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
自2007年以来11年间,中国大陆农业保险的迅猛发展已为全球瞩目。到2017年末,中国大陆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477.7亿元,同比增长14.5%,参保农户2.13亿户次,同比增长4.6%;全年共向5388.3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366.1亿元,简单赔付率77%。种植业保险方面,承保主要农作物21亿亩,同比增长21.8%;实现保费收入311.2亿元,同比增长11%,支付赔款254.95亿元,简单赔付率81.9%。全年共提供农业风险保障2.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较保费收入增速高出14.7个百分点。
随着农业保险的迅猛发展,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在有些省区竞争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加之全国的经营时间不长,对农业灾害的发生规律的认识还非常不足,特别是一些主体,因为经营技术和人才的局限,数据和经验的占有和积累也存在实际困难,在这种环境之下经营农业保险,其风险便不断从各方面暴露出来。
今年,全国都在防控金融风险,在农村金融这个不可或缺的领域里,农业保险的经营有没有风险,如果有,这些风险有什么特点,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控这些风险,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农业保险经营中值得重视的主要风险
笔者以为,农业保险领域虽然少有高杠杆或者激进投资、资产错配等风险,但有几类风险还是值得重视:
第一,无可回避的大灾风险。大灾风险是目前所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最大风险。这里所说的大灾风险,是指一个地区或者一家公司在一年经营中“赔穿”的风险,也就是赔付率超过100%的风险。
2015年之前的几年,几乎所有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都比较乐观,从全国整体来看,简单赔付率最高的年份2009年是76.1%,最低的年份2011年只有51.2%。从不同公司的经营来看盈亏状况虽然也有差异,总的来说在再保险摊回之后也没有亏损的情况。以省为单位来考察,除了个别省份的风险损失比较大之外绝大部分省份也没有很多超赔发生。所以,财政部在2014年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涉及的问题虽然不少,但是共同的潜台词是,前7年的农业保险风险责任较小,保险费率偏高,经营的利润有点多。
但是,接下去的三四年,大部分地区和主要险种降低费率,同时,较快拓展业务之后,就遭遇到不那么照顾保险公司的气象灾害了。赔付率也就上去了。就全国来看,接下去三年(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综合赔付率分别是71%、76%和70%。而这几年的综合费用率则是19%、21%、24%,—路攀升。要说起来,从全国来看,还没有一年是“赔穿”的,只是保险机构的利润逐步在减少。局部省份的严重损失就凸显出来了。
这几年的分省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包括计划单列市在内的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超赔,赔付率最高的达到400%,到2016年,有11个省、市赔付率超100%,赔付率最高的福建省,达到186.6%。深圳市的赔付率达427%。有两个市是连续两年超赔。
某农业保险大省从2012年开始建立本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从2012年到2016年,5年共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6.79亿元,因为本省局部地区大旱导致的超高赔付,已将积累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使用掉85%。而不幸的是,2017年该省的农业保险又是一个超赔年份,简单赔付率135.6%,如果把未决赔款加进去,这个赔付率是141%;即使2017年将本省大灾风险准备金提足、用完,也不能弥补保险机构在本省的经营亏损。
我国的农业保险基本制度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而对于一些地方来说,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累积风险还是很高的,风险在空间上难以分散,这可能使承保基础的大数法则在这些地方将不复存在。
第二,并不鲜见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那就是不仅广泛存在于投保一方,存在于承保一方,还存在于作为支持和组织者的政府部门一方。农险中的道德风险也一直伴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而在不断“创新发展”。
在投保一方,虚假投保是常见的一种表现。其一是骗保,基层干部(或者是协保员)假借村里农户的名义投保,编制投保农户的名单和信息,垫付农民该交的保险费,欺骗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甚至与保险公司合谋来骗取财政补贴。
另外,投保农户在受灾以后谎报灾情、虚报或者夸大灾害损失、串换标的以骗取农业保险赔款的现象也并不鲜见。在不少情况下,有关气象部门或防疫部门甚至协助骗保农民开具灾害天气或者牲畜死亡证明。这类现象无论养殖保险,还是种植业保险经常发生,有时候甚至是大规模地发生。与此同时,投保农户不按照正常的耕作制度进行农作,疏于田间管理,或者在受灾以后怠于采取减灾减损措施,以获取保险公司的超额赔款也普遍存在。
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谓五花八门,表现也非常突出。比较典型的是监管部门一再惩罚的通过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理赔、虚挂保费和虚列费用等“五虚”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少地方出现承保面积大大超过当地播种面积,承保牲畜头数成倍高于投保农户实际饲养头数的“怪事”,甚至一个饲养场一年在同一家公司购买两次保险,签订两个同一年度的投保合同。
