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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视角的安责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10 09:21:2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陈功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给人口稠密城市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城市灾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高发风险,给城市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促进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立。近10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并未得到长足发展,市场供需双冷,虽然近几年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其展现的巨大潜力不相称。安责险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中应有的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损失补偿功能没有充分有效发挥。

市场现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问题的经济政策之一。

安责险的发展,从其市场总体特征来看,就是规模小、发展慢。安责险市场增长相对缓慢表现之一,是与包括安责险在内的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长期未能形成规模。2017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541.38亿元,其中,责任保险451.27亿元,结构占比4.28%,低于国际平均的16%(美国约22%,英国约15%,德国约12%);之二是责任保险增速较缓,2006年至2017年我国责任保险原保费收入由56.33亿元增长到451.27亿元,年均增长率20.88%,同期我国财险业市场年均增长率18.28%,作为一个小基数险种业务其年均增长率仅高于总体业务增长2个百分点。

2017年,包括安责险在内的新兴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91.09亿元,在责任险业务结构中的占比20.19%,在财险业总体业务结构中的占比0.86%。2013年河南省财险保费收入238.83亿元,其中安责险保费收入2670万元,结构占比0.13%;2016年湖南省财险保费收入273.05亿元,安责险保费收入6616万元,结构占比0.24%;2017年浙江省财险保费收入621.83亿元,安责险保费收入5261.64万元,结构占比0.085%。综合判断,当前我国安责险保费规模不足财险业总保费的0.5%。

主要问题分析

保险机构对安责险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企业对安责险需求不足、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体制的局限,是综合影响我国安责险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1.保险公司对安责险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风险管理基础建设欠缺和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不足,是造成保险公司包括安责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关键原因。一是风险识别和保险定价难、产品开发成本高;二是安责险产品责任覆盖过窄;三是安责险保险服务尚未实现事故预防功能。

2.企业对安责险需求不足。一是企业选择传统责任险产品组合满足安全生产内外责任的保障需求;二是企业风险意识、公共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我国企业经营者风险意识、公共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法律意识不强,缺乏风险管理必要成本安排的主动性;三是安责险当前并非法定保险。

3.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和标准化的保险低效。我国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的固有缺陷,在城市安全风险保险保障方面得到充分映照。一是部门分割,各自为政,自搞一摊,相关保险产品存在浓厚的部门色彩,使保险在城市安全风险的整体综合保障功能方面,存在重叠和遗漏。保险业相关产品满足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要求“奉命”而作,缺乏立足城市安全风险整体保障的科学的分类分工定位、缺乏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工定位清晰基础上的效率组合,没有标准,不成系统,使相关保险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无以最佳优化。二是部门间整体联系不够、缺乏协调合作、信息和公共资源不能实现全面共享,相关保险的推动受部门事权的局限使得效率相对较低。

有效实施的路径

安责险制度,以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主要来源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的防控和经济保障,成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整体治理的重要内容。安责险制度有效实施、充分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与开掘市场潜力,必然基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顶层设计所创造的良好环境以及政府与保险监管机构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推动;必须着力解决其产品责任缺陷的问题;保险人必须着力于产品体系完善、市场开发、风险管理服务等几个关键要素并做好安责险险种的风险管理工作。

1.安责险制度定位及其产品创新

国家安监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安责险的定义所确立的安责险制度基本框架,一是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二是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保障,包括对企业雇员与社会公众的责任。安责险制度,成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结合城市安全风险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结合”的枢纽在于安责险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公众责任的保障。

基于安责险作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重要工具的职能,企业安全生产公众责任,必要成为安责险基本责任要件;基于安责险替代传统险种的效能目标,必要增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基于相关行政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服务应当成为安责险的扩展责任并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企业安全生产全面风险的评估以及提供评估报告。

为使安责险更具性价比的优势,必要使保险定价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及以往事故记录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将无赔款优待原则引入安责险的定价,激励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完善

一要做好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整体规划。基于保险和风险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的目标,必要在城市安全风险全面识别和科学分类基础上,做好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整体规划,将其全面融入到城市安全发展规划,在各项具体措施中配套保险项目,借助保险业风险数据资源及专业管控的技术优势,助力政府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

二要做好城市安全生产风险的整体评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构成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重要来源。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战略部署的重要缺陷之一,就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未能纳入城市公共安全整体风险的有效管理,城市公共安全评估未能对区域企业整体风险进行重点涵盖,造成城市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效力不足。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是城市风险治理有效性的先决基础。安责险制度要求保险机构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对城市公共安全整体风险管理而言,是必要但不充分的,必要在城市安全生产整体风险全面识别评估对城市安全生产风险格局和特征判断的基础上,明确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目标明确、重点明确、更有效率,同时避免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的盲区。

3.相关政策的支持

一要促进安责险的企业覆盖面扩大。《安全生产法》鼓励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安责险制度功效的切实发挥,需要生产经营企业应保尽保,第一序列是行政法规列明的高危行业企业,第二序列是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存在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的企业,第三序列是由于多种历史原因实际存在而缺乏责任主体的重大危险源,可由政府作为投保人投保。

二要规范安责险经营的市场准入。安责险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社会敏感性大,有些事故赔付额度巨大,必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安责险在保险保障、事故预防、安保良性互动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对保险机构的准入,可以招标选择实力雄厚、覆盖面广、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政府政策性保险采购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库,按照相关程序从库中选择名单,由其综合经营政策性保险,不仅可以降低交易和沟通成本,而且可以提高保险机构对政策性保险经营的综合效益。

保险产品的准入,需要在明确安责险产品基本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建立产品的相关标准,并经过相关审核程序获得确认。保险经纪人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服务者,是与保险人共同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服务的重要搭档,其市场准入,需要对其风险管理服务资质、专业能力水平等设立严格的考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