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远汉 景保协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是互联网+分享经济模式下的新经济形态,它从根本上转变了城市出行模式,解决了市民“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
2016年来,共享单车逐步进入各大城市,车辆投入数量井喷式增长,消费者参与热度很高。然而,由于管理和服务相对滞后,快速增加的共享单车给城市管理、公共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考验。2017年3月下旬,中消协组织召开了提升共享单车服务的座谈会,并发布有关共享单车的观点。中消协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管理细则或指导意见,加强对共享单车行业的规范,推进城市慢行交通工具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是要加强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尽快出台服务管理规范。近期发生在共享单车领域的安全骑行保障难、押金余额退还难、无序投放、乱停放等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主要诟病点。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管理细则或指导意见,加强对共享单车行业的规范,推进城市慢行交通工具基础设施建设,让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让消费者的交通出行更加舒适便利。
其次是要督促共享单车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共享单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在车辆提供、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押金、余额管理符合第三方监管的本质要求,并公示资金监管方式;主动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主动向消费者做好安全健康用车提示;确保单车质量符合安全、卫生、舒适骑行要求,确保消费者押金、余额一键可退、及时到账,确保单车投放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确保消费投诉渠道畅通、权益受损赔偿合理。
再次是要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文明用车、安全骑行、主动维权。作为共享单车的使用者,要做到理性消费,充值额度不要超过正常使用范围,长期不使用时要及时申请退款;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养成文明卫生的用车习惯,做到规范骑行、有序停放,不要让未满12岁儿童骑行单车;要发挥主人翁精神,发现乱停、乱放、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要帮助企业进行规劝,必要时向单车平台或市政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共同建设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使用车辆过程中,一旦发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要依法主动向平台反馈,必要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据报道,近日上海市质监局组织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联合国内共享单车主要产地自行车行业协会共同完成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等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共享单车的质量、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编制,并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中明确规定,共享自行车一些关键零部件质量要求需高于国标。由于共享自行车使用和停放都在室外,用户素质参差不齐,因而对车架等关键零部件质量需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共享自行车的使用稳定性,共享自行车使用的紧固件必须加大旋紧力矩和提出防松要求,以及对一些零件提高防锈要求、一些特殊零件提出防水要求。该标准还对共享自行车的特殊零件提出了要求,包括锁具、实心轮胎、整体车轮等。此外,标准中还要求,共享单车存量车必须每年“体检”、上路3年强制报废、车辆完好率95%以上等。该标准是国内首个对共享单车团体做出的标准,比较完善地从服务和技术上对共享单车提出了要求。
人们在重视共享单车的品质和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其所可能引发的风险问题也为人所关注。据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3月24日,云南昆明北市区红云路与红锦路交叉处,一女子骑共享单车与大货车发生车祸,女子当场死亡。3月26日,又有报道称一位不足12岁的男孩骑着共享单车在上海某路口被大客车碾压,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运营方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保险行业的介入似乎水到渠成。目前来看,市场主流的共享单车产品都已经对意外伤害险有所引入,覆盖了用车人、第三方以及相关受损财产。由于使用频率远高于个人单车,共享单车有可能存在一些潜在故障威胁,而这些潜在故障很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因使用共享单车受伤而提起诉讼的事例时有发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起涉及共享单车的投诉。另据某资料上发过的一条资讯:近日31岁的冯先生租用某品牌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遂将单车运营商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不过,因涉事双方对于赔付金额以及事故主要负责人观点不一致等因素,共享单车与用户间的纠纷似乎难以顺畅解决。还有,共享单车本身的安全问题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自共享单车上市以来,私自霸占、恶意毁坏、乱停乱放、插针投湖等行为屡见不鲜。
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保险行业与共享单车行业的合作还存有更多可能。针对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可能出现风险的问题,部分地区推行了类似交强险的制度,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主体为消费者购买保险。
深圳市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应购买相关保险、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并要求将用户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成都市交委也正式对外公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一定的赔偿额度;同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以摩拜单车为例,该公司与众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在保险期间内,若因自行车自身原因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将由众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ofo的用车保险则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在规范使用 ofo 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 1万元赔偿。另一种是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在规范骑行过程中如果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申请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30万元赔偿。再从“小蓝车”野兽骑行来看,该公司与平安保险合作推行了针对骑行人以及第三方的保险保障产品。这些都获社会各界肯定。
对此,保监部门要忠于履职,一切为维稳社会和保障财产及人身安全出发,同共享单车管理部门联合发文实行强制保险,并切实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与共享单车管理部门和经营商沟通和联系,做到应保尽保。与此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切实做好保前、保中、保后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尤其是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要坚持忠诚服务,笃守信誉,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准确合理赔付,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共享单车与保险的合作主要体现在意外伤害险,但两者的合作领域仍存有很大的保险空间。但深信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成熟以及监督环境的完善,共享单车运营商为旗下单车投保成为可能。笔者认为,保险+共享单车,方兴未艾;保险+共享单车,势在必行;保险+共享单车,任重道远;保险+共享单车,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