目前,新出现的道德风险的“创新”是“合谋骗补”。在养殖业比较常见。生猪养殖场可以选择多保(虚保):1000头猪投保2000头,与保险人达成“默契”:不管有没有猪只死亡,有多少只猪死亡,都按照保险费的60%赔款,养猪户净赚40%的利润,保险公司也毛赚40%;也可以少保或者选择性投保,猪场有1000头的规模,只投保100头,死猪全部赔偿,或者“协议”赔偿。
政府有关部门本来只是协助保险机构宣传和组织投保,帮助保险机构定损理赔,便于合理定损减少纠纷。但一些地方的相关政府部门,有的公开索取较高“手续费”,甚至为了帮助有的公司获取或扩大市场份额而受贿。或者以掌管和分配财政的保费补贴资源而索贿。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或者农户农业保险赔偿款等问题时有发生。
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与犯罪相联系的,它们之间其实没有严格的界限,实际上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很多严重的道德风险必然走向犯罪。虽然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多大体量我们无从统计,但农险中的犯罪有一些数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2013—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犯罪案例共计有142个,涉案241人,所涉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单位受贿罪等7项,其中,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涉案数量分别为78件和30件,占比为54.93%和21.13%。
在涉案人员方面,贪污罪涉及乡镇及以上干部8人,村干部105人;滥用职权罪涉及乡镇及以上干部24人,村干部10人。跟投保一方的逆选择相比,保险人的逆选择实际上是自身经营的风险管理手段,与投保一方的逆选择性质和后果不大一样,主要影响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拓展范围和规模。
道德风险一般来说虽然不至于导致公司破产,但肯定会增加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损害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严重的道德风险会走向犯罪,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基础甚至丧失市场份额。普遍的道德风险也必然动摇农业保险制度基础。我们不能小视,更不能掉以轻心。
3.不可忽视的逆向选择。
一般认为,逆向选择(或者逆选择),是一种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是指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进而出现保险市场上充斥着“高危险的投保人(劣币)”,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失败的现象。显然,逆选择也是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重要风险之一。
在农业保险中,一般来说人们比较重视投保人的逆选择问题,因为这会给保险经营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甚至导致经营失败。笔者调查过一个地区的种田大户,有的种田大户流转来的耕地质量不大好或者地势低洼,而当地的农业保险是全省一个费率,该农户投保积极性非常高,前一季作物受灾正在查勘定损,他就积极要求购买下一季作物的保险并要提前缴纳保险费,因为他知道他的耕地经营风险比别的农户要大。北方一个省,有几年同样发生过这种问题,某个地区尽管政府帮助动员保险公司宣传,但很少有人买小麦保险。因为他们这里灌溉条件较好,旱涝保收。
实际上农业保险经营中,除了投保一方的逆选择,保险人一方也有逆选择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始几年,小心翼翼的保险人一般对保险责任的确定非常“计较”,不少公司把旱灾、病虫害等风险责任都作为不保责任。毫无疑问,旱灾、病虫害常常会大面积发生,有一定的系统性,保险人通过保单设计对风险进行选择非常有利于保险人自己。
当然,跟投保一方的逆选择相比,保险人的逆选择实际上是自身经营的风险管理手段,与投保一方的逆选择性质和后果不大一样,主要影响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拓展范围和规模。
产生经营风险的原因
探究上述农业保险产生各类经营风险的原因,对于不断解决这些问题,降低这些经营风险的发生率或者减少风险损失后果是有意义的。
农业保险中的大灾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客观存在,之所以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它的存在和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影响,是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对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特点和规律还缺乏研究认识,总是忙活着开发产品、做业务、拓展市场。而对于当地的经营风险,没有很好了解。
