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让农险在日益完善的保费补贴政策轨道上奔驰

——学习《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7 10:17:23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政府拿出公共财政经费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是要得到良好的效果,实现财政支持的直接目标和政府需要达到的更广泛的农业政策目标。为此,《办法》专门就财政补贴的效果评价和执行补贴政策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逐步建立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办法》强调,保费补贴的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进行,要逐步建立这种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根据财政部前几年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险费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的经验,在《办法》中提出了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指标,认为这些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

(二)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在农业保险中的违法犯罪。

在近几年的农业保险检查中,查处了一些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的违规违法问题。不仅涉及经办机构、投保农户,也涉及到各级财政部门,《办法》里特别列出了以下几类违法犯罪问题:“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办法》规定,“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及专员办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专员办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

上面提到的违规违法问题,有的也与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过程中的责任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有关。因此《办法》强调,“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往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仅限于保险机构,难以完全覆盖整个农业保险环节,上述规定补全了监管空白,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是一个严肃的约束和警示,对防止和查处农险中的违规违法犯罪,有重要的立法和执法意义。

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的要求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险费资金的预算管理也是该《办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编制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预算的原则,流程,时间要求等,这里就不一一解读了。

总体看来,这个吸收10年实践经验出台的《办法》,不少政策在完善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从规章规定的角度来说,思路是比较明确和清晰的,内容是比较细致和严谨的,因而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当然,从我们研究者的角度来看,似乎还有些意犹未尽,如果《办法》能站得更高一点,某些方面更具前瞻性一些就更好了。当然这可能就有些苛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