确定程度加深,极易诱发和刺激人类“动物精神”的本性。而基于信息社会高度互联互通的特性,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强大功能,人类“动物精神”的本性还会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由此对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起到更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说,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金融监管者对风险的预警、风险的阻隔、风险的应对必须要有更加足够的警惕和更完善的体制保障。
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空前的繁荣。基于信息资源特性基础上的信息经济的运作原理和运行规律,更是推动了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由此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福利;但历史也同样反复证明,技术的进步回避不了“双刃剑”的问题。如果运用不当,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对全社会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更是对金融监管提出的一个新的挑战。金融监管需要针对新的社会形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在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确保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孙祁祥】
上周,美国社交媒体公司脸书因违反了此前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签订的用户隐私同意令,被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
这条消息其实算不上什么新闻,因为对脸书来说,类似罚款也并非第一次,所不同的只是,这次罚款被称为“史上最大的一笔”。然而,由脸书事件所引申出来的信息社会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则是非常值得讨论的。
人类社会在历经了漫长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后,于20世纪后半叶逐渐步入信息社会。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2017全球、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指出,全球126个样本国家中的57个国家---主要都是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中国的信息化社会虽然仍处于全球中下游水平,但近年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球平均增速,到2020年,我国将整体进入信息社会的初级阶段。
在信息社会中,基于信息资源特性基础上的信息经济的运作原理和运行规律,导致我们生活的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尤其引人注目的是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指出:“金融科技指的是由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毫无疑问,金融科技在深刻改变着金融业态、重塑金融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的垄断形式、新的风险类型和新的风险传播方式,呈现出与传统工业社会的重要差异,由此对信息社会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信息社会中的垄断
垄断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垄断遏制竞争,滋生腐败,导致低效。在传统工业社会,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规遏制实体经济的垄断行为。而在信息社会,公司和数据的本质属性改变了传统竞争的定义,数据垄断成为垄断的新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对用户具有明显的锁定效应。信息平台已有的用户优势会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加入进来,新用户的增加又进一步对已有用户产生锁定效应,而用户的集中也意味着数据的集中。
第二,数字经济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由于产品价值是随着购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的数量增加而增加的,这使得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愈发明显。消费者越多,公司就越拥有完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产生更多的数据,如此循环往复。
第三,数据收集平台拥有多边市场。互联网平台在为用户提供免费产品服务的同时,收集用户数据,并将数据运用到其他市场进行盈利,从而构成所谓的多边市场。
由此可见,由于信息资源的特性,拥有丰厚数据资源和较强数据分析能力的企业,往往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谁拥有数据,谁就拥有未来”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然而,这里且不谈“谁应当是数据的真正所有者”这一目前颇具争议的问题,只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这样一种“数据垄断”是否会造成一种新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一种新的市场失灵?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会滥用市场势力,由此不仅遏制竞争,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传统反垄断法在控制合并的措施上,通常以企业的规模为依据,或者以价格作为消费者是否受损的主要衡量标准。然而,在信息时代,数据的功能延伸程度并不一定与企业的规模成正比,而且,市场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提供的许多产品和服务不仅没有出现所谓的“垄断价格”,而且多是免费的,这就使得仅以垄断价格作为判据的理由难以成立。
从目前来看,金融科技的主体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科技为主业,立足科技进军金融行业的科技公司;二是依托传统金融机构,进军科技行业形成的金融科技公司;三是依托于上述两类主体,通过技术外包等方式与上述主体开展业务合作所形成的中小型金融科技公司。在信息社会中,金融企业的形态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多元,传统社会的反垄断措施在当今的“数字经济”时代恐难完全适用。因此,如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何保证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升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无疑是金融监管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保护
相比较传统的金融电子化,以大数据、移动支付、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提升了业务便捷性和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多领域的交叉性特点,进一步加深了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并使得信息安全决策更为困难。
信息的价值和成本是经济学的分支——信息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安全问题属于信息潜在的成本。信息的载体多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其可复制、易接触、便储存、且分散广泛的属性,使得信息资源较传统物质资源更易被窃取。同时,信息网络已深入经济、国防、科技与文教等各个方面,广泛的信息接入增加了网络安全的脆弱性和复杂性,网络系统一旦崩溃或遭受攻击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无法估量。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大量恶意程序、各类钓鱼和欺诈呈高速增长态势,黑客攻击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显示,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受访者占到85.2%。从2011年以来,全球已有11.27亿用户隐私信息被泄露。
如果在信息社会中,金融科技的发展是以经济安全和消费者个人隐私受到严重威胁作为代价的话,那么,发展金融科技的意义何在?因此,保护网络经济安全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无疑是信息社会中金融监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信息社会中的风险传递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蔓延的速度越来越快,各类风险的交互影响越来越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这一重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代社会的日益高度互联性。
金融科技的发展既不会自动完全消除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等微观金融风险,也无法自动消除系统性等宏观风险,与此同时,还将带来技术、网络、数据、垄断、隐私泄露等新的风险。而基于互联网的特性,特别是“人类本性”借助互联网“技术特性”的任性挥洒,将使得风险传递和蔓延的速度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为迅捷。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和监管理论是建立在以“理性人”为核心假设的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但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存在大量非理性行为。凯恩斯在”通论”中就曾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大多数决策很可能起源于动物精神(animal spirit)—一种自发的冲动”。因此“除了投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不稳定性以外,人类本性的特点也会造成不稳定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和罗伯特. 席勒教授更是在其联袂出版的《动物精神》一书的绪论中明确指出,“事实上,正是我们不断变化的信心、诱惑、嫉妒、怨恨、幻觉,特别是对经济本质的认识,引发了危机---。更重要的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在该书中,两位诺奖得主用了五章的篇幅,详细解析了“动物精神是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这一主题。
如果说,“动物精神”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根源的话,那么,金融科技所具备的四大核心要素:跨界化、去中介化、分布式,智能化等,在大大提升了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导致的不确定程度加深,极易诱发和刺激人类“动物精神”的本性。而基于信息社会高度互联互通的特性,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强大功能,人类“动物精神”的本性还会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由此对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起到更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说,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金融监管者对风险的预警、风险的阻隔、风险的应对必须要有更加足够的警惕和更完善的体制保障。
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空前的繁荣。基于信息资源特性基础上的信息经济的运作原理和运行规律,更是推动了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由此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福利;但历史也同样反复证明,技术的进步回避不了“双刃剑”的问题。如果运用不当,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对全社会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更是对金融监管提出的一个新的挑战。金融监管需要针对新的社会形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在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确保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