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云
由于子女的唯一性,独生子女家庭较非独生子女家庭在长期护理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方面更为匮乏。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步入老年,其面临的长期护理风险异常突出,单靠独生子女家庭自身无法应对,其长期护理风险由家庭转向社会。政府应担负起这些家庭老年父母的长期护理责任,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除医护费用不断上涨对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造成经济压力之外,现实中独生子女家庭自身也面临护理人员缺乏的困境,因而政府有必要为独生子女家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这些家庭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国家不断出台的各类政策法规为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除中央以外,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办法来保障计生家庭老年父母的养老护理问题。如宁波市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特别扶助金、一次性补助、养老服务等方面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额显著提高。
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各类文件都表明了政府对于这些家庭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也表明政府解决这些家庭长期护理问题的努力和决心。这也为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一)计划生育家庭“三项制度”扶助金。2006年全面实施的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包括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前称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据统计,2012年我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共投入资金64.8亿元,比2011年增加21.9亿元。其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额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金额2012年为10.6亿,其中中央财政提供4.0亿元,占比为37.7%;2011年的特别扶助金额为7.1亿元,其中,中财政占比为32.4%。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对特别扶助家庭的扶助金额投入不断增加,中央政府投入金额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加,国家对这些家庭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将计划生育家庭“三项制度”的资金积累起来,统一使用,成为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不但可以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压力,也可为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提供所需的护理服务。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可以用获得的保险金来购买所需要的护理服务,或者是直接获得政府提供的护理服务。当然,对于后者给付方式,要求我国的护理产业必须快速规范发展,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文件,全国各地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政策,给予独生子女家庭每月5元的奖励金,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这项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计划生育政策能够更好地执行下去,至今尚存。但是如今每月5元的奖励额度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已起不到任何帮扶作用。如果把这部分金额集中起来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在分散每个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长期护理风险同时也可为有护理需求的家庭提供长期护理保险金。
另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也应当作为我国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要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国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8月2日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随后,政府于2014年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取代之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此《条例》中统一了征收标准,限制了各省市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了征收的基本标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多子女家庭享受到了更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且有多个子女共同为家中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而积极响应国策的独生子女家庭的长期护理服务只能由一个子女提供。因此,全社会要共同担负起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长期护理责任,对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应并入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
建立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最核心的问题是筹资,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这一制度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广泛的筹资渠道为实施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各个省市如青岛、苏州等地为了应对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失能老人的迅速增长,满足人数众多的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 都积极采取相应的护理政策来应对。
如,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鉴于老年人口激增和失能失智老年人数快速增加的情况,青岛市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自医保,2015年之前和2015年之后的保费来源不同。
该《意见》明确了医疗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对享受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和承担医疗护理保险业务的机构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化,加强其资格准入,实行严格监管。
再如,苏州护理等级划分制度及护理院考核制度的发展。苏州市老龄化程度十分严峻。据统计,2014年苏州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口增加了8.24万多,达到159.19万,占户籍总人口的比重高达24.08%,且苏州市人口年龄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呈现出快速老龄化和重度高龄的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对护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建立质量规范,苏州市于2009发布了《苏州市护理院护理分级护理制度(试行)》《苏州市护理院收治对象规范(试行)》《苏州市护理院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苏州市将护理等级分为四级,一、二、三级护理和特别护理,每个等级的病情依据不同,护理内容也不相同。苏州市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考核标准,对护理院的考核、管理、服务质量及病人反馈都做出了量化标准。
经过多年的摸索,北京市海淀区首先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北京市海淀区与人保寿险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与,借助商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为海淀区的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逐步建立政策性的护理保险制度。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探索表明了我国政府对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上的关心和重视,各地试点的开展将推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发展。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完善护理体系,筹集保险资金,加快试点推广,集合全社会的资源建立系统的规范的独生子女家庭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使这些家庭的老年父母可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