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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险在日益完善的保费补贴政策轨道上奔驰

——学习《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7 10:17:23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对经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及其选拔提出了条件和要求

对于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项目,最初的《农业保险条例》是设有准入门槛的,其第十七条就规定了农业保险经营市场准入的六个条件。后来国务院取消了农险经营的准入限制,《农业保险条例》对这一条也进行了修改,保险监管部门不再审批资格,只要经办机构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条件即可。实事求是地说,农业保险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并不是随便哪家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来经营的。不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生产和保险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监管部门迄今为止还在不断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尚没有出台明确的约束条件。财政部根据这10年的农业保险实践,在这个《办法》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从四个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和限制,算是先设了一道闸门。

第一,规定了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需要满足六个条件。

在经营资质方面,要求“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专业能力方面,要求”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机构网络方面,要求“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风险管控方面,要求“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信息管理方面,要求“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以及“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的规定,初步解决了监管部门的一些棘手问题,使对于这方面的监管有了新的依据。

第二,规定了各省选拔农险经办机构的原则和要求。

《办法》规定,选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责任在“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要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这一条非常重要,省级统一招标有利于在更广的区域内统筹考虑风险分散、服务能力等要素,避免部分基层政府单纯的以费率或手续费高低来选择经办机构。

而且提出,在“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这就意味着一县最好只选择一家保险经营机构,而且一旦确定在某县经营,要保持其经营稳定性。这样,既有利于经营机构的长远考虑和服务网络建设投入,积累经营经验和数据,也避免投入资源的浪费,还能防止基层部门通过频繁招标来“寻租”的可能。

第三,要求经办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

近几年,随着农险业务的快速扩张和经办主体的增多,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案件,包括,骗保、骗赔和套取财政补贴等问题,反映出有的基层部门、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员工,对农业保险经营的意义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处理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缺乏社会责任感。所以,《办法》特地强调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与此同时,《办法》对于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以及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分散风险,认真贯彻《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要求。

笔者认为,把这些方面做好了,农业保险的稳健经营有了保障,其经营效果和效率才可能真正发挥出来,财政一年一年花这么多的钱来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也才不冤枉。

第四,再次强调不许向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

鉴于有的省曾经允许中介机构控制和分配市场资源并收取高额中介费,扭曲农业保险市场的教训,保监会曾于2013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中,“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在《办法》中,财政部进一步规定,“除农户委托外,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经办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根据理解,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专业中介机构。经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在乡、村所选择和与之合作的有关部门(例如,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服务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等)和“协保员”,他们所做的是农业保险展业和定损理赔代理业务工作,对他们支付的工作费用是正当合理的,也是《农业保险条例》所允许的,不会受此条限制。因为对于目前广大的“散户”来说,没有这些兼业代理机构和“协保员”,展业、定损理赔还是有一定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