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宇刚
2018年11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指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予以赔付”,明确了责任保险在疫苗安全问题上的地位和作用,也意味着我国将向完善的责任保险体系迈进一步。
疫苗责任保险属于产品责任保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具备的“利己”和“利他”性质。以疫苗责任保险为例,责任保险的“利己”性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疫苗责任保险可以减少疫苗生产企业责任赔偿损失,当上市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接种者损害时,根据民事法律赔偿原则,疫苗上市许可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疫苗责任保险可以转嫁部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减少其因为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购买疫苗责任保险可以为疫苗上市许可人带来“正面效应”。如果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购买了疫苗责任保险,可以保证其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那么这种做法无疑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加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不过,责任保险更重要的性质是“利他”。因为人们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进行的,所以会出现因违反法律而造成他人的损伤或者他物的损害,并由此而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的问题。责任保险的“利他”性质正基于此。例如,当由于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疫苗接种者损害时,疫苗责任保险能够及时对其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如果没有疫苗责任保险,受害者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赔偿,这会引起受害者的不满,甚至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因为责任保险具有“利己”和“利他”的性质,所以建立健全责任保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企业和个人转移责任风险,避免重大财务危机;其次,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得到伤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后,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减少政府参与责任风险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耗费,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并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建立健全责任保险体系。
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已有一定发展。从2013年到2017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规模由216.63亿元增长到451.27亿元,年均增速为20.14%;责任保险保费占整个财险市场保费的比重由3.49%增加到4.59%。同时,多个专项责任保险的开展,如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及此次疫苗责任保险的提出,都是我国责任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的表现。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与发达保险市场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我国责任保险比重很低,而且体现在我国还有很多种类的责任保险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虽然我们正在建立健全责任保险体系的路上,但道路还很远,前行路上还存在诸多阻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责任保险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自身因素主要是指,由于相比于一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更复杂,对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的要求更高,从而使得经营责任保险较难,因此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有两点:第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存在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会产生法律责任风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才会有通过责任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的需求,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会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实践来看,在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各种民事责任法律最完善、最健全的国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这也是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一方面,很多单位和个人往往只注重保障自己的财产,而忽略了对他人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害群体往往不懂得或者没有意识到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
由此可见,要在健全责任保险体系的路上前行地更顺利、更远,必须破解上述障碍。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为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基石。只有出现相关法律规定,才会出现相应的责任保险,企业和个人才可能有意愿购买责任保险。其次要努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很多时候即使有了法律,但是由于人们法律意识薄弱,也不一定必然产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因此要大力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从而激发社会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甚至对某些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另外,还要加强对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个人逐渐增强的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再加上人才和技术的支持,经营责任保险所涉及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管理,责任保险市场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我国责任保险将会不断发展。
□丁宇刚
2018年11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指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予以赔付”,明确了责任保险在疫苗安全问题上的地位和作用,也意味着我国将向完善的责任保险体系迈进一步。
疫苗责任保险属于产品责任保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具备的“利己”和“利他”性质。以疫苗责任保险为例,责任保险的“利己”性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疫苗责任保险可以减少疫苗生产企业责任赔偿损失,当上市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接种者损害时,根据民事法律赔偿原则,疫苗上市许可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疫苗责任保险可以转嫁部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减少其因为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购买疫苗责任保险可以为疫苗上市许可人带来“正面效应”。如果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购买了疫苗责任保险,可以保证其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那么这种做法无疑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加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不过,责任保险更重要的性质是“利他”。因为人们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进行的,所以会出现因违反法律而造成他人的损伤或者他物的损害,并由此而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的问题。责任保险的“利他”性质正基于此。例如,当由于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疫苗接种者损害时,疫苗责任保险能够及时对其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如果没有疫苗责任保险,受害者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赔偿,这会引起受害者的不满,甚至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因为责任保险具有“利己”和“利他”的性质,所以建立健全责任保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企业和个人转移责任风险,避免重大财务危机;其次,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得到伤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后,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减少政府参与责任风险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耗费,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并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建立健全责任保险体系。
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已有一定发展。从2013年到2017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规模由216.63亿元增长到451.27亿元,年均增速为20.14%;责任保险保费占整个财险市场保费的比重由3.49%增加到4.59%。同时,多个专项责任保险的开展,如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及此次疫苗责任保险的提出,都是我国责任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的表现。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与发达保险市场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我国责任保险比重很低,而且体现在我国还有很多种类的责任保险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虽然我们正在建立健全责任保险体系的路上,但道路还很远,前行路上还存在诸多阻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责任保险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自身因素主要是指,由于相比于一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更复杂,对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的要求更高,从而使得经营责任保险较难,因此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有两点:第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存在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会产生法律责任风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才会有通过责任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的需求,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会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实践来看,在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各种民事责任法律最完善、最健全的国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这也是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一方面,很多单位和个人往往只注重保障自己的财产,而忽略了对他人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害群体往往不懂得或者没有意识到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
由此可见,要在健全责任保险体系的路上前行地更顺利、更远,必须破解上述障碍。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为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基石。只有出现相关法律规定,才会出现相应的责任保险,企业和个人才可能有意愿购买责任保险。其次要努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很多时候即使有了法律,但是由于人们法律意识薄弱,也不一定必然产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因此要大力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从而激发社会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甚至对某些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另外,还要加强对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个人逐渐增强的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再加上人才和技术的支持,经营责任保险所涉及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管理,责任保险市场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我国责任保险将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