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东
从我国第一款全国性的巨灾保险产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正式落地,到2017年7月1日整一周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共为近150余万户居民提供了超过670亿元的风险保障。截至2018年5月28日,上海保交所交易信息显示: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已出单113687件,覆盖家庭338.78万户,保险金额达1326.85亿元。这一成绩得益于灾害防范与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尤其地震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是防灾、减灾和救灾领域取得一系列新的进展和成就的一个标志。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发展概况
(一)试点先行
我国地震多发,地震区域覆盖全部国土。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有效应对大灾巨灾发生,我国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酝酿多时,并结合各地方实际,先后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其中,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这一保险由大理州政府统一投保,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主要方式、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商业保险为补充,构建“三位一体”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操作上,将地震指数保险启动赔付震级设置为5.0级,并以每0.5级为一档,进行差异化赔付),四川省绵阳、乐山、宜宾、甘孜四市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试点政策为:居民自主投保、各级财政补贴、赔付到户)。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和社会稳定作用,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由于地震灾害具有破坏性强、难以预测和防范、导致的损失程度大、影响范围广等显著特点,使地震巨灾保险面对的风险极大。单个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这就使得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成为必然。2015年4月,为整合行业承保能力,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共同分担损失,有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参与组成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这是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共同体对各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摊,从而分散风险。
(三)相关制度的出台
2016年5月12日,《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该年7月1日,我国保障因破坏性地震振动及次生灾害造成住房破坏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标志着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该“地震险”产品特点:一是保障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住宅,具体保障因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造成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的损坏,包括供暖、卫生、供水供电、管道煤气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二是实行差异化定价,这是由于区域不同、地势各异、房屋结构差别大等,导致不同地区的费率各有不同(区域界定主要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借鉴相关行业的数据)。三是设置了保险限额,并非所有标的保额上限都是百万元,砖木结构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其他结构保险金额上限为6万元。四是同一住宅只能投保一次,一个人有多套住宅,可以每套住宅都投保一次;但每一套住宅只能投保一次,不能重复投保。五是费率较低体现惠民,产品平均基准费率仅有万分之四,相比中国台湾地区此类保险基准费率为万分之九、新西兰为万分之十五、日本为万分之五到万分之三十一,可见费率较低,充分体现了惠民政策。
(四)运营平台上线运行
2016年12月26日,我国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交所正式上线运行,为共同体提供承保理赔交易结算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五)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推出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共同体和各地财政部门,在该年6月1日起施行。对该专项准备金的核算、计提、使用、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积极稳妥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稳步实施,推动国家灾害管理的稳定和长久机制形成。
(六)保险公司积极推进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在推进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上作了很大努力,成果也较明显。例如,2017年人保财险向8397万余农户提供了政策性农房保险;诚泰财险作为主承保公司积极推进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巨灾保险试点。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推进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大大缓解了政府部门灾害管理工作和资金压力。
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公众的投保意愿尚待增强
地震就某一地区来讲发生频率较低,所以公众投保这方面商业险的意愿不强,投保者不多,这就造成了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销售上有一些困难。如何增强公众购买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意愿,提高其投保积极性,进而更有效地利用保险手段减轻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让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这一利民惠民的经济补偿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是保险业和社会各界的一大课题。
(二)制度设计尚待完善
