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 葛海涛 马琳琳
日前,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和新华人寿等上市保险机构陆续公布2017年报或业绩报告。在研读这些保险机构的报告时,我们都会发现一个叫剩余边际的财务指标。由于该项指标和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未来潜在利润密切相关,因此保险公司的各利益方越来越关注保险公司这一特有的财务数据。
剩余边际,又叫服务边际(CSM,MOS),最早出现在澳大利亚的保险会计处理中。在200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Preliminary View on Insuarance Contracts”中,剩余边际成为了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计量的一个重要组成。对于一个保险合同,在合同初始确认时,如果未来现金流入现值大于未来现金流出现值(即存在潜在利润),则将两者的差额称为剩余边际。将剩余边际引入保险合同负债评估后,即使一个保险合同的盈利性很好,在其初始确认时,也不会马上产生当期利润。为什么要引入剩余边际呢?笔者认为要从保险合同的商业属性来考虑。保险合同从本质来讲,是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种承诺;保险服务存在于整个保险期间,根据财务报表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则,保险合同的利润也应在保险合同期间逐渐实现。
2009年,财政部根据当时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发展的最新潮流,制定并下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把剩余边际的概念引入到中国保险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当中。
前面说到,剩余边际的引入使得保险合同的利润随合同执行逐渐释放成为可能,但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于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方法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各保险机构往往采用了锁定剩余边际摊销因子的方法,即剩余边际摊销因子在合同签订时刻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和运营假设进行评估并锁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市场情况和运营情况如何变化,都按照相应载体的变动轨迹进行摊销。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实务处理简单,缺点是剩余边际作为准备金负债的组成部分,没有及时反映实际运营情况的变化对业务未来盈利水平的影响。
2017年,IFSB发布了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IFRS17),该准则的相关条文规定不得锁定剩余边际的评估假设,而要在每个会计期末对评估时点的剩余边际进行重新计算,以反映在某个会计期间内的如下变动:1. 新合同导致的剩余边际增加;2. 剩余边际随当期保险服务的履行而相应予以摊销的部分;3. 期初剩余边际的累积生息;4. 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5. 汇率因素对CSM的影响。
上面各项因素中的第一至第三项比较容易理解:第一项是指随着公司不断获取新业务,剩余边际不断提高;第二项则反映了收入和成本的匹配原则,即随着保险服务的履行,剩余边际不断转化为当期利润;第三项的产生是因为剩余边际作为保险合同负债的一部分,其对应的可投资资产在未来会产生投资收益,进而形成未来利润的一部分。在考察第四项时,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点是该条所指的现金流是与未来服务相关的,也就是说是指未经过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第二点要注意,该条强调的是现金流的变化,而非折现率变化。也就是说CSM仅仅吸收未来假设变化和当期运营差异而导致的未来履约现金流的变化,而并不吸收市场利率变化对保险业务负债的影响。第五项针对的是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合同,即外币保单。对于这类保单,我们首先在原币基础上按照上述一至四项的要求,对期初CSM进行调整,得到期末的CSM,再使用评估时点的汇率将其折算为以本币为单位的CSM,因而会计期间内汇率的变动必然会影响以本币计价的CSM水平。需要注意的是,汇率对CSM的影响机制与第四项不同,CSM并未吸收汇率变动对负债的影响,而是币种折算的自然结果。
总之,把剩余边际引入到保险负债的会计计量,一方面在理论上满足了保险公司收入成本计量的匹配性原则,提高了保险会计与其它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给保险公司的各个利益方提供了一个了解保险机构未来营利性的综合指标。当然在实务中,剩余边际的计量仍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只有通过不断地摸索与实践,才可能形成一整套解决方案,从而使剩余边际更好的反映公司潜在赢利状况,实现收入成本的合理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