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慧瑾
农业保险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当前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不断累加。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加强烈,应加快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支撑和保障水平,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保驾护航,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力助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应巩固基本面、覆盖全领域、稳步提标准,加快推进理念创新、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要研究建立口粮作物农业保险全覆盖制度,共同组织开展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新型经营主体专属的农业保险产品等创新试点,研究出台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的补助政策。要强化农业、保监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建立顺畅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合力打造新时期农业保险升级版。
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路径
应充分认识当前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政策目标上,从提供灾后补偿单一目标向服务农业现代化等多重目标转变;在功能作用上,与政策目标的转变相适应,从基础的经济补偿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扶贫开发、担保增信和辅助市场调控等综合功能拓展;在发展动力上,从以往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单核驱动模式向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农户参保意识增强的多核驱动模式转变。要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核心,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深化产品改革,构建保险责任广、保障程度高、理赔程序简、费率水平合理的产品体系。
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规范经营,推动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资源、科技、人力投入,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多样化、充足的风险保障。重点从把握种植业保险发展指导思想、降低保险费率,加强宣传引导、满足农户保险需求,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以加大政策补贴力度、健全赔付机制、创新发展模式等多种路径方式,促进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
推进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具体策略
第一,科学研究厘定保险金额费率,应按照“提标、降费、扩面”的思想,进一步深入研究科学厘定保险金额,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业保险吸引力。采用先进的保险统计方法,能够科学计量保额、补贴额、保险费率等重要数据。政府统计部门每年,对每一种可保农作物进行收获量的抽样调查,以每个区域可保农作物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然后根据过去20年损失资料计算出每个地区的标准费率,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每个风险区的标准费以地区的标准费率制定,以此为试点,随后逐步推广。
第二,要把宣传、贯彻农业保险政策作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让各级协办机构、基层业务部门和农民群众真正了解种植业保险政策及条款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部门业务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保意识。同时要统一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要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提高农险知识普及率。县区农业保险办和保险公司应及时编印农业保险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一个农户,使农户了解种植业保险的政策、条款、责任范围、交费标准、赔偿标准等规定。
第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各类机构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严禁不严格执行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严禁平均赔付、拖赔和无理拒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保监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速处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农业保险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五公开、三到户”规定,提高查勘定损、理赔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三元化监管体系的建设,可以有力地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信力,提高招投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完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保险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等大灾风险准备金,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保险机构购买商业再保险方式转移超赔风险,使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建立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健全大灾应急预案。健全赔付机制。各级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抓紧建立农业灾害预警数据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核灾定损所需的气象证明等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情况文本,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备查、复核相关信息,作为保险灾害核定的依据。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快查、快定、快赔”的原则,及时做好对受灾农户的理赔工作,切实简化理赔支付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黑龙江省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由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农业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联合建立种植业巨灾风险保险联合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建立种植业再保险机制。当前黑龙江省对种植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还未出台任何政策,同时农险再保险成本很高,这是当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另外,黑龙江省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这成为制约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第五,加强农业保险与财政支农奖补资金、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方面的政策融合,扩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探索银保结合共建农村信用共同体,形成保险与信贷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和投入,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因调整保险保障标准,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费,根据现行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财力状况,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提高经济强县的分担比例,降低欠发达县的分担比例。同时,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增加对贫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切实解决种粮大县种植业保费补贴资金难以到位的问题政府加大对种植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并逐步实现制度化。
黑龙江省已经按照各级政策按比例分配对于种植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同时,应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划分补贴额度,也可以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项目,来加强其对种植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当前,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原则,这在有些地区农户并没有意愿去参保,所在某种程度上,应对种植业保险实现制度化,让农户参保更具有积极性。加强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在进行农业保险的补贴工作时,要根据县级部门的情况合理进行投保比例安排。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安排补贴标准,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的降低县级部门的补贴。另外,相关部门可以实行一些鼓励政策,加强县级部门的积极性。例如,对于县级部门农业保险的推广进行考核评定后,选出优秀的县级部门进行奖励。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的提高县级部门的积极性,在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