当我们对当地的自然风险,特别是大灾风险缺乏足够认识的时候,我们的产品开发和业务拓展就可能有盲目性,我们的精算依据也很可能有缺陷。特别是在剧烈竞争条件下,费率厘定或者报价会出现较大缺口。这很可能会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些错觉,认为由保险公司厘定的农业保险费率可能是“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一刀”,就可以跟公司讨价还价,甚至强行要求保险公司降价。这里,必须承认,我们国家目前这种农业保险制度,因为历史、认识和技术的原因,政府对农业保险价格缺乏操控手段。农业保险的价格特点在于,保险费组成的两个部分:即风险损失概率和费用(包括税收、利润等)成本,而风险损失是不可能通过技术改进来降低的,就是说那是一个客观的不可能人为降低的成本。能够改变或者压缩的只有费用部分。因此公司也好,政府也好,必须客观地厘定和认定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是和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无论是投保人一方,保险人一方,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一方,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都是基于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利益驱使。之所以会发生,跟诸方面缺乏合规守法经营观念有关,也与制度和规章不健全和现有制度、规章流于形式有关。
逆选择问题的发生,对保险人来说,原因在于对巨灾风险的本能规避,减少经营的失败甚至破产。当然,也有保险公司自身人才和技术不足的原因,因为缺乏必要的数据积累,或者申请保费补贴的不易等。对投保人来说,他们对自身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了解得更多更清楚一些,而我们目前在缺乏科学合理的风险区划条件下的“一省一费率”的费率制度,给了他们可乘之机或者叫“顺理成章”的选择。从农险制度的设计和建设的角度来说,从顶层设计到微观经营主体,我们一开始就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精算制度有所忽视。
如何防范和治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风睑
农业保险中的风险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众多原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解决这些问题,有效地防控风险,要进行统一规划并从多方面着力和防范。
第一,要加强对农险经营中大灾风险的研究。不仅从全国总体上加以研究,也必须分省加以研究。我国地域宽广,地理地形和气候气象的差异很大,有些地区有分散大灾风险的客观条件,但有的省份可能不具备这种分散条件。所以有些灾害,例如旱灾、洪涝和台风灾害等,在有的地区可能是系统性的。需要对各地的大灾风险作深入研究,吃透本地的累计风险,因地制宜地制定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否则,盲目开发险种,盲目进行展业,很可能放大经营风险。
第二,尽快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已经取得了业界和学界的共识,也已经取得了中央决策层的认可和支持。
作为这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拟议中的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已经进入论证阶段。但是对于再保险之后的风险分散层次和出路,即再保险摊回仍不能填补的超赔责任如何融资和操作,还没有取得明确的决策意见。其实这里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省一级和中央一级要不要建立大灾风险准备基金,或者安排必要的融资通道;再保险之后的融资如何操作,责任如何分担。
第三,要对农业保险市场上的竞争作出限制性规定。农险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是农业经营多种风险的祸根之一。因为这种竞争,手续费如同车险市场一样不断攀升,既助长了投保方、保险方和政府的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也不利于科学合理费率机制的形成,大灾损失和违法违规无法根治,苦果只有保险公司自己来吞。
第四,要不断强化所有保险人经营农业保险的“基准意识”。这种基准意识就是做农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做贡献,而不是因为做农业保险有政府的保费补贴而好赚钱、多赚钱。
第五,还是要逐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险区划,建立我国科学的合理的农险费率精算制度。农业保险虽然是政府支持的,但是其操作规则还是要严格按照保险的经营制度来实施和运作。而精算平衡是它的数理基础和数理规则。不同的风险损失概率就必须与其分散风险的成本相对应,这就是保险经营最基本的“风险一致性”原则。所以,无论怎样“麻烦”也需要按照这些原理和规则来做农业保险。
第六,把科学技术应用的文章做足,不仅能实现精确和高效承保,更可以通过精确定损防控很大一部分道德风险。目前各公司都很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无人机航拍、遥感技术等在农业保险的承保、定损、理赔方面的应用,初步显示出防范道德风险方面的明显效果。
某地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林农报损50万亩,索赔2亿元。保险公司不可能深入广袤的森林里去作精确查勘,又跟投保险农户达不成赔偿协议。后来借助某大学灾害研究中心的专家,通过遥感技术,比较准确地确定了受灾面积是15万亩,而不是50万亩,并分辨出不同损失程度和等级,最终赔付了3200万元。
第七,完善规则、严格监管是防控好农业保险风险的必要外部条件。笔者不止一次呼吁,防止农险经营的各类风险,完善规则,加强监管是绝对必要的。必须加强农险监管力量,充实监管队伍,扩大编制,行使农险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责。避免在具体监管中的意见分歧和步调不一致。
对现有的一些监管制度和规则,要全面认识和理解,例如,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有人据此认为,保险费率是否只能降不能升。其实,如果经营实践一再证明现行费率低估,也是应该向上调整的。这是认识农业灾害和风险的过程,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