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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发布时间:2018-05-15 10:51:3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米亮

进入2000年以来,我国地震灾害频发,使国家财政经济和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由于没有相对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政府承担了地震发生后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地震巨灾保险的发展和普及对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概况

地震巨灾保险是指对地震灾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分散和损失分摊的一种巨灾保险。地震巨灾保险能够有效地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实现社会互助,在震前预防、减轻地震灾害损失、震后补偿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就目前情况来看,商业保险中的地震巨灾保险少之又少,极少的地震巨灾保险都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并且存在收费较高的问题,因此大多数投保者都会避开地震巨灾保险。但是,地震风险具有破坏性强的显著特点,并且难以预测和防范,所以地震巨灾保险也是最复杂的巨灾保险。

2001年,在政府的动员下,保险公司的地震巨灾保险业务有了扩展,我国地震巨灾保险政策进一步开展。总体来说,尽管由政府主导效率较高,但还是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地震巨灾保险承保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在发生地震灾害时,商业保险赔偿的范围还是相当有限,所有用来抗震救灾和震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大多以国家财政为主,社会救助等为辅。可见,通过保险方式解决社会损失问题的地震巨灾保险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地震巨灾保险的补偿作用还很有限。

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由此我国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正式展开了深入探索。保险共同体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开始走向更长远的发展道路。地震巨灾保险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供地震巨灾保险服务,以及灾害损失分散的主要作用,有利于改善保险需求,提升地震巨灾保险承保赔付能力,加快建设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

保险“新国十条”中提出要“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因此由于我国国土辽阔,灾害种类较多,各灾害频发地区分布较为分散,所以关于巨灾保险试点的建立还需要根据各地不同实际情况探索建立。

自2015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云南、深圳、宁波等地多个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并在发展中取得了不错的效益和成果。在我国欠发达的云南地区,地震灾害频繁发生,地震灾害对于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破坏都非常严重,同样经济也遭受巨大损失,并且灾后重建工作进展也十分困难。地震灾害主要是对于住宅抗震等级较低的地区影响较大,因此选择以住宅作为地震保障对象,这也反映了当地的风险特征。

我国目前试点地区所实行的模式类似于政府主导经营模式。云南省农房地震巨灾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主要方式、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在地震试点开始两个月之后,大理州永平县就发生了5.1级地震,对民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80万元。根据之前签订的试点方案,政策性农房地震巨灾保险共计为永平县赔付了 753.76 万元,这是云南省甚至全国首例农房地震巨灾保险理赔。

我国地震自然灾害频发,使得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发展在目前来看还处在起步阶段,早先发生在我国的地震灾害赔付中,地震巨灾保险的赔付比例占其中全部赔付的比例微乎其微,平均下来只有 1%~5%左右的水平,在新国十条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城市开启了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地震灾害的损失也在不断加重,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必须要求我国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风险机制,以便于风险的转移分散,所以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

面临的困难

(一)销售困难,保险保障不够全面。自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以来,各商业保险公司依靠自身销售渠道进行销售,被保险人较为分散,一方面我国人民对于保险的购买意识不够强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并没有形成合作模式,在地震巨灾保险上的宣传并没有达到效果,没有形成统一的统保模式,对于地震频发地区的保险保障还是不够全面。

(二)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不够完善。由国际上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它们都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以及法律制度的支撑,地震巨灾保险的发展将难以为继。我国虽然也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台,但仍然片面性过于明显,并没有完善的,系统的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形成。保险制度的运行也需要相关法律的严格把控,才能发挥其作用。

(三)保险基金筹集较为困难。目前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地震灾害发生后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互助方面,由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住宅损失赔偿责任微乎其微,这就暴露了保险严重的不合理性。所以我国保险的发展首先需要面临的问题就是保险要如何去实现基金的大量筹集。

(四)保险赔付能力有待提升。在发展保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保险的承保赔付能力问题。因为地震的发生一定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人民流离失所,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无疑会给国家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保险应该具有较大力度的赔付能力,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带来的一系列损失。

(五)地震巨灾保险赔偿责任和范围有待明确。从已经建立的地震巨灾保险试点的情况来看,以云南省为例,如果用购房款作为保险保费,那么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开发商的利润和土地使用费必须剔除。与此同时,保险的保费也应该限定一定的限额,才能确保一个较低的保费负担,有利于保险的推广和人民的支持。

(六)地震巨灾保险有待精确定价。地震风险和其他风险有着较大的差异。如果一系列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较大又具有不均衡性,那么地震灾害损失就难以评估确定。所以需要更多的风险数据和精准的保险精算技术对保险费率进行厘定。

建议

(一) 扩大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收取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基金就可以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优势,其具体措施就是由国家财政出资建立国家保险基金,这样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就可以根据灾害损失的评估情况进行一定数额的赔付,以减轻地震对住宅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受灾害民众的经济负担。

(二)健全相关法律及制度。健全保险相关法律和制度,首先要明确保险的定位并了解它的投保模式、承保范围、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转移分散等问题,以确保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实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 建立完善灾后损失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灾后损失评估体系有利于灾后合理的损失赔偿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可以建立社会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国家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资源的统一调度;其次是关于地震风险数据的整体识别与整理,制定相应的地震风险数据采集标准,完善数据的积累和整理机制,以建立起一个能够进行风险分类及预测的风险数据体系。

(四)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地震巨灾保险的认可度首要是让他们懂得更多的保险知识,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首先是加强对地震巨灾保险的宣传,各巨灾保险共同体中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借助现有销售渠道进行广泛的宣传,政府和网络媒体也要起到辅助的作用,制作一些保险公益短片,讲述地震巨灾保险成功的理赔案例和地震巨大灾害的破坏力影响,建议广大消费者防患于未然等。逐步提升社会对地震巨灾保险的认可度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