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年互助模式快速发展,参与用户规模已接近1亿人。很多用户把互助作为一种比较透明的保险新模式,且不说绝大部分提供互助产品的公司没有保险牌照,仅是从保险的基本原理出发,互助与保险也存在巨大差异。
会员支出与风险不匹配
以两家提供互助公司的产品为例,A公司将人群分为三类:0-17周岁,18-50周岁,51-65周岁;B公司覆盖18-60周岁群体,18-40周岁保障40万元,41-60周岁保障20万元。两款产品都表明,一旦会员罹患重疾,所有会员分摊支出。看似公平的规则,却忽略了会员之间发生率的巨大差异。以某再保公司重疾发生率为例,18岁男性的发生率是万分之3.3,而40岁的男性已经达到千分之2.2,50岁的男性更是达到了千分之7.13,这样粗放的会员分类标准显然有失公平。如果你是一名18岁的男性,在这个计划中的所有人罹患重疾风险都比你高,甚至有人是你的20倍,而你却需要分担同样的支出。保险根据年龄不同的差异化定价,看似复杂,却恰恰是对保险机制的保护。随着保险行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通过数据实现对风险的精准定价是行业不断追求的方向,现有互助产品极大简化年龄区分的方式,虽然降低了宣传难度,却忽视了对优质风险的保护,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付费和保障方式有明显区别
以A公司的互助模式为例,18-50周岁群体假设疾病发生率为34岁男性的千分之1.13,51-65周岁群体假设疾病发生率为58岁男性的千分之14.48,这就意味着当群体足够大发生率稳定的情况下,51-65周岁群体每年分摊互助费的支出是前者的13倍,特别是对于55岁以后的退休群体,在收入能力明显下滑的情况下,互助费的支出额却显著上升。保险公司一般采取平准费率,即整个交费期间的费率是一致的,通过在保险期间初期收取较多的保费积累现金价值,实现在保险期间后期不交保费或交纳小于风险水平的保费,避免在收入能力下降期交费压力过大。因此,从付费方式看,通过保险获取保障的方式明显更人性化。
风险转移对象存在差异
保险产品风险转移的对象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通过收取保费实现风险的分摊,但如果出险的实际发生率高于定价发生率,保险公司要兜底承担责任。例如,随着检测手段的提升,甲状腺癌的检出率明显提升,带动重疾发生率的快速上涨,韩国各家保险公司赔付惨重,不得不修改保险产品,对甲状腺癌的赔付进行限制。互助产品则不同,只是将风险从个人转嫁给群体,互助产品提供方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所有保障支出均由会员分担。
防范欺诈风险成本承担者不同
调查作为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险而言,防范保险欺诈的调查成本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保险公司还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其更有意愿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反观互助模式,在加入条款上就明确写名“**公司将聘请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成本由会员本人承担”,互助公司不仅不承担风险,也不承担风险防控的成本。那么是承担风险的保险公司更有理由防范欺诈风险,还是不承担风险的互助公司呢?答案不言而喻。
如果将互助看成一种慈善机制,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将互助看成获取保障的途径,那么相比于保险,互助模式仍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