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转型:从合规到风控

发布时间:2017-03-28 09:29:48    作者:戴娟 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戴娟 王小韦

研究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转型,有利于建立和执行科学有效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反洗钱监管效能和效率,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保险业的发展变化和洗钱犯罪的变化,适时推进反洗钱监管模式转型,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本文以公开材料为素材,通过对比现行的以合规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和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优劣,结合保险业洗钱风险特点,提出转型反洗钱监管模式的思路,供保险同业交流和思考。

现状:三个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一种“合规监管”模式,即在保险监管制度顶层设计中,预先对各种违规方式进行预先规定,但是由于制度无法穷尽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所有义务空间,必然会导致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限制了该模式有效性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和执行匹配性有待提高

“合规监管”模式下,保险机构不能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处理好洗钱风险控制与经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风险控制措施弱化,风险管理政策缺乏执行力,各业务条线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职责,不能落实工作实效。反洗钱管理工作停留在制度或概念层面,不能实际运用公司治理机制落实反洗钱职责。

(二)核心工作目标和达成情况匹配性有待提高

在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中,对可疑的保险业务资金来龙去脉进行尽职调查至关重要,核心工作目标是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保险机构业务管理措施与反洗钱合规管理要求不匹配。不能按规定确定反洗钱方面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工作流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难以在反洗钱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保险机构核心系统或业务系统存在功能性缺陷,导致客户身份识别无法满足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需要。

(三)关键信息采集要求和实际采集匹配性有待提高

在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中,对一些关键性信息采集达不到反洗钱要求的标准,导致完成情况和预想不匹配。一是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保险机构不能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如不留存网上交易IP地址和营销活动中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记录或客户信息。不能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二是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不完整。保险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交易筛选标准或预警阀值不符合规定,筛查范围小于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按规定区分同一客户不同金融账户之间的交易和不同客户不同金融账户之间的交易,不能按规定结合客户和交易背景情况,对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数据作分析、甄别或补充尽职调查。

目标:凸显“三大导向”

伴随着保险产品更加复杂、保费规模更加庞大、保险资金运用更加多元等保险市场新情况,洗钱犯罪分子选择保险业作为藏身之地的风险上升,客观上需要保险业未雨绸缪,主动作为,才能筑牢行业反洗钱防线。意欲建立的“风险为本”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强调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贯穿风险主线,以风险评估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按照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并分配监管资源。

(一)凸显风险核心导向

以风险为本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下,要求保险监管机构以风险控制为重点,通过建立一套较为系统、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按洗钱风险的高低对义务人进行分类,并据此实施差别性监管的方法;要求保险机构要对自身业务风险及客户风险做出全面细致的评估。

(二)凸显责任主体导向

以风险为本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下,更注重保险机构对自身洗钱风险的行动和控制措施,推动保险机构主动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更有助于掌握风险、防范风险,国际经验显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评估往往比监管机构外部评估的准确性更高。

(三)凸显有效性为目标导向

监管机构利用风险工具对保险机构、保险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测算评估,根据风险分配监管资源,引导保险机构按洗钱风险大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最终达到真正控制重大洗钱风险的目的。

途径:依靠三大工具

(一)风险分类

立足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本文将保险业洗钱风险可细化为六类:国家/地域风险、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业务风险、内控风险、操作风险。在保险产品体系中,通过寿险产品进行洗钱风险最大,尤其是高现金价值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具体到保险公司经营实际,以下环节违规操作,隐藏较大洗钱风险:一是业务拓展环节,不切实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不对资金来源进行核实。二是核保承保环节,对期限短、返还保额大、退保有特别约定、追溯保单生效日、资料不真实等保单缺乏有效核实。三是收费环节,洗钱分子可能通过中介机构、银行网点或不相关的第三方缴费,若忽视对第三方缴费客户的身份验证,就容易让“黑钱”流入保险机构。四是保全环节,洗钱分子通过犹豫期退保、犹豫期后退保、频繁变更受益人、要求变更缴费渠道等方式洗钱,此外,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任意追加保费、改变缴费方式为大额现金或支票追加大额保费等情况也较为可疑。五是满期给付和理赔环节,表现为客户委托他人代领、强烈要求收取现金、支票或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二)风险计量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下,基本手段包括建立评估指标和确定计量方法。借鉴国际监管经验,从两个维度建立洗钱评估指标:一是评估保险机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指标主要反映保险机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评估保险机构的潜在风险管理能力,指标主要结合行业类别、不同风险业务比重进行设计,同时兼顾机构及业务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成本大小、便利程度以及化解和处置风险手段的有效性等因素。对于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评估计量,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及随机抽查等方法,例如案例估值法、专家评价法。

(三)风险评估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下,保险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险机构开展的内部评估。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状况,结合地域、业务、产品、客户风险分布情况,自主开展的客户风险评估和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以及风险预警和系统控制。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的外部评估。监管部门根据所掌握的反洗钱监管数据,对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综合评定,并对风险评定结果设立预警线。

举措:多管齐下,强化预防

(一)加强监测分析,丰富数据体系。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一套较为系统、全面的高风险机构数据库和预警指标分析系统,在加强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实现的。预警指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性指标。具体涵盖:区域内洗钱案发情况、客户身份调查中存在问题情况、保单第三方代理比例情况、保险标的与投保者关联性、保费第三方支付、多账户来源缴费情况、客户异常表现情况、投保者犯罪背景及受益人异常更替情况等一系列定性指标。二是定量指标。具体涵盖:大额现金异常交易指标、超额交费预警指标、高频率账户交易指标、短期退保率指标、资金往来账户相关系数指标、保费明显超过收入水平指标、投保人与保险人关联交易预警指标、寿险合同续存期异常指标、保单异常批改占比指标、保单付款方式异常占比、以指标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情况占比指标等。

(二)厘定风险等级,强化风险预警。监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风险轻重分类预警。一是对综合评估达到预警线的轻度风险机构,下达风险预警通知,对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整改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对综合评估达到预警线的高度风险机构,核实违规问题,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二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某一环节或领域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下发预警通知,提示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求其积极纠正,督促及时整改,降低风险。

(三)开展窗口指导,前移监管节点。监管部门借助动态评估和风险预警制度,推动窗口指导机制建设。一是建立监管评估结果披露机制,定期披露保险机构动态评估结果,推动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综合评估达到预警线的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以洗钱风险预防为主,通过检查机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情况,全面检测机构反洗钱工作流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其认真落实反洗钱各项监管规定。二是建立巡查机制。及时警示保险机构反洗钱部门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促进既有问题有效整改落实,深入掌握非现场无法获取的信息、提高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加强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意识和能力。

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从现行的合规监管模式向风险为本监管模式转型,需要保险公司切实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监管部门转变监管思路,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进提升,并引导、督导保险机构有序、稳定转型,有效防控保险业洗钱案件发生,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