首先,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不够系统、不够完善,主要尚缺相关法律层面的支撑,相关法律层面严格把控不到位,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就难以很好发挥作用、发展也将难以为继;同时,尚未建设形成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完整体系,影响到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其次,目前的巨灾保险主要是补偿,缺乏激励政策来调动地方政府和居民的防灾积极性(包括防灾意识、防灾措施等),保险机构的数据技术、精算技术、防灾方案等专业风险管理技术也尚未很好运用在巨灾发生前及巨灾发生时,并且高补偿性可能引发事前的道德风险。再次,巨灾保险中,政府与保险机构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虽然政府主导上效率较高而保险机构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在灾前预防、灾中应急响应、灾后重建与防御的制度安排上,尚未能有效提高防灾、救灾、减灾的经济效益。还有,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赔偿责任和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民众购买这种巨灾保险有一个较低的保费负担,才会有利于该保险的推广。
(三)资金筹集面较窄
在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资金筹集上尚未发挥出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优势,资金筹集面较窄,难以实现资金的大量筹集。这一面临的问题显示出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资金方面的不合理性,也影响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住宅地震损失赔偿责任的能力,不利于运用保险减轻地震导致的住宅损失所造成的受灾民众经济负担。
(四)赔付水平低、运行风险大
我国现实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比重明显偏低,还不到3%。而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赔付占全部地震巨灾赔付的比例在平均1%~5%左右的水平。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虽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受偏小的覆盖面制约,保险赔偿的范围相当有限,也明显表现出地震灾害赔付水平低、运行风险大等问题,并且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五)产品存在的不足
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是一种对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分散和损失分摊的巨灾保险。该保险产品,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目前大数法则的作用较难在区域性巨灾保险产品上发挥,这是因为巨灾往往造成大量同质的风险标的同时索赔,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承保风险。这需要有足够大的业务覆盖范围,使总体层面索赔的相关性下降,才能将不可承保风险变为可以承保。二是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规模较小、供给短缺,巨灾风险转移方式较为单一。现实的这种产品状况,反映了巨灾风险分散能力较弱。三是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需要精确定价,由于地震风险与其他风险差异较大,表现在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大且不均衡,需要精准的保险精算技术及更多的风险数据进行保险费率厘定。
(六)直保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缺失
直保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上存在缺失。一些公司在定义风险偏好时,在经营上只有定性说法,缺少有效应对方案,难以保证严谨、高效、较强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于通过风险偏好和定量标准导出公司整体巨灾风险的一个容忍度,这方面也还不够完善。大部分公司尚未建立巨灾保险模型。
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发展趋势
(一)制度建设和实施将加速
2017年1月13日,印发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建设好巨灾保险制度,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二)健全相关法律
为确立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及其他巨灾保险制度,并保证这方面制度的顺利实施,将加快立法工作,推进《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面的职责,规范巨灾保险的操作。
(三)持续扩大覆盖率
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如果能实现3%的覆盖率,初步测算就会有1.7亿元的保费规模,可以承担达4500亿元的风险保障。保险行业下一步将继续扎实推动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开展,致力于延长保险期限,扩展保险标的和灾因,持续扩大覆盖率,实现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服务经济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作用。
(四)提升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共同体运营平台将不断丰富其功能性,紧密对接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在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提升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并逐步实现全国范围的跨区、跨期保费积累和损失分担。二是保险机构将积极推进损失补偿与风险控制的统一,除了保障,还要充分发挥防灾减损的风险管理功能,为家庭、企业、社会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积极进行事前防范,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使保险真正成为巨灾风险的管理者。三是各保险公司将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大巨灾保险产品创新力度,设计、开发更多符合现实需求的巨灾保险产品,不断通过巨灾保险产品的专业风险管理性能创造价值。四是抓紧建设保险全行业的巨灾数据库和进行巨灾风险模型开发,运用高质量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能够做出高质量的巨灾风险评估。
(五)加强与地震系统的科技合作
加强保险行业与地震系统的科技合作,扩大双方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联合研究和融合创新,提升地震巨灾风险的管理能力。
(六)建设好保险业巨灾后的损失评估体系
建立保险业巨灾后的损失评估体系,可以对巨灾造成的损失给出合理赔偿的权威依据,也有利于发挥保险功能助力巨灾后的重建工作。
(七)设立巨灾保险基金
设立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或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这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两种机制的结合优势,避免只靠保险机构承保住宅地震巨灾风险及各类巨灾风险,并可以解决有限的保费收入与地震等巨灾的巨大损失之间的矛盾,尤其可以配套、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依托这一基金将更好地发挥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