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刚 王小韦
鉴于车险经营在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中举足轻重的位置,反车险欺诈自然是受到保险业界的高度重视,反映到保险学界此类的文章也不胜枚举。本文研究反车险欺诈,与其他同题材文章相比,有三个特征:一是材料鲜活。本文研究的素材,除了对一些在公开资料披露的新闻报道、法院判决外,其中走访了部分保险业界工作人员。二是角度新颖。本文研究反车险欺诈,以2015版商业车险经营规则改革为时间节点,认为做好此项工作,的确离不开公安等部门协同打击,但是基础工作在于提高保险行业自身经营能力,可以讲很多车险欺诈案件扼杀在萌芽、酝酿状态。三是措施系统。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研究认为,反车险欺诈要对现有车险经营流程升级改造上下功夫,要在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基本分类:两个错配
通过对大量车险欺诈行为和案件分析,车险欺诈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对于车险欺诈的分类各具特色,本文也借鉴这些文献的优点,但是笔者更多地倾向将车险欺诈从车险价格和司机两个角度进行全方位分类。因为车险欺诈实施者,实施车险欺诈行为的目的概括起来,无非有增加物质财富或者是防止现有物质财富的减少。
一是不适当的价格,导致投保价值和索赔价值之间错配,达到增加物质财富的目的。在保险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手段,其一是在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先出险后投保的“带病投保”,此种手段离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内应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二是“高保高赔”。此处的“高保”是指一些欺诈者以老旧二手豪华车为诈骗道具,以远远高于非公允价格的车辆价格投保车损险;“高赔”是指在索赔成功后,可以获取远远高于非公允价格的车损赔偿。通过不适当的价格进行车险欺诈,实施的逻辑在于投保环节计算车损价格不合理性、不公正性,一般都是蓄谋已久,一般都会选择适格的司机精细策划、故意制造足以推定造成车辆全损的自然、坠崖、坠河等貌似真实的交通事故。
二是不适格的司机,导致实际司机和冒充司机之间错配,达到避免减少财富的目的。在保险实务中,不适格的主体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真实肇事的司机是没有驾照、或者存在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情形。通过不适格的主体进行车险欺诈,实施的逻辑在于利用保险公司对实际驾驶人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都是临时起意,一般都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持事故现场的基础上,匆忙找到合适的驾驶人进行顶包。
针对上述两种类型的车险欺诈行为,对大量案件分析结果表明,第一种类型数量更多、社会危害性更大,是反车险欺诈的重点和关键,第二种类型相对而言数量更少、社会危害性较轻,要纳入反车险欺诈的视野,在人财物投放上可以灵活、相机调配。
有利条件:规则、系统、机制
车险经营不同阶段,车险欺诈和反欺诈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当前反车险欺诈,基于车险经营和外部经营环境,也具有车险经营规则、车险信息平台和联动机制等有利的条件。
一是车险经营规则有利于反车险欺诈。与以往的商业车险经营规则相比,当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实行统一改革版的商业车险经营规则,本身要求次年车险保费价格与历年出险次数挂钩,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采集续保车辆的出险信息。通过对续保车辆历年出险信息的归集、 分析,可以为反车险欺诈沉淀、积累数据。
二是车险信息平台有利于反车险欺诈。截止2015年底,保险行业已经建立的车险信息平台实行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商业保险查询,极大地提高了保险公司和续保车辆之间信息对称程度。在车险经营实务中,保险公司在打印车险保单之前,可以直接查询到续保车辆出险次数。
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积极为保险行业反车险欺诈夯实基础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6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40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车险反欺诈数据规范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42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建立行业统一的数据平台、行业内部信息充分共享。2016年1月,保监会制订了车险反欺诈数据规范,包括《车险反欺诈数据元》和《反车险欺诈代码集》。实践证明,依托数据集中、系统分析已经成为反保险欺诈的重要手段。 2016年12月车险反欺诈系统将在全国各财险公司陆续上线,标志着反车险欺诈工作更上新台阶。
三是公安、保监联动机制有利于反车险欺诈。2009年间,中国保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随后,各保监局、省公安厅转发了联合发文,有的地方建立了由公安部门主导的反车险欺诈中心,这些都为反车险欺诈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概括起来,对于加强反车险欺诈工作,无论是商业车险经营规则本身、车险信息平台,还是建立的反保险欺诈机制,都有利于开展反车险欺诈。