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立
近日,河南保监局在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档案真实性、完整性专项检查中发现,同一县区不同乡镇的玉米保险承保档案显示保险期间参差不齐,多以保险公司收到农户(被保险人)自缴保费、出具保单为起点,到玉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对保险期间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理赔,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参保农户的认识不尽一致,理赔处理方式也有差异,保险理赔隐患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基本情况
抽查某产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中支)2016年玉米保险理赔档案发现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与报、立案及气象记录之间逻辑关系不合理。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资料显示2016年7月19日有暴雨,瞬时风力达到8级。但报案记录显示出险时间多在9月初,查勘照片显示查勘时间也为9月初,而安阳历史气象记录显示9月初当地无暴雨天气。
访谈了解到实际情况是:2016年7月19日安阳遭受多年不遇的暴雨,造成玉米大面积受灾减产。安阳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保险公司做好理赔服务。由于大部分乡镇玉米保险在7月底才完成承保工作,保险期间为7月底至10月31日,受灾时间早于承保出单时间。而该产险公司农险理赔系统设置了内部管控:在承保系统没有出单承保情况下,无法受理报案,而且延迟报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无法受理报案意味理赔工作难以开展。为符合总公司报、立案要求,安阳中支安排受灾农户集中在8月底和9月初报案,将出险时间调整为8月底和9月初,查勘照片也未能客观反映受灾实际情况。
灾害事故发生时间早于承保出单日期的情况在种植业保险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地方政府和参保农户对理赔的期望普遍较高。在理赔环节,协议理赔和不予理赔等情况同时存在,既容易造成承保和理赔档案的不真实,也易诱发理赔纠纷。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情况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约定较为笼统。现行种植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自玉米定苗(小麦出苗)时起,到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实行“见费出单”,在收到农户自缴保费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于种植业保险承保季节性强,工作量大,完成承保出单工作通常需要2个月左右,保单显示同一县区不同乡镇的同一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不尽一致。以玉米保险为例,承保期间有6月初到10月31日的,也有7月底到10月31日的。
二是保险公司报、立案的管理规定不尽合理。多数保险公司为防范道德风险规定受理报案的前提条件是承保业务系统中有生效保单,没有考虑到种植业保险承保时间的差异性和保险期间的特殊性。种植业保险责任期间应涵盖农作物生长的主要过程,既不能提前,也不宜顺延。否则,难以有效发挥保障农业生产的作用,而且在收取保费相同的情况,由于保险期间不一致导致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对等,对参保农户也不公平。
三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生效概念理解有偏差。部分保险公司把收到参保农户自缴保费、出具保单时间确定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忽视了种植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支机构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往往主动或被动采取变通措施进行理赔。
三、完善建议
一是完善保险条款。在种植业条款中约定不以承保出单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对于有投保意愿、符合投保条件且核保通过的保单,通过特别约定形式向前追溯保险责任期间。即保险公司对发生在承保出单之前、但在保险条款约定农作物主要生长期内保险事故,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督促保险公司改进种植业保险受理报、立案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涉及尚未承保出单的报案申请,可以先行立案并查勘,并在理赔系统中注明,避免出现人为调整报案时间导致理赔档案资料不真实的情况。
三是提高承保效率。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承保效率,最大限度缩短承保出单的时间差异。
(作者单位:河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