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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二元主体” 构建农险产品体系

发布时间:2019-01-22 10:05:4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冯文丽 苗梦帆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2018年9月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农业保险列入“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提出“提高农业风险保障能力”的总要求,并对未来农业保险发展指明了方向:设计多层次、可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本文根据我国农业生产主体呈现“二元化”格局、其风险偏好和保险需求差异很大、“一刀切”式农险产品和经营规则不符合实际等现实情况,提出我国应该构建“二元化”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我国农业生产主体呈现“二元主体”格局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渐增多,农业生产主体呈现出“小散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二元主体格局。

截至2016年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280万个,其中家庭农场87.7万户,农民合作社179.4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38.6万家。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占全国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的28.6%,生猪和禽类存栏量分别占全国的62.9%和73.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引领力量,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同时,传统的农业生产小规模经营的“小散户”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耕地还掌握在“小散户”手中,他们仍是粮食的主要供给者。“小散户”生产可持续发展和收入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主体呈现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散户”并存的“二元化”格局,两者虽然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不同,但在我国农业生产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都应该是农业保险保障的对象。

“二元主体”的风险偏好和保险需求差异很大

“二元主体”在生产规模、生产方式、风险偏好、保险需求和农险经营难度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小散户”的生产方式相对传统,生产规模小,投入成本较低,农业生产受灾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同时,很多“小散户”都是兼职农民,与进城务工相比,务农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小散户”对农业生产损失相对不敏感,感觉“无所谓”,对农业保险需求也不高,用他们的话说“地都不种了,还需要什么农业保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比较现代化,生产规模较大,投入成本很高,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都很大。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是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农业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损失呈现出“很紧张”的风险厌恶态度,愿意承担较高保费转嫁生产风险,对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内生的需求。

“一刀切”式的农险产品和经营规则不符合现实情况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大多数是以保直接物化成本为主,保障水平与每亩1000元以上的生产成本差距较大。这种“一刀切”式的农业保险产品没有考虑“二元主体”的风险态度和保险需求差异,因此对双方吸引力都不大。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现有农业保险产品的赔偿金额,只占其生产总成本(包括物化成本、地租成本和人力成本)的小部分,保险保障不充分,赔偿金额“不解渴”。对于“小散户”而言,现有保险的赔偿也解决不了太大问题,同时由于“小散户”整体收入水平不高,对交保费非常敏感和在意,即使几十元的自缴保费,也不愿意交。另外,由于“小散户”居住分散,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要求的“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实际上很难做到,即使做到,成本也非常高。

“二元化”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设计

针对“二元主体”的风险态度、保险需求和经营难度差异,可以设计“普惠性基本险+高保障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一)普惠性“基本险”的设计要素

普惠性“基本险”的设计要素为:是一种保障水平较低的成本保险,类似于美国的巨灾保险(Catastrophic Coverage,CAT);政策目标是鼓励粮食生产,保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险标的是关乎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例如小麦、水稻、玉米和重要畜禽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全体生产者,即不论是“小散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要生产国家认定的“重要农产品”,都可以投保;承保风险仅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障水平仅限于物化成本,保险赔偿仅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险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直接拨款至经办保险公司。

(二)高保障“附加险”的设计要素

农业生产者在获得普惠性“基本险”提供的基本保障后,对较高水平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投保高保障“附加险”来实现。

高保障“附加险”的设计要素为:是有多个保障水平可供选择的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政策目标是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散户”也可以自愿购买;承保风险可以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价格风险;保障水平为完全成本或收入;保险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保障水平而定,保障水平越高,补贴比例越低。

“二元化”农险产品体系的政策取向和实践探索

最近几年,中央政府对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问题也比较重视。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明确了农业保险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满足农业保险的多样化需求。

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在全国200个产粮大县开展试点,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2018年8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内蒙古等六省区试点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不高于相应品种当年种植收益的85%。

2018年9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发布,提出设计多层次、可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

“基本险”+“附加险”这种“二元化”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在河北省阜平县也得到了较好的实践应用。阜平县为了破解贫困户对农业保险缺乏需求与农业保险交易成本高的双重困境,探索了“基本+补充”的农业保险运作制度,即由阜平县政府对基本保障全额补助保费实行统保,农户根据需求自己缴纳部分保费提高保障水平。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