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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自然灾害 尴尬的巨灾保险现状

发布时间:2018-10-09 09:45:0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刘淑彦

今年夏天频发的台风,为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8月中下旬受台风“摩羯”“温比亚”影响,山东省潍坊市遭遇罕见的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亿元,13人死亡。9月中下旬,台风“山竹”在广东台山海宴镇登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贵州5省均受其严重影响,造成近300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74.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2亿元。

巨灾保险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应对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上我国的巨灾保险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保险赔付在巨灾损失中占比较低。从历史数据来看,1998年,我国特大洪灾导致了2484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保险赔付仅有33.5亿元,占直接损失的1.3%;2008年南方冰灾,保险赔付8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1516亿元)的比重不足6%;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保险赔付约为20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的比重不足1%。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重仍处在较低水平。2014年8月的云南鲁甸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3亿元,而保险公司的估损金额仅有734.5万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1%。而从全球范围来看,2016年灾害总损失和保险损失分别为1750亿美元和500亿美元,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所占的比重高达30%左右,个别国家这一数据甚至达到60%。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相比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比重明显偏低。为什么会这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从巨灾保险的供给端来看,技术水平低和数据不足限制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从传统理论来看,可保风险需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经济上具有可行性;(2)存在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之所以认为,一般情况下巨灾风险不在商业保险的可保风险范围之内,是因为巨灾风险难以完全满足以上全部标准。

随着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扩大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巨灾风险也逐渐具有了可保性,这些巨灾风险也逐渐被部分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只是从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技术水平较低,极大的限制了商业保险以合理价格提供巨灾保险产品的能力。巨灾风险的评估难度远高于其他风险类型。对一般的风险类型而言,评估风险和制定保费可以基于过往的损失数据,利用传统的精算模型进行评估。但对于巨灾风险来说,一方面过往的损失数据资料较少,例如地震灾害往往数十年甚至数百年才发生一次,数据量不足;另一方面,巨灾风险的厚尾特征也更为突出,风险的预测难度大,巨灾风险的评估往往还需要依赖于巨灾危害度分析和建筑物巨灾损害分析,无法直接通过损失数据用传统的精算模型评估。因此,巨灾风险信息的获取难度和巨灾产品的设计难度,使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的承保意愿较低。

第二,从巨灾保险的需求端来看,巨灾保险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比对其他一般风险更低。造成这一点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政府补贴等政府救援方式作为我国目前巨灾灾后处理的重要手段,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巨灾风险被视为一种“准公共风险”,当政府在巨灾风险中承担了更多风险转移和分散方法时,人们会更依赖于政府,从而降低了个人购买巨灾保险管理巨灾风险的积极性。其次,人们普遍对巨灾保险不够了解,认可度较低,因而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相对较低。

第三,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也是目前巨灾保险发展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对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保障范围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一般限于笼统的政策性号召性文件,相关的立法和应急方案也多为政府的灾后救济制度,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这也限制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