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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8-08-15 08:02:5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樊小斌 何虹

为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各地探索开展了“银政企+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积极开办“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成效明显。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成本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便贷款出现问题,银行可以通过处理抵质押物,收回贷款避免损失。在保证保险贷款模式下,保障银行贷款免遭损失的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和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之上。办理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借款人因交纳了保费,会从心理上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贷款出现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导致其主观上还款意愿降低而形成风险贷款。

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开办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认识上有一定误区。一是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银行部分客户经理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了履约保险,贷款出现风险形成损失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但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二是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却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影响业务开展。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推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笔者建议: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发布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人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要强化保证保险贷款三查制度。一是尽职贷前调查。客户经理在进行贷款调查时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等情况,全面了解借款人信息,不能以有保险公司承保就放松贷前调查,降低信贷准入条件,必要时可与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开展贷前调查,相互沟通,防止借款人对银行和保险公司陈述不一致影响贷前调查质量。二是强化贷中合规审查。根据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贷款审查要有不同的侧重点,对相关风险点要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保险公司也要提出相应的意见。三是开展贷后检查。鉴于保证保险贷款性质特殊,贷款安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意愿,银行要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工作,对重要财务指标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同时与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管理好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