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
伴随我国保险业的成长,保前的风险查勘已进行了若干年。传统的风险查勘理念,是借助政府部门推动的防灾防损活动进行的,确实在加强与客户联系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当现代化的消防设施设置已经成为规模化企业必备设计标准,人们更加注重从商业合同条款约定出发主张自身权益。因此,基于保险合同消防安全条款,主张保险方风险查勘权益,是具有创新意义的理念。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查勘主要基于销售规模考虑问题,主要是结合社会部门联合企业进行防灾防损工作,工作重点围绕加强与客户关系为中心开展工作。存在担心投保单位嫌麻烦或拒绝投保的心理,因而不敢进行认真风险查勘。即使可以进行风险查勘的,大多流于形式而没有认真亲自查验具体消防设施的功能(是否伪劣产品、是否失灵、是否符合灭火需要),往往只是例行公事问问,草草了事填写一些资料;对于风险查勘报告,往往只是不疼不痒凑成一个洋洋洒洒的报告;向客户提供书面报告,往往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要求。未能从保险合同保险方权益出发明确告知对方应采取合理消防安全措施,仅仅是含糊的建议根本触动不了客户履行义务的神经。从近期发生的巨大损失保险案例来看,风险查勘理解和严谨程度明显存在问题,甚至工作严重不到位致使巨额赔案的发生。
2013年半导体企业海力士公司发生火灾损失,保险赔款创8.5亿美金新高。如果消防设置到位的话是不会发生如此巨额损失的。海力士这样超大规模的半导体企业,闻名世界。但作为对火灾非常敏感的半导体厂家,厂区安装修理容易爆炸的气管居然没有具体防护措施,占地面积很大的厂房内居然没有设置防火隔离装置(防火墙)。如果当初海力士方面安装前疏散、清理现场物资和设备,采取有效防止爆炸发生火灾的措施,是不会发生那样巨大损失的。如果其厂房设计之初进行防火墙的设置,发生火灾时就近关闭好防火墙肯定能够阻止火灾蔓延,不至于造成超额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如果当初风险查勘查明其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这样巨额损失一定能避免。当初有上百页的风险查勘报告,但没有这方面的查验信息,说明风险查勘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查验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去年一电商几十亿元商品存于河北一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大约人民币10亿元的财产损失。每库内部由中间的十字防火墙分隔为4个防火分区,货物流动是通过自动传送带在各区域间实现。仓库顶部安装有自动喷淋装置,并装备了CCTV监控系统。各仓库之间有宽度10米的防火通道隔离。但是火灾发生后,消防装置不起作用。如此巨额的商品储存,消防设施不是有就行,而是是否有效是关键。目前风险查勘报告都存在罗列一大堆消防设施,但是否有效都未有查勘说明的现象。普遍存在风险查勘走过场的现象,不少从事风险查勘的人员缺乏消防知识,好多消防器材不认识。风险查勘报告只是按照格式填写一下人家提供的书面资料,凑成一个洋洋洒洒的报告而已。现场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查验,不知道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失灵或是否符合仓库物品防火需要。 造成这样风险查勘走过场的局面,分析原因就是保险运营管理存在认知问题,“风险查勘流于形式”,对如何做好风险查勘工作缺乏科学研究,认为找几个工科人员就了事,不了解风险查勘的真正内涵和科学意义。对于主张保险合同权益概念模糊,总以为保险是求人的,一味退让。运营认知低级肤浅,总是不敢主张自身权益。
我国所有保险公司的财产险条款,都规定了被保险人履行消防安全方面义务条款,一般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依据此,可以明确保险人有权主张权益进行风险查勘。对于火灾风险查勘,应积极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查验,切实了解消防各方措施是否到位。保险公司如发现消防设施功能不行、防火墙设置存在问题、消防管理措施具有明显缺陷的,应书面告知客户提出严肃的整改要求。对于不理睬的,应明确告知其关系到保险合同效力。诚然,我们不能无限上纲对客户提出事无巨细的消防要求,必须切实围绕合同权益及其消防安全常规提出合理明确的主张要求,不能盲目要求干涉客户运营管理以免影响客户关系和破坏保险整体形象。
总结我国三十年来的保险赔案,巨额损失案件中火灾损失案件赔款金额占比超过自然灾害事故,达到70%以上。因此,创新理念切实做好消防设施查验,应是专业规范的风险查勘工作的核心内容。
(作者单位:中再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