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彦 王卫国
2013年“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将病死猪处理推到风口浪尖,尤其随着我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每年病死畜禽数量惊人。对病死畜禽如若处理不当,随意抛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贩流入餐桌,不但会加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造成环境污染,也会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
目前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以传统的深埋与焚烧为主,占地面积大,所需人力成本高,对地下水、土壤和空气易造成二次污染。在土地资源约束日趋紧张和生态环境要求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传统的处理方式难以为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亟需建立。各地纷纷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模式,但面临多种制约。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7年一号文件把“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目标和任务。各地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站和无害化处理场,采用生物发酵和高温化制法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但进展较为缓慢。
一是动物卫生监管主体力量缺乏,难以保证执法到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驻乡镇的分所。目前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还不尽完善,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官方兽医人员少、经费不足等问题。每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只有3~4人,要承担着全乡镇畜禽屠宰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技推广服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繁重任务,对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很难做到位。
二是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覆盖率低,保险公司参与度不足。由于溯源耳标难佩戴、承保数量难核实、标的信息难判断、养殖场点多面广,养殖业保险道德风险严重,经营成本高,赔付压力大。相对于种植业保险来讲,养殖业保险覆盖率低得多。以河北省为例,2015年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的保险覆盖率分别是48.7%、59.5%和35.9%,意味着近一半的生猪和奶牛处于无风险保障状态,制约了保险在风险补偿和社会监管中作用的实现。
三是完善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尚未建立。财政对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且范围规定为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而家禽、牛、羊等病害畜禽没有无害化专项处理经费,导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加之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投入大,运行成本高,产品资源化利用不足,大多处于亏损经营。此外,病死畜禽收集和运输机制运行不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被称为“动物火葬场”,且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易激发村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协调成本极高,导致有的建在区域偏远地区或养殖量少的地区,运输成本大大提高,加大疫病传播风险。目前各地基本建立了“场户送交、集中收集、统一运转”的病死动物收集和运输模式,但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落实。
构建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是政府、保险公司、养殖户三方共赢的必然选择。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发生病死畜禽,由养殖户就近送交到收集点,收集点运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经养殖户、畜牧部门、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确认的收集处理凭证,是保险理赔的依据,也是无害化处理中心获得政府补贴的依据,相互监督制约。
从政府角度来看,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促进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关键环节。把养殖业保险作为一项惠农政策推广,有利于规避畜牧业养殖风险、稳定农户收入和提高畜牧业管理水平。此外,保险公司参与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解决了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足、经费少等问题。
从保险公司来看,建立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提高养殖业保险的覆盖率,使保险经营更加符合大数原理,保证了其经营的经济可持续性;其次,把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前提条件,有效避免重复理赔骗取保费等道德风险。此外,构建无害化处理体系,县、乡、村三级畜牧兽医网络对全县畜禽饲养量进行普查,收集投保人基础信息并实施信息共享机制,为养殖业保险经营提供了基础数据,节约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从养殖户来讲,养殖业保险是风险补偿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在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下,养殖户只需承担20%左右的保费,在畜禽出现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即可获得较高的保障,能够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降低养殖风险,稳定收入水平。从病死畜禽处理方式来看,传统的深埋焚烧方式不仅面临政府部门政策约束,成本也较高。把病死畜禽送往收集点不仅能够获得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每头猪20~40元不等),还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每头育肥猪最高500元)。
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杠杆,发挥保险公司与畜牧主管部门的相互制衡与协同效应,构建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规定赔款条件。统一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养殖业保险理赔主要条款,规定凡是参加保险的死亡畜禽没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理赔,在病死畜禽交由畜牧部门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公司依据无害化处理中心出具的凭证,方可对养殖户进行赔偿。
二是优化保险条款。以“大户小户均可投保”替代“保大户不保小户”,以“大猪小猪一律承保”代替“10kg以下的小猪不保”,降低养殖户投保门槛,扩大保险范围;适当提高育肥猪保险金额,降低或取消一定比例免赔额,提高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灵活的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于饲养管理条件好的养殖场给予减保费、无赔款优待等优惠政策。
三是扩大养殖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在完善政策性生猪、奶牛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家禽和其他类畜种保险,力争做到畜禽品种和畜禽生命周期的全覆盖。
政府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逐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降低或逐步取消畜牧大县财政补贴比例,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之一,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在一些财政实力较强的畜牧大县,争取实现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全覆盖。
二是开发保险、防疫、检疫、屠宰、补贴、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养殖业承保数据的准确性,实现生猪从“养殖”到“餐桌”全流程动态闭环可追溯管理,保证国家财政补贴落到实处。
三是畜牧业主管部门,完善生猪耳标佩戴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完整的可追溯体系。严格执行标识制度,耳标必须在养殖场内佩带,严禁出售时、收购后再打标识。动物防疫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协同查勘,严格出具死亡诊断及无害化处理证明。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