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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发布时间:2019-04-02 10:14:1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以多元化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 以分步走战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监管。

□彭远汉 方功显

互联网金融(英文缩写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它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工作,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层面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互联网金融制订了一个明确的边界和身份;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 2005年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 年- 2011年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是2011年以来至今的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APP软件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模式)的手机理财APP(理财宝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主要特点:

一是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二是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三是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

四是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

但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难以管控的方面。一方面风险大。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另一方面风控弱。互联网金融一时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机制难以共享,容易发生各类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路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一是要思想认识到位。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全面做好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推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二是要队伍人员到位。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能否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支具备较高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队伍。

三是要风险管控到位。要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要切实做好网贷风险应对工作,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在互联网核心系统和核心技术领域形成国内的网络闭环,防范境外风险。要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对那些被监管陆续叫停的无场景的现金贷、虚拟货币首次代币发行融资(ICO)等违规业务要紧盯不放。要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四是要标本兼治到位。要有效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原则,把好企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络借贷、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监管。及时制定金融广告监管规则,坚决查处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时,要创新方式提升宣传效果,积极构筑多层次宣传阵地,有效占领网络宣传空间,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使“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的理念深入人心。

五是要监督管理到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问题频出,借款人“多头借债”拆东墙补西墙的“共债”风险凸显,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加大。依托互联网渠道的非法金融活动、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风险累积,都在不断挑战传统的风险管理与监管模式。一方面以多元化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参照金融行业的规范标准,运用互联网思维,滚动完善互联网金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统计监测。另一方面以分步走战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加快征信系统有效对接,以行业自律来保障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